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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管理等11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沪农委规〔2020〕4号)

   2020-07-15 424
核心提示:各区农业农村委,各相关执法单位: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各区农业农村委,各相关执法单位: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业执法实际,我委制定了农作物种子管理等11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裁量基准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所列应当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裁量时从其规定。本裁量基准对该违法行为的从轻、从重情节有具体规定的,按照本裁量基准执行。


    二、本裁量基准自2020年7月6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沪农委规〔2019〕7号)、《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沪农委规〔2019〕8号)、《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沪农委规〔2019〕9号)、《关于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沪农委规〔2019〕10号)、《关于肥料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沪农委规〔2019〕11号)同时废止。


    三、本裁量基准正式实施后,农业农村部针对特定农业行政处罚事项另行制定裁量基准的,从其规定。


      附件:
   1.农作物种子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兽药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渔业船舶、渔港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4.渔业船员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5.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渔业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7.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8.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0.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1.肥料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6月10日


 
地区: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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