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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0-07-03 443
核心提示:近日,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
    近日,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公布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在市场准入方面一视同仁。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差别化市场准入条件。各级各部门要配合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信息公开工作,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不得违规另设市场准入行政审批。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电力、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领域相关业务以及养老、医疗、教育、文体等事业。
 
    二、实施公平公正监管。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不得对民营企业采取选择性执法和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好、风险低的民营企业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对民营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管理,不得违法增设监管措施和惩戒措施,对已纠正失信行为的企业要依法及时进行信用信息修复。实施“互联网+监管”,运用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智慧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三、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减少政府对要素的直接配置,畅通要素流动渠道,破除阻碍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扩大要素市场化配置范围,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在制定实施产业政策、土地供应、资金安排、资质许可、项目申报、金融服务供给、科技创新、人才服务、数据信息服务、分配能耗指标、实施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他资源要素配置方面,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而设置不平等标准或条件,保障不同市场主体平等获取生产要素,确保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建立有违公平竞争问题的投诉举报和处理绿色通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
 
    四、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实施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规则,不得违法将企业所有制形式、注册地、注册资本金、成立年限、在本地登记或设立分支机构等,作为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要求或加分条件,不得提出与项目不相适应的资质、技术或业绩要求。开展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整治,依法清理纠正各种以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民营企业的做法。创新监管方式,建设“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防范“量身定制”、恶意串通、违法分包转包等问题。
 
    五、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好普惠性减税和结构性减税并举政策,实质性降低企业负担。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加快退还符合条件的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收费。继续扩大电力直接交易市场主体范围和电量规模。完善电价形成机制,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安全生产要求、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企业收费或变相收费。严格清理整治违规涉企收费和第三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等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社会反映集中的政府部门转嫁收费、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收费、转供电主体乱收费行为进行重点查处。
 
    六、加大银行机构的融资支持。支持发展地方中小法人银行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增加民营企业信贷投放,提高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户数和金额比重。引导银行业机构健全授信尽职免责机制,在内部绩效考核制度中落实对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的要求。优化民营企业授信评价机制,注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审核,对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资信良好的企业融资提供便利条件。提高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等比重,不随意抽贷、断贷、压贷。同等条件下,银行机构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贷款利率、贷款条件应当保持一致。大力推广应收账款、特许经营权、政府采购订单、收费权、知识产权等质押融资方式,拓宽银行抵(质)押物范围。大力推广“信易贷”、“税易贷”、“快服贷”等产品和模式,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金服云”等平台进行融资。
 
    七、扩大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指导民营企业开展规范化股份制改制,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新挂牌交易的小微企业,省级财政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鼓励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贴息。
 
    八、帮助民营企业纾难解困。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继续加强要素保障,给予民营企业稳定支持。着力保市场主体,打通政策链、服务链、操作链,帮扶中小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渡过难关,提高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能力。设立省级中小微企业应急纾困专项贷款,支持中小微企业纾难解困。用好省级纾困基金和纾困专项债,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纾解股权质押风险,帮助短期流动性出现困难的上市企业渡过难关。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通过综合应用风险补偿、保费补贴、代偿补偿等手段,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省级财政统筹安排一定资金,对融资担保机构从事政策性担保业务予以奖补。符合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和土地集约利用要求、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整治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各级政府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严格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违约拖欠民营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确保无分歧拖欠账款立清立还,有分歧拖欠账款也要通过调解、协商、司法等途径加快解决,决不允许增加新的拖欠。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清欠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政策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将清欠工作完成情况列入巡视巡察整改、审计监察和各级政府绩效考核,提高政府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拖欠失信成本,构建严防新增拖欠的长效机制。
 
    十、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禁止超范围、超标的保全。建立履行宽限期制度,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被执行人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及时公正地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的冤错案件。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惩处。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合理降低权利人举证难度,加大源头侵权、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和规模侵权的赔偿力度,按规定增设知识产权法庭。
 
    十一、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鼓励民营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做大做强。对企业兼并重组重大项目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前期费用和并购贷款利息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00万元。鼓励企业聚焦实业,加快转型升级,对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不低于1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和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100万元奖励。
 
