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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及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辽农办产发〔2020〕324号)

   2020-08-20 726
核心提示:各市农业农村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发展局:按照《辽宁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辽农加领办发〔2020
各市农业农村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发展局:


    按照《辽宁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辽农加领办发〔2020〕2号)有关规定,今年我省将开展第17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和省级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及监测程序


    1.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申报及监测企业首先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再经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后,向所在市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2.各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所报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综合评价和对申报及监测企业实地调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申报和监测意见建议,按要求报省农业农村厅。


    二、材料上报时限及内容


    各市农业农村部门务于9月1份),连同企业申报和监测材料(一式一份)报省农业农村厅。


    (一)申报和监测分析报告包括:监测过程和做法;申报企业基本情况;监测合格企业的发展、联农带农、扶持政策落实、主要贡献、存在突出问题、更名等情况;不合格企业淘汰原因;各市监测意见和建议;并附申报企业名单;监测合格企业名单(标注更名情况);不合格企业名单。


    申报和监测分析报告(含企业盖章的附表),须正式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


    (二)申报材料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产品质量情况、经营模式、利益联结方式、原料收购情况、带动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农户增收情况、营销网络情况等。


    2.填写《辽宁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和运行监测表》。填报的相关数据,必须与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数据一致。


    3.工商注册证明。提供加盖企业公章并已通过工商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生产许可证明。提供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有效期内),对通过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食品、ISO系列质量认证等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须出具相关证明复印件。


    5.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提供近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并加盖企业公章。


    6.成果证明。科技成果、专利、农产品原产地证明,省著名商标、国家驰名商标证明,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7.情况说明及承诺书。企业就公司财务会计报表、近3年纳税情况(有无欠税)、银行资信情况(有无不良信用记录)、带动农户情况、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环保达标情况等方面分别作出书面说明,并就其真实性做出承诺,承诺若存在不实情况,企业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况说明和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


    (三)监测材料内容


    1.企业简介(1000字以内):2018-2019年度企业运营基本情况:(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农企利益联结方式、下设分公司(子公司)名称等。(2)企业经营规模。主营业务年销售收入(交易额)。(3)企业效益。主营业务年利税额,企业是否达到“五不”(不亏损、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4)企业资产负债、银行信用。(5)带动农户情况(指合同带动农户总数及所带动农户的地区分布数)。(6)企业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质量管理标准要求。(7)存在的突出问题。


    2.《辽宁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和运行监测表》。在表1的左上角加盖企业印章。


    3.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提供近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并加盖企业公章。


    4.情况说明及承诺书。企业就公司财务会计报表、近3年纳税情况(有无欠税)、银行资信情况(有无不良信用记录)、带动农户情况、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环保达标情况等方面分别作出书面说明,并就其真实性做出承诺,承诺若存在不实情况,企业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况说明和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


    5.2018-2019年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及落实情况(由企业列表填报)。请注明项目名称、享受资金额度(加盖印章)。


    6.2018-2019年企业获得国家、省颁发的有关证书(复印件)。详见《辽宁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和运行监测表(1-4)》中所列的有关证书。


    7.有更名要求的企业,须提交以下要件:企业更名申请(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资产变动情况说明(指企业更名前后的性质、法人、投资人、资产变动情况);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其它有关材料(复印件)。


    三、有关要求


    1.各市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申报和监测工作。


    2.上报材料要齐全、真实、有效、合规。未按本通知要求报送的申报和监测材料不予受理。


    3.逾期未申报监测材料的企业,按自行放弃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进行处理。


    联系人 :郭永、倪洪涛,联系电话:024-23447823, 024-23447802


    邮  箱:lnnwjgj@126.com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A座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8月17日


       附件:辽宁省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和运行监测表.


 
地区: 辽宁
标签: 认定 农业 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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