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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会展行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的通知

   2020-08-10 648
核心提示:市防控指挥部各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各区防控指挥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商务部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展览活动新冠肺炎疫
市防控指挥部各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各区防控指挥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展览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统筹推进我市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好举办展览活动的有关工作,确保疫情防控有力有效,展览活动安全有序,经市防控指挥部同意,现将《天津市会展行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商务局         市公安局         市卫生健康委


    2020年8月3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会展处  联系电话:58665638)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会展行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和《商务部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展览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为统筹推进我市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坚决贯彻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和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统一部署,切实做到“外防输入、内防反弹”,规范展览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安全有序推进展览行业复展复业,充分发挥会展业对本市经济发展的溢出带动效应,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天津市三级应急响应级别下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全市范围内各类展览活动的举办单位、场所单位及展览活动其他参与者(包含参展商、服务商、观众、现场工作人员等)。


    二、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责任


    (一)展览活动举办地的区人民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展览活动举办地的区人民政府落实属地责任,要对属地举办的展览活动疫情防控工作负责,根据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的原则,按照本地区疫情应急响应级别,由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对展览活动出具举办必要性和已落实防控举措、具备举办条件的评估意见。审慎举办大型涉外展览活动,中、高风险地区原则上暂不举办展览活动,低风险区可举办必要的展览活动。必要时,举办大型会展活动应提交市防控指挥部审定。商务、公安、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协同联动、加强信息沟通,根据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出具的意见和职责分工做好展览活动的审批、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有关单位制订并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展览活动举办单位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展览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疫情防控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分工,严格落实防控主体责任。要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采取线上预登记、错峰观展、人员限流、实名入场等方式,做好展商观众注册、安检、门禁、自助取证、顺序入场、精准对接等服务工作。要对展览活动参与人员实施信息核验、登记和健康排查,信息收集要完整和可追溯。应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全面负责协调展会的防疫、安全等工作。


    (三)展览场所单位落实疫情防控现场管理责任。展览场所单位切实落实展览场所防疫消杀、通风保洁、现场疫情防控设备、相关防疫物资、应急处置场地的安排配置,优化场所服务。要协助展览活动举办单位做好展览活动参与人员的健康排查、安全检查、秩序维护、现场巡视、流量管控、应急处置等现场疫情防控工作。展览场所单位应建立现场工作人员健康档案,做好日常健康监测。工作人员须戴口罩,人员入场须进行体温检测。


    (四)服务商、参展商的联防联控责任。其他展览活动参与者承担联防联控责任,预先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健康排查,按要求向展览活动举办单位如实报备。要按照展览活动疫情防控要求自觉接受体温检测,出示天津健康码,科学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做好自我防护。如在现场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要立即通知现场医疗卫生保障人员或具体工作人员,配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三、充分做好展前准备


    展览活动举办单位和展览场所单位要根据展览活动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做好现场应急医疗、人员隔离、消防安全、防疫物资配备等服务保障安排;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四早”措施;严格遵循信息必验、身份必录、体温必测、消毒必做、突发必处的“五必”要求。展览活动举办单位、场所单位和服务单位均应实行人员个人信息备案和健康信息申报和审核以及发热“零报告”制度,每天询问了解工作人员健康状况,严禁带病上岗,严防各类呼吸道、肠道等急性传染病聚集性发病。会展举办前14天内,具有境外或者境内中高风险地区旅行居住史人员、确诊/疑似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展览活动举办当天持天津健康码“红码”、“橙码”人员,均严禁出席聚集性活动。展览活动举办前14天内,出现发热等可疑症状的人员应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排除新冠肺炎诊断并持参加会展之日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参加活动。重点人员管理政策应根据我市疫情防控要求动态调整。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工作人员开展防疫知识培训,指导其正确掌握消毒剂使用、公共场所清洁、紧急情况处置等技能。


