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省政府决定赋予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第一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89项。赋权区域按照《总体方案》中明确的实施范围执行。省有关部门和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好赋权事项移交和实施工作,确保省级管理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一、加强省级统筹。省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主动与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对接,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完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确保赋权事项在自贸试验区落地落实。涉及使用国家垂直信息系统或需要与国家部委进行业务对接的,要积极做好协调衔接;对委托的事项,要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同时探索通过提供审批专用号章或加盖审批章的空白格式文本等方式,为自贸试验区开展工作提供便利。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赋权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与自贸试验区完成事项移交工作。
二、依法承接实施。自贸试验区合肥片区、芜湖片区、蚌埠片区要依法承接实施赋权事项,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监督,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要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编制办事指南,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创优“四最”营商环境,为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三、推进联动赋权。合肥、芜湖、蚌埠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放权是常态、不放是例外”和“全链条赋权”原则,参照省级管理事项赋权工作,加快赋予自贸试验区市、区级管理事项,扩大自贸试验区管理自主权,增强服务获得感,推动建立和完善适应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符合自贸试验区特点的行政体制和运行机制。
四、建立权责清单。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要根据省及所在市、区赋权工作情况,及时编制和公布权责清单,配套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提高权力运行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要按照深化“全省一单”工作要求,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优化公共服务,建设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治理体系。
五、落实监管责任。省有关部门要在充分研究协商的基础上,逐项制定监管措施,明确监管内容与方式、监管职责与边界,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赋权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承接实施工作开展评估,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自贸试验区要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严格落实承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效率、优化服务、防控风险,确保权力运行顺畅高效。
附件: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省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清单(第一批)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1日
附件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省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清单(第一批)
号 | 原实施部门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名称 | 子 项 | 赋权 形式 | 备 注 |
1 | 省发展改革委 | 行政许可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水利工程项目核准 | 下放 | 涉及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以及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项目核准。 |
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非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企业投资项目、地方城际铁路项目及其余新建(含增建)铁路项目核准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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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项目核准 | 下放 | 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地方高速公路项目核准。 | ||||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核准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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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发展改革委 | 行政许可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核准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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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航运项目核准 | 下放 | 跨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核准。 | ||||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核准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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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中小型主题公园项目核准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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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项目核准 | 下放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核准。 | ||||
1 | 省发展改革委 | 行政许可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外资新建项目或并购项目,有股比、高管要求等规定的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下放 | 1.片区范围内企业直报省发展改革委。 |
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核准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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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 下放 | 除国家规划的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为主出资的项目外,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项目,跨长江、淮河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 ||||
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核准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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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发展改革委 | 行政许可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核准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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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 下放 | 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跨长江、淮河的项目核准。 | ||||
2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 下放 | 1.赋权范围: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
3 | 省发展改革委 | 行政确认 |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核定 |
| 下放 | 省政府投资建设且运营的养老机构的床位、护理收费标准核定(关联事项价格成本监审一并下放),省级服务价格登记证核发,辖区内市级及以下河道船闸收费标准核定,辖区内国有产权交易收费标准核定。 |
4 | 行政确认 | 价格认定、复核 |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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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确认 | 内、外资项目(权限内)免税确认 |
| 下放 | 下放内资项目(权限内)免税确认(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人民币以下内资项目免税确认);鼓励类外资项目(权限内)免税确认由片区范围内企业直报省发展改革委。 | |
6 | 省发展改革委 | 其他权力 | 上报国家的项目、计划、补助资金等事项初审 |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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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权力 |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
| 下放 | 片区直报省发展改革委。 | |
8 | 其他权力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 下放 | 汽车其他投资项目(除整车外)备案权限。 | |
9 | 省教育厅 | 行政许可 |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举办相关办学项目的审批) |
| 委托 | 片区审批后,将审批材料送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统一报教育部备案。 |
10 | 其他权力 | 受理教师申诉 |
| 下放 | 片区范围内厅属高校教师申诉。 | |
11 | 省科技厅 (省外国专家局) | 行政许可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 下放 | 科技部门牵头,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放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C类)”实行一窗受理。涉及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签发的,须同步下放市级公安部门相关权力事项。 |
12 | 行政确认 |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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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权力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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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他权力 | 科技成果登记 |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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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省经济 和信息化厅 | 行政确认 | 内外资技术改造项目免税确认 |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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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省司法厅 | 行政许可 |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审核 |
