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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非中南区省份供桂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备案管理的通知 (桂农厅发〔2019〕260号)

   2019-12-11 321
核心提示: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非中南区省份供桂生猪及生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非中南区省份供桂生猪及生猪产品“点对点”调运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全国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 号)、《关于中南区试点实施活猪调运有关措施的通知》(中南区联防〔2019〕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调入生猪及其产品备案的条件
 
  (一)外省输出生猪的养殖场备案条件。
 
  1.年出栏生猪2000 头以上,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防疫管理制度齐全,生物安全条件较好,配备专职兽医人员,具有固定的生猪运输备案车辆和清洗消毒条件;
 
  3.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相关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达到国家要求;
 
  4.具备非洲猪瘟自检能力。
 
  (二)广西接收外省生猪的定点屠宰厂(场)备案条件。
 
  1.年屠宰量15万头以上,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和《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A证);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冷链储运设施和非洲猪瘟自检能力;
 
  3.近三年内在部省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和违禁添加物。
 
  (三)外省输出生猪产品的外省屠宰厂(场)备案条件。
 
  1.年屠宰量30万头以上,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和《生猪定点屠宰证》(A证);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冷链储运设施和非洲猪瘟自检能力;
 
  3.近三年内在部省级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和违禁添加物;
 
  4.进行分割加工的企业还应获得省级以上资质认证(HACCP认证、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绿色食品认证、出口企业商检注册证书/证明或其他省级认证中的一种即可)。
 
  二、明确调入生猪及其产品的备案方式
 
  (一)向广西“点对点”调运生猪的备案方式。对首次申报向广西调运生猪的,外省输出地生猪养殖场(企业)和广西输入地生猪屠宰场(厂)应分别向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备案(备案表样式见附件1)并提交备案所需的资质材料,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备案,备案表中输出养殖场和输入屠宰场双方的信息均需真实填报并分别经双方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盖章。输入地和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将本辖区备案情况(附件2)逐级报至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由各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已进行备案的生猪养殖场(企业)需调运生猪进入中南区的,在调运前,应如实填写《生猪“点对点”调运中南区审查表》(简称《审查表》,见附件3),经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并经生猪产地检疫合格后,方可调运。调运时应将《审查表》随货同行,到达中南区后交由生猪屠宰企业留存。我区备案工作由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并逐级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广西动物卫生监督所)。首次通过我区备案的外省生猪养殖场(企业)由广西动物卫生监督所形成《供桂生猪的非中南区省份养殖场备案名单》,在广西动物卫生监督网上公布;符合条件经备案的我区生猪定点屠宰场由广西动物卫生监督所形成《从非中南区省份调入生猪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备案名单》,在广西动物卫生监督网上公布。经公布备案的生猪养殖场与定点屠宰场之间的调运生猪,不需要再次办理备案手续。
 
  (二)向广西调入生猪产品的备案方式。外省调入广西的生猪产品应来自经农业农村部公布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外省生猪屠宰企业的生猪产品进入中南区实行输出地推荐方式申请备案。由符合备案条件的生猪屠宰企业提出申请(备案申报表样式见附件4),经输出地县级、地市级、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逐级审查,并经输出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广西动物卫生监督所发函推荐,审查合格后予以备案。有关备案信息由广西动物卫生监督所形成《供桂生猪产品的非中南区省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备案名单》并在广西动物卫生监督网进行公布。
 
  三、加强供桂生猪及其产品备案的管理
 
  (一)广西对备案的生猪养殖和屠宰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
 
  1.生猪及生猪产品出现非洲猪瘟检测阳性或者违禁药物残留超标、一年累计2次兽药残留检测超标的;
 
  2.备案后一年内无生猪、生猪产品输入我区的;
 
  3.原输出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议取消的;
 
  4.自行申请终止生猪、生猪产品调入我区的;
 
  5.其他不符合国家和中南区有关动物疫病防控管理规定等情况的。
 
  (二)备案名单取消的方式。
 
  1.外省输出生猪、生猪产品的生猪养殖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备案名单取消的方式。对不符合备案管理规定需要取消备案资格的养殖场、生猪定点屠宰场,由所在地原负责备案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取消备案的决定,同时通报被取消备案资格的养殖企业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并逐级报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将取消备案的信息函告广西动物卫生监督所,广西动物卫生监督所将该生猪养殖场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移出公布的备案名单。必要时,广西动物卫生监督所可取消不符合备案管理规定的生猪养殖场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备案资格,移出公布的备案名单,并函告其所在省份的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
 
  2.广西接收非中南区生猪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备案名单的取消方式。对不符合备案管理规定需要取消备案资格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由所在地原负责备案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取消备案的决定并逐级报广西动物卫生监督所,广西动物卫生监督所将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移出公布的备案名单。必要时,广西动物卫生监督所可取消不符合备案管理规定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备案资格,移出公布的备案名单,并函告其所在地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三)中南区内其它5个省份调入广西的生猪和生猪产品以及广西境内跨县调运的生猪,暂不实施备案管理;但是,假如我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且在疫情尚未全部解除封锁前,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监管的通知》(桂农厅发〔2019〕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公路环节生猪调运查验监管工作的通知》(桂重防指发〔2019〕9号)的要求开展有关备案管理工作。种猪和仔猪的调运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 省生猪“点对点”调运中南区(广西)备案表
 
  2. 省生猪“点对点”调运中南区(广西)备案统计表
 
  3. 省生猪“点对点”调运中南区(广西)审查表
 
  4.进入中南区(广西)生猪产品备案申报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19年12月3日


 
地区: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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