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推进国家生物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林业与草原局办公厅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20〕15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是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持续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实验室生物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但仍有部分实验室管理不够规范,存在一定生物安全风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安全意识,健全管理措施,落实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实验室生物安全风险。
二、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
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牵头协调有关部门,于8月20日前组织对辖区内包括已建、新建、改建、扩建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在内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含第三方实验室)进行全部备案登记,并于8月30日前将备案登记汇总表(附件1)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时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做好新建、改建、扩建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审查工作。实验室设立的法人单位在实验室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三、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监管
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需从事某种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须经省农业农村厅审批。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要严格执行生物安全承诺制度和实验活动情况报告制度,每半年将实验活动情况报原批准机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实验结果以及工作总结报原批准机关。海关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紧急需要从事相关实验活动,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紧急实验活动结束后,应依法停止开展相关实验活动;拟继续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应依法获得实验活动行政许可。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对未经批准从事实验活动的,依法严肃查处,对由此产生的任何科研成果均不予认可。对实验室能力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的,要及时暂停或取消实验活动许可。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审查同意。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在设立、申报和审批与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科研项目时,应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要求纳入相关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出版机构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研究成果发表的管理,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情况纳入相关绩效评价工作。
四、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管理
依据有关规定,国家对具有保藏价值的实验活动用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实行集中保藏,除农业农村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机构和相关专业实验室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保藏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对违规保存菌(毒)种和样本的,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监督其就地销毁或按规定送农业农村部指定的保藏机构保存。从事有关动物疫情监测、疫病检测诊断、检验检疫和疫病研究等相关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菌(毒)种和样本的采集、运输、接收、使用、保存、销毁的全链条安全管理和对外交流管理。其中,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须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批或初审。其中,涉及《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菌(毒)种和样品的,申请单位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及相关规章规定,获得商务部门相应行政许可。从境外引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引进单位应逐级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其中,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应向海关申请办理禁止进境物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五、加强动物病料采集和使用监管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相应条件。对重大动物疫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其他单位和个人采集病料的,应当具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应条件。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填写采样单,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由采样人、被采样人签字,采样单位和被采样单位盖章。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病料采集和使用安全监管,各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加强相关实验活动废弃物的分类管理及处置监管,保证灭菌有效、流向可追溯。
六、加强宣传引导和信息互联互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确保生物安全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单位、落实到具体人员。要加强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信息共享。要加强宣传培训,广泛宣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政策法规和标准,加强技术指导服务,督促实验室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实验室人员生物安全意识,提高生物安全防范能力。加强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督促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本通知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联系人:冉隆仲
联系电话:0851-85289155
邮 箱:syc5287855@163.com
附件:1.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汇总表
2.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表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科技厅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 贵阳海关
贵州省林业局 贵州科学院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汇总表
序号 | 实验室名称 | 生物安全级别 | 设立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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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附件2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表
实验室名称:
生物安全级别:
设立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送备案日期: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填 写 说 明
1、本表适用于贵州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备案。
2、填表人应仔细阅读填表说明,如实填写各项内容。
3、本表计算机打印填报(A4),一式两份。
4、本表无实验室设立单位盖章及法人签字无效 。
一、实验室基本情况 | ||||||||||||||||||||||
实验室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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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建设情况 | □已建 □新建 □改建 □扩建 | |||||||||||||||||||||
实验室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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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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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单位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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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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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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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生物安全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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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认证情况 | 认证部门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有效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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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用途 | □科学研究 □检测 □ 诊断 □生产 □其他(请注明) | |||||||||||||||||||||
二、实验室主要工作人员情况 | ||||||||||||||||||||||
姓名 | 性别 | 学历 | 技术职称 | 从事专业 | 是否经过生物安全培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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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总体情况 | 工作人员 人,其中技术人员 人。 | |||||||||||||||||||||
三、实验室主要生物安全防护设备 (生物安全柜、高压灭菌锅、个人防护用品等) | ||||||||||||||||||||||
名称 | 规格型号 | 生产厂家 | 购置日期 | 数量 | 设备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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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总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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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验室主要实验活动 | ||||||||||||||||||||||
序号 | 检测项目 | 检测方法 | 废弃物 处理方式 | 序号 | 检测项目 | 检测方法 | 废弃物 处理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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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 ||||||||||||||||||||||
生物安全管理手册 | □有 □无 | 文件总数(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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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手册 | □有 □无 | 文件总数(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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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操作程序 | □有 □ 无 | 文件总数(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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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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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声明 本单位设立的实验室已按备案表所列内容如实进行填写,保证本表格及有关附件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若所提供信息失实或者有意隐瞒,本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实验室设立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两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自留一份,所属地兽医主管部门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