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的考核管理,规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流程,提升抽检监测工作质量,确保抽检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并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制定和任务分配提供依据,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市局决定组织对承担市级抽检任务的25家食品安全承检机构开展全覆盖的考核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承担市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的25家中标食品安全承检机构。
二、检查内容
对承检机构的“人、机、料、法、环”进行全面考核检查,重点检查样品采集、储运与保管、食品前处理与检验、抽检监测信息报送、能力验证、质量控制与管理等。
三、检查方法
市局抽检秘书处受委托负责本次考核检查工作的总体组织实施。本次考核检查采取现场检查、盲样考核两种方式。
现场检查在承检机构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包括体系检查、资料核查、数据报送、样品处置、人员访谈等。盲样考核在检查组专家见证下开展。
四、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规定》《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等。
(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承检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工作规范(试行)》以及《食品抽检监测委托合同》《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评价性抽检工作计划》等。
(三)GB/T 27025-20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等技术标准。
五、工作安排
(一)时间安排
1.前期准备阶段(9月中旬):下发检查通知,组成检查组,召开工作部署会并进行培训。
2.现场检查阶段(9月底前):开展现场考核检查,原则上每家检验机构检查时间为1天(含盲样考核)。
3.总结通报阶段(10月底前):完成考核检查报告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二)检查组构成
本次检查共设7个检查组,每组平均检查3-4家机构。每个检查组由5人构成,其中设组长1名,市局抽检处或其委托的工作人员和市局抽检秘书处工作人员各1名,专家3名,专家从《2020年度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管专家信息核对表》及有关专家库中挑选产生。
(三)现场检查程序及内容
1.见面介绍
检查组进入检验检测机构后,召开见面会,与被检查机构的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会面,介绍检查组成员,讲解检查依据和工作纪律。被检查机构对本机构的基本情况进行简短介绍。
2.盲样考核
见面会后,检查组应在被检查机构陪同下,查看机构现场,安排盲样考核测试,调取相关档案记录,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核测试。
3.文件审查
检查组对被检查机构的质量手册、体系文件、检验检测报告台账、仪器设备管理档案、数据报送、样品处置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同时从2020年1月1日起至检查当日的检验报告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0份“加盖CMA章”的报告和相应的原始记录进行审查。
4.人员访谈
检查组根据需要,随机抽取授权签字人、检测人员、质量管理人员或者档案管理人员等进行询问访谈。
5.检查汇总
检查组在盲样考核、文件审查、人员访谈均完毕后进行闭门讨论,汇总并确定检查发现的主要情况和问题,完成《2020年度上海市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检查报告单》。
6.检查通报
检查组汇总检查情况后,召集被检查机构进行检查结果通报。被检查机构对检查发现问题无异议的,在《2020年度上海市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检查报告单》上签字并盖章确认。通报会以描述检查发现的事实为主,不讨论不告知被检查机构考核检查结论。最终检查结果由市局抽检处汇总审核后统一向被检查机构书面反馈。
六、结果运用
本次考核检查的结果将作为承检机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成绩的重要参考。对于考核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承检机构,市局将视情分别采取约谈、责令改正、暂停委托抽样检验任务等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七、其他要求
请各食品安全承检机构于2020年9月16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如实填写《2020年度上海市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检查自查表》(详见附件1),并按照《2020年度上海市食品安全承检机构准备材料清单》(详见附件2)的要求认真准备迎检材料,检查组将对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各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要提高认识,落实主体责任,积极配合检查组完成本次考核检查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2020年度上海市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检查自查表
2.2020年度上海市食品安全承检机构准备材料清单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0年度上海市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检查自查表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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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
| 组织机构代码/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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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 姓名: | 电话、手机号 | 电 话: | ||
职务: | 手机号: | ||||
联系人姓名、职务 | 姓名: | 电话、手机号 | 电 话: | ||
职务: | 手机号: | ||||
取得资质认可情况 |
| 证书编号 | 证书有效期 | 发证机关名称 | |
资质认定 (计量认证) |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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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质认定证书 |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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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质认定证书 |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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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质认定证书 |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实验室认可证书 (适用时) |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最高管理者 |
| 技术负责人 |
| 授权签字人 | (依次列举) |
