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自2021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由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核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符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条件的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市、县、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出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2.近2年,获得资质认定(CMA)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综合检验结论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特此公告。
附件: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docx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