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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桂政发〔2021〕10号)

   2021-04-30 1005
核心提示: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
 
  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重点是:紧紧围绕2021年全区中心工作,助力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的规定,重点安排政府治理、诚信建设、生态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保障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立法项目。具体安排如下:
 
  一、当年完成项目(11件)
 
  (一)为规范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订草案)》。(自治区司法厅起草,2021年5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二)为适应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司法厅起草,2021年5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三)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2021年6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四)为规范船闸运行管理,保障船闸高效运行和船舶安全通行,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起草,2021年6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五)为加强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自治区公安厅起草,2021年7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六)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就业创业,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2021年7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七)为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提高社会信用水平,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草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起草,2021年8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八)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起草,2021年9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九)为规范管理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自治区公安厅起草,2021年9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十)为促进高速公路事业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草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起草,2021年11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十一)为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规范绩效考核工作,提升公共管理水平,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绩效管理条例(草案)》。(自治区党委编办〔绩效办〕起草,2021年11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根据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以及国家、自治区清理有关法规规章要求,适时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清理,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或者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二、预备项目(24件)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经济发展促进条例》。(自治区海洋局起草)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起草)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促进条例》。(自治区糖业发展办起草)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条例》。(梧州市人民政府起草)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起草)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起草)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自治区民政厅起草)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自治区民宗委起草)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
 
  (十)《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自治区体育局起草)
 
  (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环境安全条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起草)
 
  (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自治区安全厅起草)
 
  (十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修订)。(自治区林业局起草)
 
  (十四)《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修订)。(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起草)
 
  (十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起草)
 
  (十六)《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广西红十字会起草)
 
  (十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修订)。(广西消防救援总队起草)
 
  (十八)《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订)。(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起草)
 
  (十九)《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修订)。(自治区调处办起草)
 
  (二十)《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修订)。(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二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桂林市人民政府起草)
 
  (二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修订)。(北海市人民政府起草)
 
  (二十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办法》。(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起草)
 
  (二十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自治区残联起草)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全过程,严格执行立法工作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制度、重大问题党组(党委)讨论制度。凡重大立法事项,立法涉及的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以及需要由自治区党委或者本单位党组(党委)研究的立法中的重大问题,按照规定向自治区党委或者本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报告。
 
  (二)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发挥立法引领作用,提高立法质量。起草单位要加强对立法项目的评估论证,充分考虑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潜在风险,报送制定类立法项目送审稿需附立法前评估报告,报送修改类立法项目送审稿需附立法后评估报告;对立法涉及重大事项有可能产生立法风险的,起草单位报送当年完成立法项目送审稿需附立法风险点预判评估及风险防控措施报告,报送预备项目调研报告需附立法风险总体评估报告。在立法过程中,科学评估拟设立制度对各类企业、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积极开展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接地气、聚民智的作用,畅通民意反映渠道,丰富民主立法形式。严格依法立法,确保立法符合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规定,确保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三)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起草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压紧压实责任、加强沟通协调,集中精力高质高效完成立法工作计划。
 
  精心组织立法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时上报送审稿、立法评估报告等材料,为审查、审议等工作预留合理时间。送审稿涉及其他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他单位关系紧密的,应当充分协商有关单位,涉及单位职责分工、财政支持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同意。
 
  加强沟通协商。对于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起草单位应加大协调力度,提高协调层级,妥善处理分歧。起草单位报送送审稿时,应向自治区司法厅如实说明征求意见、协调分歧等情况。自治区司法厅应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送审稿存在《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退件情形的,自治区司法厅应按照规定将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重新研究。
 
  提高立法工作水平。起草单位要成立起草工作专班,明确一名领导负责,配齐配强立法工作人员,落实立法工作经费,在本计划下达后30日内,将立法工作方案报送自治区司法厅。起草单位应按要求将当年完成项目送审稿及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司法厅并配合做好审查修改工作,于2021年10月底前完成预备项目调研,将调研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司法厅并配合做好评审工作。预备项目完成调研且通过评审的,优先列入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当年未完成调研以及未经评审或评审未通过的,不再列入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修订需对立法工作计划进行调整的,由相关单位提出调整意见,与自治区司法厅沟通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地区: 广西
标签: 立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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