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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鲁农函字〔2021〕103号)

   2021-04-12 442
核心提示:各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渔业主管局: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农业农村
各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渔业主管局:
 
    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农质监字〔2020〕33号),为着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升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信用评价对象为农业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种子(种苗)、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等。
 
    二、评价时间
 
    信评办将于4月底组织相关专家召开专家评审会,依据初评报告,进行论证评审,确定信用等级。
 
    三、信用信息征集工作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前期,各地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了一系列信用宣传和信用信息征集、审核、推送工作。但是通过信用信息平台查看,各市、县(市、区)相关数据填报存在以下共性问题:
 
    1.部分市(县、区)未开展数据填报相关工作。
 
    2.未对辖区内涉农市场主体进行动态管理,核实有关基础信息。
 
    3.市、县产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信息以及未在官网公布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上报不及时、不完善。
 
    4.未积极引导涉农市场主体自主提报信息参与信用评价管理。
 
    5.对涉农主体自主上报信息审核不及时、把关不严。
 
    6.涉及各市信用信息填报存在的个性问题清单另行通知。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加快完成信用信息征集工作。各市农业农村、畜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各县(市、区)对照当前工作清单,抓紧落实信用信息征集工作,于4月13号前完成相关数据填报审核工作,要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二)各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将其作为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强化信用评价结果适用,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开展工作的重要参考。对于信用评价良好主体,在重点项目安排、认证评审、评优示范等工作中予以重点支持,对于问题多发主体加大监督抽查和巡查检查频次,实现精准重点监管。
 
    联 系 人:陈栋 李剑
 
    联系电话:0531-82353199
 
    电子邮箱:sdsnytzjc@126.com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4月9日


 
地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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