2019年和2020年被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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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自查内容 | 自查发现问题 A:发现;B:未发现;C:不适用 | 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 |
1 | 机构为依法成立,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 提供有关法人证书的编号,提供有关证书(批准文件、授权文件)的复印件 (1)企业的,应取得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 (2)事业、机关应取得编办批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社团法人应取得民政部门批准的社团法人证书; (4)其他组织应当取得相应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获证机构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供所属法人的授权文件及不干预检验检测活动的声明(或文件)。 |
2 | 资质认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确认机构的名称和主体是否与资质认定证书相符合。如果机构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
| 资质认定证书中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等内容与机构实际情况一致。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报告资质认定部门并办理变更手续。 |
3 | 机构依法设立的异地分支机构。应通过资质认定。 |
| 检验检测机构的异地分支机构和分场所均应取得资质认定或纳入资质认定范围。 |
4 | 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地位,合法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
| (1)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中应包括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或相关内容; (2)如机构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采取措施确保这些活动不影响其检验检测的独立性、公正性; (3)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不应包含所检验检测对象的生产、销售、研发、维修等影响公正性的内容; (4)机构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中应有确保检验检测公正性、独立性、数据和结果真实客观的文件、程序或相关规定; (5)机构不能有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情形,如利用“国家中心”牌子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政策性业务进行有违公正性的不正当市场竞争情况。 |
5 | 机构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
| 机构应在其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中心规定保密措施,保证检验检测活动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不外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
6 | 是否具有完备周到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文件是否制定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年的规定。 |
| (1)内部管理制度完整; (2)提供质量手册、体系文件等文件; |
7 | 机构的人员管理 |
| (1)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员工签署仅在本机构从业的自我承诺声明;有关员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证据表明员工仅在本机构从业; (2)检验检测各岗位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知识和培训经历,满足岗位要求;授权签字人具有满足规定的技术能力要求; (3)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报告,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签发报告; (4)应当在聘用检验检测人员之前,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途径查询其信用记录,不得聘用法律、法规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 |
8 | 机构对抽检监测计划的履行情况 |
| 机构在抽样计划实施的过程中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1)样品采集程序和内容符合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计划要求; (2)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 (3)抽检结果及汇总分析的报送方式和时限; (4)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
9 | 机构的样品管理要求 |
| 机构应当按照标准、规范或者与委托方的约定,对其检验检测的样品进行管理,且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1)样品的规格型号、数量、状态等与登记不一致的; (2)未按照规定要求查验、抽取样品,或者人为干扰抽样过程的; (3)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造成样品混淆、污染、损毁、丢失、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况的; (4)样品的留样和处置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或者与委托方约定,导致无法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进行复核的; (5)符合要求的留样样品按相关规定向慈善机构捐赠。 |
10 | 机构的仪器设备管理要求 |
| 实验仪器是否有有效的计量校准证书;是否保留购置发票或采购合同等其他证明材料。重大仪器设备是否有使用和维保登记。 |
11 | 机构的数据和信息管理要求 |
| 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管理检验检测数据和信息,留存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保证原始记录具有可追溯性,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1)纸质原始数据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的; (2)擅自销毁、遗弃、隐匿原始记录的; (3)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不按规定传输原始数据的; (4)未按规定保存自动检测仪器电子配录数据的; (5)检验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不能对应的; (6)所保存的检验检测报告副本和发放的正本不一致的; |
12 | 机构的台账管理要求 |
| 检查仪器设备管理档案、环境监测记录、标准物质使用记录、能力验证参加记录等,核对现场相关的设备、设施、环境、检验材料、标准物质等是否相符。 |
13 | 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的正确使用 |
| (1)机构应制定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规定; (2)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以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未加盖资质认定标志出报告时,应注明“内部参考,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或者类似字样; (3)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和标志;不伪造、变造、冒用、租赁资质证书和标志;不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证书和标志; (4)其他错误使用资质认定标志的行为。 |
