《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等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29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等两部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1999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6年5月1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二、《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1999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