    展览活动举办单位、展览场所单位应根据各自所管辖区域范围和实际,提前采购足量口罩、消毒水、洗手液、温度计等防疫物资。


    四、加强人员进入管理


    展览搭建、运营期间,展览场所入口需设置快速测温人员统计安全门,设备安置位置应满足环境温度稳定等条件,且符合前期校准等要求。对展览活动的进馆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出示天津健康码“绿码”,科学佩戴口罩。进馆人员有发热、干咳、乏力等可疑症状,立即由专人引导至临时观察点进行隔离观察,经现场医疗卫生保障人员研判采取转运就医等相应处置措施。


    五、合理控制人员流量


    展览活动举办期间,要按防控要求合理规划场地分区和展位布局以及展览活动人员动线,实行预约分流、分批错时入馆等管控措施,引导参展观展人员保持合理间距。原则上复展后场馆内瞬时人流不得超过场馆有效使用面积(展厅面积去除馆内搭建面积)最大承载量(1人/㎡)的50%(不超过0.5人/㎡)。应设置入口人流量统计和出口人流量统计装置,即时计算展会场所内的瞬时人流量,根据场地规模控制入馆人员数量和现场人员密度。举办单位应加强统筹,安排专人负责实时监控现场人流聚集情况,保障应急通道畅通。如遇场所内局部区域出现观众密集的情况,举办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坚决采取相应限流、分流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接受指导。


    六、突发人员聚集应对


    展会主办方应针对预案,禁止在展会期间进行促销、表演、抽奖等容易引发人员聚集的活动,安排专人对现场进行巡视,随时掌握现场人员密度及流量,及时启动限流措施。现场突发人员聚集情况时,应第一时间向现场公安机关报告,同时启动应对预案,现场工作人员要快速确定引发聚集的原因并及时消除,引导聚集人员有序离开聚集点位,必要时,由公安机关对现场采取临时管控措施,迅速疏散聚集人员,待人员聚集诱因消除后恢复展会。主办方应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合理设置观众进场检查区域、等候区域及缓冲区域,配合观众错峰限流措施,严防形成人员聚集。


    七、建立巡查管理制度


    展览活动举办期间,展览活动举办单位和展览场所单位应成立巡查小组,并根据展览活动规模配备合适的人员,在展览活动期间实行现场安全巡查,提高联防联控的巡查敏感度,发现防控风险及时提醒和制止。布展和展览期间,通过各自的宣传渠道,采用各种显示屏或张贴和悬挂宣传提示、流动宣传等多种方式,进行安全提醒及防疫相关知识宣传。


    八、坚决确保场馆卫生


    展览场所单位在展览活动举办前,应对场所进行严格的全面检查和清洁洗消,确保无卫生死角。在展览活动举办期间,应加强对公共区域、高频接触点位、展会用品的清洁消毒,并建立消毒、检查台账,在相关区域每日更新公示消毒情况。


    展览场所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切实做好通风和空调使用。展览活动举办前,应落实对空调、通风系统相关设备部件进行全面检查、清洗、消毒或更换等措施。在展览活动布展、开展和撤展期间使用中央空调,应加大新风量,加强场所通风换气。


    展览场所单位应加强垃圾密闭化、分类化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展览场所内应设置“废弃口罩垃圾桶”。加强对垃圾盛装容器的清洁。对展览现场产生的生活垃圾、餐饮垃圾、商品垃圾、搭建垃圾要按照举办单位、场所单位及展览活动各参与方各自管理职责,及时安排清理消毒,做到分类清晰和及时清运。


    九、加强餐饮管理


    展览场所单位应对入驻餐饮服务商加强管理,确保其工作人员、提供的产品及场所无卫生安全隐患。餐饮服务商必须具备法定经营资质,做好服务人员管理和卫生防护,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防控措施的规定开展工作。要设立专用就餐区,间隔安全距离取餐用餐。加强就餐区卫生管理,定时做好防疫消毒工作。


    十、切实做好应急处置


    展览活动举办单位应协调展览场所单位在展览活动现场设置临时隔离点,展览举办期间,发现进出人员体温异常、咳嗽等症状,应按专业部门的要求予以现场处理,就近临时隔离,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同时向辖区有关部门报备,隔离人员离开后须进行彻底的终末消毒。


 
地区: 天津
标签: 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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