    十二、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攻关。加快向民营企业开放国有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对民营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移转化给予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按国家给予的补助金额,予以1∶1配套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并经评审为优秀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和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牵头单位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对被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牵头单位给予1000万元资金扶持,激发民营企业创新活力,提高核心技术开发能力。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分段补助、税前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政策。
 
    十三、支持企业人才建设。在人才引进支持政策方面,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加大认定和支持力度,做好高层次人才的服务保障工作。实施产教融合,大力推进校企合作,通过产学研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等方式,培养培训符合企业需求的各类人才。对民营企业人才参加全省各系列、各层次职称评审的,在评价标准、评审程序等方面平等对待。
 
    十四、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提升企业注销网上服务水平,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进一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将简易注销适用范围扩大到未实质性开展经营活动、无债权债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建立简易注销容错机制,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落实“府院联动”处置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企业注销、涉税事项办理、资产处置、职工权益保护等问题。
 
    十五、支持民营企业拓展发展空间。鼓励民营企业用好我省“多区叠加”政策优势,积极参与“海丝”核心区、闽东北闽西南两大协同发展区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在共建“一带一路”、推进乡村振兴中发挥更大作用。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拓展海外市场,促进闽台产业深度融合,深化闽港澳交流合作。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加强民营企业与军工央企集团对接合作和“走出去”,引导民营企业按规定进入基础设施建设、国防科技工业和军队后勤保障改革等领域,发展壮大军民融合产业,形成若干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军民融合产业基地或园区。
 
    十六、关心关爱民营企业家。发布我省年度民营企业100强名单。在各类评选表彰活动中,平等对待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心无旁骛办实业,守法合规经营,增强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特别是年轻一代的培养教育,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促进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加强舆论引导,慎重发布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负面信息,为民营企业改革发展营造宽松包容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规范化机制化政企沟通渠道,落实党政领导干部与企业家恳谈会制度,定期召开企业家座谈会,专题听取企业家意见和诉求。各级政府召开的经济类会议,可邀请民营企业参加。建立政务咨询、诉求回应机制,通过“政企直通车”、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充分发挥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广泛听取企业诉求和意见,及时处理和反馈。公职人员在依规依纪依法的前提下,要大胆开展工作,积极主动到企业或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政策宣传、调查研究、招商引资、征求意见等,经批准可参加企业或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会议及活动,为民营企业发展靠前服务、排忧解难。公职人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在与企业及企业家交往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纪法规,不搞权力寻租、不谋取私利、不厚此薄彼,既严于律己、把握底线,又积极为企业服务,坦荡真诚同企业家接触交往。
 
    十八、狠抓惠企政策落实。制定涉企政策前,要广泛调研、聚焦关切,充分听取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家的意见建议。制定政策时,要同步研究配套解读材料、申报流程图、办事指南及示例,将政策性支持和补助项目细化、申报流程具体化,方便查询申请。政策出台后,要按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新闻媒体、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多渠道多形式及时公布、宣传解读,更多利用闽政通APP、“政企直通车”等平台集中发布、精准推送惠企政策。对马上实施有困难的,要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要适时开展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评估,对确需调整的及时按程序调整,推动惠企政策真正落地见效。要加强政策储备,让政策跑在受困企业前面。
 
    十九、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坚持“马上就办”,面向企业的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除涉密外全部入驻省网上办事大厅和各地行政服务中心,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公开办事指南、明示办理流程、统一申报材料,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构建省市县乡政务服务“一张网”,提升“全程网办、一网通办”和“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事项比例,实现“马上办、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各地可依托行政服务中心、工业园区(开发区)推行代办服务,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等提供免费帮代办,对重大项目积极开展全程帮代办。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服务绩效由企业和群众评判。
 
    二十、强化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和分析。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分析制度,在统计分析报告中体现民营经济相关指标数据和运行情况。各级政府要建立风险监测制度,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向民营企业发出预警信息,防范市场风险。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各级要建立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领导协调机制,省级要发挥好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推动作用。指导民营企业设立党组织,积极探索创新党建工作方式,开展党的活动,努力提升民营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质量。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相关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因地因时因业施策,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持续加大对民营企业精准帮扶力度。探索评选改革发展标杆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示范城市,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全面贯彻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努力为民营企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和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完善工作机制,细化支持政策,创新具体举措,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真正让民营企业有更多获得感。


 
地区: 福建
标签: 体系 企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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