| 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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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省财政厅 | 其他权力 | 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 |
| 下放 | 下放片区所在市级财政部门实施。 |
18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行政许可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C类) |
| 下放 | 科技部门牵头,实行一窗受理。 |
19 | 其他权力 |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设站申报及博士后人员进出站审核 |
| 委托 | 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站评审,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设站初审转报。片区按设立条件进行申报评审,结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 |
20 | 其他权力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资格审核 |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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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省自然资源厅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 |
| 下放 | 省级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不含自然资源部下放省自然资源厅的审批项目)。 |
22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
| 下放 | 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明确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
23 | 行政许可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 |
| 下放 | 1.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 2.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同时办理取水许可的,同取水许可管理权限。 3.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也不需办理取水许可,但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管理权限。 | |
24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许可 | 辐射安全许可 |
| 委托 | 除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Ⅲ类射线装置和Ⅳ、Ⅴ类放射源(合肥、蚌埠、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铜陵和安庆)外。 |
25 | 行政许可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 委托 | 收集、贮存、利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下放至片区所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
26 | 其他权力 | 国内转移放射性同位素备案 | 放射性同位素省外转移备案 | 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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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完成后备案 | 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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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行政许可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 |
| 下放 | 二级资质审批。 |
28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 下放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企业资质。 | |
29 | 省交通运输厅 | 行政许可 |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 |
| 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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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其他权力 | 省级权限范围内公路、水运投资项目的立项及工可审查 |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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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其他权力 |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备案 |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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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其他权力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企业备案 |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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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省商务厅 | 行政许可 |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 |
| 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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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许可 | 拍卖业务许可 |
| 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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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其他权力 | “中华老字号”品牌认定初审转报 |
| 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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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其他权力 | 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审核转报 |
| 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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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其他权力 | 境外经贸合作区确认考核初审转报 |
| 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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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其他权力 | 非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 |
| 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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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省文化 和旅游厅 | 行政许可 |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审批 |
| 委托 | 赋予受理、审查权。 |
40 | 行政许可 | 设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
| 委托 | 赋予受理、审查权。 | |
41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许可 |
| 委托 | 赋予受理、审查权。 | |
42 | 行政许可 |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
| 委托 | 赋予受理、审查权。 | |
43 | 行政许可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
| 委托 | 赋予受理、审查权。 | |
44 | 行政许可 | 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
| 委托 | 赋予受理、审查权。 | |
45 | 行政确认 | 安徽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命名 |
| 下放 | 赋予受理、审查权。 | |
46 | 其他权力 | 艺术考级活动承办单位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 |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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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其他权力 | 艺术考级机构考级情况备案 |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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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省文化 和旅游厅 | 其他权力 | 艺术考级机构考级结果备案 |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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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其他权力 |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变更备案 |
| 委托 | 赋予受理、审查权。 | |
50 | 其他权力 | 动漫企业认定初审 |
| 委托 | 赋予受理、审查权。 | |
51 | 其他权力 | 动漫企业年审 |
| 委托 | 赋予受理、审查权。 | |
52 | 其他权力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核发 |
| 委托 | 赋予受理、审查权。 | |
53 | 其他权力 | 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 |
| 委托 | 赋予受理、审查权。 | |
54 | 行政确认 | 出境游名单审核 |
| 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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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省卫生健康委 (省中医药局)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下放 | 三级医院(含中医医院)、血液透析中心、消毒供应中心除外。涉及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市场监管局,按照皖发改社会〔2019〕205号文件执行。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下放 | 同省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 | ||||
56 | 行政许可 | 医护人员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 | 下放 | 同省级医疗、保健机构执业许可权限,省级预防机构。 | |
护士执业注册 | 下放 | 非省属医疗机构的护士执业注册。 | ||||
57 | 行政许可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 委托 |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 |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 委托 | 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人员。 | ||||
58 | 行政许可 | 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认定 |
