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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放管服”改革规范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 (渝环〔2020〕62号)

   2020-07-14 511
核心提示: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局(中心),高新区生态环境局、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环保局、农林局,有关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局(中心),高新区生态环境局、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环保局、农林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国务院恢复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会议以及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依法加强养殖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农办牧〔2019〕84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放管服”改革工作,规范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业协调发展,制定《深化生态环境保护“放管服”改革规范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严格抓好落实。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深化生态环境保护“放管服”改革,规范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守护好绿水青山,促进生猪恢复生产,确保市场供应平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布局,强化源头管控。


    一是规范禁养区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依法依规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的依据。严格落实《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因禁养区划定调整,确需关闭或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坚决杜绝打着“环保”口号,利用划定调整禁养区,以“清理”代替“治理”,以“禁止”代替“治理”等问题发生,严禁采取“一律关停”“一头不养”等简单做法。


    二是规范限养区管理。严格按照地方性法规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划定畜禽养殖限养区。限养区划定由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存栏总量由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环境承载能力测算按照国家总量减排或《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的通知》(农牧发〔2018〕1号)相关要求执行。


    三是规范适养区管理。畜禽养殖适养区环境管理应落实区县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以及种养循环发展规划相关要求,结合区域自然地理、环境质量、环境承载力等要素,积极倡导“以地定畜、种养结合”理念,因地制宜选择经济高效的处理模式,通过采取清洁生产、优化配方、提高饲养水平、改进粪污清理贮存发酵工艺等方式,从源头减少用水总量和粪污产生量。


    (二)加强指导,做好放管结合。


    一是开展告知承诺试点。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以下简称《环评管理通知》)相关要求,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项目应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开展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试点起止时间按《环评管理通知》要求执行。在生猪养殖项目开工建设前,由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告知生猪养殖项目申请人具体的环境管理要求,项目申请人将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要件报送环评审批部门,环评审批部门在收到告知承诺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要件后,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承诺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进行建设。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下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在线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以家庭为单位的养殖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


    二是加强精准指导服务。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及乡镇(街道)应建立完善“一场一策”“一事一议”制度,提前介入、精准服务,指导养殖项目业主在项目前期阶段同步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填报,帮助养殖项目业主准确掌握和规范落实区域选址、环评手续、设施建设、环境违法等管理要求。规模养殖场设施建设标准参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办牧〔2018〕2号)相关要求执行;养殖专业户参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畜禽养殖专业户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农办发〔2019〕189号)相关要求执行。


    三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生猪养殖项目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环境执法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要加大对项目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履行承诺的,要及时撤消行政决定并追究项目申请人的相应责任,向社会公开其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情况严重的,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杜绝以罚代法、一罚了事,保护养殖业主合法权益。


    四是规范环境许可管理。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政策解读和指导服务,做好畜禽养殖环评与排污许可、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的衔接。严格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的要求,对设置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养殖场,执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不设置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养殖场和设置污水排放口的养殖专业户,执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畜禽粪污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且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不宜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农田灌溉水质等标准。


    (三)突出重点,加强分类管控。


    一是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监管。按照“一符合二分离三配套”要求,将规模养殖场纳入重点源监管范畴,采取“一场一档”清单化管理方式,严密监督其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等,因地制宜建设完善相应的雨污分流设施、粪污贮存设施、有机肥加工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健全设施运行、粪肥转运等台帐,提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养殖专业户作为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科学处置畜禽粪污、尸体等废弃物,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二是加强流域水环境监管。强化濑溪河、琼江、璧南河、临江河、澎溪河、龙溪河、桃花河、花溪河、太平河、汇龙河10条流域的环境监管,属于禁养区的,应严格执法、严格监管;不属于禁养区的,各区县可根据河流水质、流域环境质量,制订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合理确定畜禽养殖综合整治区域范围,采取建设完善污染治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等措施加强整治,确保流域水质持续改善。


    三是完善资源化利用设施。规模养殖场应配套建设粪污综合利用设施,并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周边消纳土地充足的,应落实堆沤发酵、沼气处理、有机肥生产等措施,鼓励采取“猪-沼-田”、“猪-沼-菜”等种植与养殖相结合的方式就近就地消纳畜禽粪污;周边消纳土地不足的,应强化工程处理措施,粪污固体部分用于生产有机肥,液体部分实施综合利用或经处理后达标排放;采取粪便垫料回用等全量化模式处理畜禽粪污的,应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鼓励依托符合环保要求的专业化第三方处理机构,通过与种植主体的有效衔接,提高畜禽粪污集中收集处理能力,扩大还田利用半径。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粪污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四是加强代养模式的监管。严格规范畜禽养殖“公司+代养”模式的环境管理,监督指导公司(种猪场)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代养场环境管理制度。全面摸清已建代养场执行畜禽养殖区划管理、办理环评手续、建设环保设施及环境污染投诉等情况,对存在环境问题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尽快消除环境隐患。对拟新建的代养场,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从区域存栏总量控制、场点选址布局、环评手续办理、利用设施建设等方面严格管控,防止因过度发展而产生新的环境问题。


    三、保障措施


    一是严格落实责任。严格落实区县人民政府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养殖业主主体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行业主管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责任、乡镇(街道)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各负其责,推动各项环境政策有效落实。


    二是加强统筹联动。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建立上下联动、分工协作的畜禽养殖环境管理工作机制,共同建立畜禽养殖源头管控、过程指导、末端督查的全过程环境监管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是加大扶持力度。落实畜禽养殖各项扶持政策,引导国家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等国家和市级资金向中小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倾斜,通过支持畜禽粪污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方式,解决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最后一公里”短板问题。


    本指导意见自2020年7月15日起施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6月15日


 
地区: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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