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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12-02 384
核心提示: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适应我省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提高商标专用权保护效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为适应我省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提高商标专用权保护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和“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商标品牌保护工作实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制定了《海南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海南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南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2019年11月25日
 
    《海南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提高商标专用权保护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和“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商标,是指在海南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容易被侵权假冒,或遭遇商标侵权需要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推进商标数据与市场主体数据融合共享,建立“海南省商标数据库”,运用数字化管理,全面保护。区分商标侵权和防范风险等级,对重点商标实行名录管理,重点保护。
 
    第四条  《海南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管理工作,坚持部门协同、分类监管、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司法、商务、海关等部门,以及外省(市)市场监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作,建立重点商标协同保护工作机制。
 
    第六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建立健全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负责保护名录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强化对重点商标的维权保护。
 
    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本辖区拟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负责申请受理、核查推荐;对已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实施监管和服务;对涉嫌不符合保护名录条件的商标,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移出申请。
 
    第七条  下列注册商标,可以纳入保护名录:
 
    (一)驰名商标。
 
    (二)本省在推进商标品牌战略中,省政府有关部门或市县(区)政府重点扶持打造的商标。
 
    (三)国内、国际(含港澳台)高知名度商标。
 
    (四)海南组织、举办、承办国际性或国家级、市级重大活动(项目)期间,需要加强保护的相关参与者的商标。
 
    (五)在海南遭遇商标侵权需要加强保护的商标。
 
    (六)其他需要加强保护的商标。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商标,可通过以下途径纳入保护名录:
 
    (一)符合第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要求的注册商标,经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并核实材料后,省知识产权局将其纳入保护名录。
 
    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归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的注册商标,报请省知识产权局纳入保护名录。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三)项的商标,由省知识产权局依据本办法主动纳入。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要求的商标,组织、举办或承办该重大活动(项目)的相关政府部门,可以根据商标权利人或依法委托代理人提出的重点商标保护需求,提请省知识产权局纳入保护名录。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的商标权利人或依法委托代理人,可以向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纳入保护名录。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核实工作,并上报省知识产权局复核同意后纳入保护名录。
 
    第九条  商标权利人或依法委托代理人在其商标纳入保护名录过程中,应当按要求向省知识产权局或市县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必要的核实材料。
 
    第十条  保护名录中的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出保护名录:
 
    (一)因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明显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注册商标所有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各类严重失信主体对象名单。
 
    (三)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诈手段使其注册商标纳入保护名录的。
 
    (四)将“重点商标”或“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等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作为荣誉宣传的。
 
    (五)其他不适宜纳入重点名录保护的商标。
 
    第十一条  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可获得以下保护和服务:
 
    (一)各级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加强对侵犯保护名录中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机制,强化依法重点保护。对恶意、反复侵权者实行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加强对保护名录中商标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的保护,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收集保护名录中的商标在外省市被侵权线索,充分发挥“9+2”泛珠三角区域、粤港澳大湾区保护协作网作用,主动开展跨地区保护协作,提升对保护名录中商标的保护效能。
 
    (三)省知识产权局为保护名录中商标的国际注册和保护提供专家顾问咨询、法律政策解读、信息收集发布等服务,并适时协调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海外维权援助。
 
    (四)省知识产权局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权利人或依法委托代理人推送商标预警、提醒服务。根据权利人或委托人的需求推送许可备案、商标质押、变更转让和疑似被他人恶意抢注等预警信息,以及商标续展提醒等业务信息,供商标权利人参考。
 
    第十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可根据保护名录中的商标发展状况和本省商标保护工作实际需要,每年适时调整保护名录。
 
    第十三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知识产权局应当通过本部门官方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发布保护名录和动态信息。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25日起试行。


 
地区: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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