14 | 是否存在分包 |
| 是否存在未经市场监管部门同意,擅自进行分包检验的情况 |
15 | 按要求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年度工作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对社会公布履行社会责任的自我声明。 |
| (1)制定按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的制度,并按时落实; (2)归档保存历年上报的年度报吿、统计数据,核查资质认定部门网上系统本机构提交数据的情况; (3)编制履行社会责任的自我声明并对社会公布。 |
16 | 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任务委托部门对检验方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1)制定制度,审核检验检测报告所依据的标准、规范已经取得资质认定; (2)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能力附表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和项目参数等依据开展检测工作。随机抽取检验检测报吿,审核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能力范围、地址范围、时间范围以及授权签字人签字范围出具报告的情况; (3)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注销、暂停,不得继续为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者结果。 |
17 | 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有关要求,检验检测能力得到有效维持。 |
| (1)现有环境、设施满足通过资质认定的检测项目需要; (2)现有仪器设备满足通过资质认定的检测项目需要; (3)现有人员能够满足检验检测需要; (4)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各项管理文件制定合理,运行有序,员工对质量管理相关要求认同、熟悉并有效运用。 |
18 | 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的要求 |
| (1)报告是否由授权签字人签发; (2)报告中是否注明样品的获取方式,以及正确的检验检测依据; (3)作废标准或技术规范等做依据要做出问题说明; (4)报告中的检验检测依据(标准、技术规范、方法或项目参数等)是否在资质认定证书能力附表范围内; (5)报告和原始记录中是否存在未按标准或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实施检验检测,并无法说明原因和实际检验检测方法的; (6)报告是否保存规范,完整。相关原始记录登记表和原始记录是否存在缺失或不完整的情况。原始记录中是否缺少相关内容; (7)报告和原始记录,是否存在报告与检验检测结果不一致、检验检测结果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的情况; (8)报告和原始记录上是否有伪造签名的嫌疑。报告数据是否存在虚假。 |
19 | 市场监管部门委托抽检任务的检测报告上报要求要求 |
| 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结论合格和不合格的,机构应当分别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和2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报送抽检任务委托方。 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或较高风险问题的,应当在发现问题并经确认无误后24小时内将问题或有关情况报告抽检任务委托方。 |
20 | 机构对现场过程的控制 |
| (1)报告和原始记录中涉及的关键检验检测设备,是否存在明显不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情况; (2)环境条件是否存在明显不符合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况。 |
21 | 遵守法律法规,自觉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
| (1)在环境、设施、设备及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时,不存在擅自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行为; (2)不存在未经检验检测直接出具报告、数据或结果的情况;不存在检验检测结果与原始数据不一致、无法溯源、擅自篡改数据或结果、出具虚假数据或结果的情况;不存在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结果等违法行为; (3)不使用可以实现非法修改、非法自动生成检测数据的仪器设备或者软件程序修改、生成检测数据; (4)被资质认定部门责令整改且要求整改期间不得擅自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认真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且不擅自对社会出具数据和结果; (5)不存在在多个检验检测数据中选择性使用,可能对检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造成影响的行为; (6)不在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上伪造签名,不存在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况; (7)不漏检关键项目、干扰检测过程或者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造成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错误; (8)不替换、调换应当被检验检测的对象,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 (9)未按照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方法实施检验检测,无法说明原因和实际检验检测方法的; (10)其他伪造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的情形。 |
22 | 参加能力验证、能力比对或盲样考核 |
| 制定制度,按要求定期参加能力验证、能力比对或盲样考核。核查本机构参加能力验证、能力比对或盲样考核的情况、结果及不满意结果的整改情况。 |
23 | 履行信息公示、状况报告、规范合同签订等义务情况 |
| (1)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取得的资质许可证书、认可证书。公示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2)在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被检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强制性标准,可能存在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情形的,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3)是否规范签订检验检测服务合同; (4)是否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合同义务; (5)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且面向社会接受委托的,向社会公布其资质许可范围内能够提供的检验检测项目,并提供检验检测服务。 |
附件2
2020年度上海市食品安全承检机构
准备材料清单
1.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
2.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原市质监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件(最近一个评审周期内)
3.实验室认可证书(适用时)
4.其他资质认定证书
5.质量手册、体系文件
6.2020年度上海市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检查自查表
7.检验检测报告台账
8.样品台账
9.仪器设备管理档案
10.环境监测记录(适用时)
11.标准物质、化学试剂等耗材使用记录
12.能力验证参加记录
13.检验检测服务合同
14.参加国家或地方政府抽查业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