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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387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巩固各类动物在动物防疫法上的法律定位,建立长效动物防疫法律机制的建议 (农办议〔2020〕333号)

   2020-10-23 693
核心提示:赵皖平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巩固各类动物在动物防疫法上的法律定位,建立长效动物防疫法律机制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林草局,现答复
赵皖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巩固各类动物在动物防疫法上的法律定位,建立长效动物防疫法律机制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林草局,现答复如下。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启动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将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我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开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等修订工作。目前,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已进行二次审议,畜牧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也在同步研究修订。
 
    一、关于涉及动物防疫法的修订建议
 
    2018年,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对动物防疫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调研,提出修改思路。同年,修改动物防疫法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农业与农村委牵头,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参与。经认真听取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防控机构、生产经营主体、动物卫生专家、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意见,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反复沟通,形成了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按照全面提升动物卫生水平的目标,着力解决动物防疫面临的突出问题,对动物防疫方针、防疫责任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等调整完善,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动物防疫法律制度。
 
    二、关于涉及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建议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成立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工作专班和起草小组,认真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广泛收集征询各方意见建议,研究提出了修法基本思路和具体修改意见。一是将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确立为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宗旨之一,降低野生动物对外传播、扩散疫病的风险。二是扩大野生动物保护法管理范围,对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实施重点保护,对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依法予以保护,对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依法加强管控。三是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保护法适用范围内的野生动物,避免执法监管工作出现漏洞和技术难题。四是限定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的目的,从人工繁育到出售、运输、利用等各环节实施严格管控,遏制违法食用和交易野生动物等现象。五是强化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在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设立保护管理机构作为一项法律规定,明确保护管理机构依法加强保护管理的法定职责。六是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从立法角度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对本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协作配合,确保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各项工作落实落地落细。七是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执法监管分工职责,防止执法监管工作中相互推诿等现象,完善监督机制,促进执法效能的提高。八是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调增处罚标准,提高犯罪成本,简化执法调查取证要求,建立有奖举报机制,提升保护执法威慑力。
 
    三、关于涉及畜牧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修订建议
 
    关于畜禽遗传资源目录问题。我部已于2020年5月29日发布公告,公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首次明确了33种家养畜禽种类,按照畜牧法管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对于准确把握畜禽范围,规范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好资源保护利用与产业发展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关于实验动物管理问题。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与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作了衔接,在附则中规定:“实验动物防疫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实验动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野生动物检疫问题。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在现行法的基础上作了强化,我部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野生动物检疫工作机制,规范野生动物检疫行为。
 
    下一步,我部将密切配合全国人大,积极做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订工作,高质量完成立法修订任务。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010-59191692
 
    农业农村部
 
    2020年10 月14日


 
标签: 农业 动物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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