| 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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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省卫生健康委 (省中医药局) | 行政许可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 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除煤矿外)资质认可 | 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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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除煤矿外)资质变更审查 | 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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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煤矿)资质变更审查 | 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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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 | 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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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 | 下放 | 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 |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验收 | 下放 | 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 | ||||
61 | 行政许可 |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 委托 |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外生产的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委托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中第一类产品中的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器械、灭菌器械,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等产品的生产企业许可。 | ||||
62 | 省卫生健康委 (省中医药局) | 行政许可 |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 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 委托 | 片区备案登记后,及时将备案信息报送省卫生健康委。 |
63 | 其他权力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 |
| 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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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省市场监管局 (省知识产权局) | 行政许可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 下放 | 下放至片区所在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65 | 行政确认 |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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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裁决 |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
| 下放 | 冠以省级行政区划企业名称争议裁决或辖区内不同设区的市企业名称争议协商不成的争议裁决。 | |
67 | 其他权力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初审 |
| 委托 | 形成现场检查报告后,随申报材料一并报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 |
68 | 其他权力 | 专利优先审查推荐 |
| 下放 | 片区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分配名额审查推荐,名单报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 |
69 | 其他权力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 |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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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省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含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
| 委托 | 使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低于10公顷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低于35公顷的,其他林地面积低于70公顷;临时使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临时使用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委托片区所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
71 | 省地方金融 监管局 (省政府金融办) | 行政许可 |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批(设立、变更、注销) |
| 下放 | 赋予初审转报权(含融资担保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审批、延长经营许可证期限审批、减少注册资本审批、解散审批、变更业务范围备案、跨设区的市变更营业地址备案、增加注册资本备案、变更名称备案、变更持股20%以上的股东备案,以及外省融资担保公司在皖设立分支机构审批、省内融资担保公司在本省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初审转报)。 |
72 | 省地方金融 监管局 (省政府金融办) | 行政许可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设立、变更、注销) |
| 下放 | 赋予初审转报权(含典当行经营设立审批、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法人变更审批、变更注册资本审批、股权变更审批、地址变更审批、分支机构地址变更审批、注销审批初审转报)。 |
73 | 其他权力 |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变更备案(设立、变更、注销) |
| 下放 | 赋予初审转报权(含小额贷款公司核准筹建、变更主发起人股东备案、开业备案、取消经营资格备案、变更董事长总经理备案、变更注册资本备案、增加经营范围备案初审转报)。 | |
74 | 省侨办 | 行政许可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 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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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省能源局 (省煤炭工业办) | 行政许可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 下放 | 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的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除外。 |
76 | 其他权力 | 上报国家核准的能源类项目初审 |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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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省能源局 (省煤炭工业办) | 其他权力 | 对申请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贴息和转贷的能源类投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投资计划)的初审 |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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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省药监局 | 行政许可 |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及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 委托 | 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首次注册、延续注册、注册变更(登记事项、许可事项);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延续注册、注册变更(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注册证注销(含体外诊断试剂);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许可事项变更(增加生产产品或生产地址非文字性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文字性变更、减少生产产品)、许可证延续、许可证注销。 |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 委托 | |||||
79 | 省药监局 | 行政许可 | 药品生产、经营、购用审批 | 药品生产许可 | 委托 | 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药品生产企业迁址新建,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审批,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药品生产企业在原厂址、就原生产范围改建、新建生产车间审批;药品生产企业负责人、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注册地址变更。 |
80 | 行政许可 |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许可 |
| 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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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许可 | 化妆品生产许可 |
| 委托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需要技术审批或现场检查、其他)、注销。 | |
82 | 行政许可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许可 |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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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省药监局 | 其他权力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 |
| 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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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其他权力 | 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指定检验 |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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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其他权力 |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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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其他权力 |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 |
| 委托 |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备案变更、年度报告备案。 | |
87 | 其他权力 | 监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召回 |
| 委托 | 责令召回(含暂停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医疗器械;责令召回(含暂停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药品;责令召回(含暂停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 | |
88 | 省税务局 | 其他权力 | 减免税备案 |
| 下放 | 省级管辖范围内。 |
89 | 其他权力 | 减免税核准 |
| 下放 | 省级管辖范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