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12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实施方案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积极释放居民消费需求,培育壮大新型消费和升级消费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和《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培育建设国际消费城市的指导意见》(商运发〔2019〕309号)精神,推动全省商贸流通创新发展,持续优化消费环境,激发释放消费潜力,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高品质生活需求,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发展现代流通,促进产业升级
(一)大力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推进数字商务发展,鼓励运用大数据、云计算、5G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新型流通业态发展。促进企业个性化设计和柔性化生产,培育定制消费、智能消费、信息消费、时尚消费等新消费模式。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共享体系,加快消费领域大数据应用。(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省扶贫局、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打造高品质商业步行街。各市州将步行街建设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在各县(市、区、行委)打造1—2条集商、旅、文、体深度融合、各具特色、业态错位的步行街。西宁市力争将1—2条步行街纳入国家级改造提升试点范围。加大步行街基础设施、交通配套、信息平台和诚信体系建设,提升品质化、数字化管理水平。在符合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商业街区开展户外营销。引导在步行街设立“老字号”产品销售区、青海扶贫产品超市、再生资源分类回收示范点等,鼓励国内外名品名店、各类生态和文化主题酒店以及文创、健身、娱乐、休闲等产业入驻。鼓励知名品牌在我省开设首店、首发新品。(各市州政府,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省扶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传统商贸企业转型升级。改造一批老旧商业载体,推动经营困难的传统百货店、大卖场等向商业综合体、消费体验中心、健身休闲娱乐中心等载体转型。开发利用闲置场地,发展楼顶经济、走廊经济、地下通道经济。优化城市物流仓储配套用地布局。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传统商贸企业运用新理念、新技术、新设计,探索向场景化、体验式、互动性、综合型经营转型。(各市州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社区消费服务水平。结合城镇规划、老旧小区改造,统筹配置教育、文化、医疗、养老、家政、体育等基本保障资源,加强社区综合性生活服务中心建设,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财政支持,并按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推动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智能化发展,将品牌连锁便利店纳入城市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配套体系,推动便利店等配套商业设施与住宅建设同步规划和建设。强化连锁企业总部管理责任,简化店铺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从事书报刊发行业务,实行“总部审批,单店备案”;放宽品牌连锁便利店经营简餐、鲜食、熟食、鲜果切等审批要求,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探索试行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和负面清单制度。支持各地探索对符合条件的品牌连锁企业试行“一照多址”登记。简化烟草、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审批手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烟草专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发展平台经济新业态。改造提升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等各类批发交易市场,拓展辐射范围,扩大交易量,规范交易行为。积极引进京东、阿里等知名电商平台入驻青海,打造网上青海产品交易平台。鼓励各市州分领域、分行业开展平台经济和数字商务体系建设,提升大数据分析运用能力。鼓励商品交易市场顺应平台经济发展的新趋势,提升流通创新能力,培育和建设一批牦牛、青稞等特色产业交易平台。积极融入国家自贸区战略,加快建设运营西宁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落实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业务的政策。加强曹家堡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管理,在区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助推区域经济发展。发挥中国(海东)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作用,加强进口商品直销平台建设,丰富进口商品种类。(各市州政府,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西宁海关、省粮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品牌建设。积极引进国内外大型品牌商贸企业入驻,进一步向西宁以外市州拓展业务,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支持“青货出青”,利用各类展会平台拓展优质特色产品销售渠道。扩大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实施范围,推动牦牛、藏羊、枸杞、青稞、唐卡、青绣等特色产品品牌建设,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本土品牌。保护和发展“青海老字号”,挖掘申报“中华老字号”。(各市州政府,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西宁海关、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数据的采集力度,实现产品生产信息和质量追溯信息互联互通,方便消费者查询。开展新业态、新消费以及服务消费质量监测专项行动,加快构建“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异地查处”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机制。推行企业无理由退货制度,开展无理由退货试点。认真贯彻落实汽车、平板电视等消费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西宁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培育消费热点,释放消费潜力
(九)活跃夜间经济和假日消费。支持西宁、海东、格尔木等重点消费城市和各市州在主要商圈、步行街、城市地标等区域开设夜间经营专区、24小时便利店、“深夜食堂”等特色经营区,培育文艺演出、深夜影院、音乐俱乐部、驻场秀等夜间文化娱乐消费项目和业态。研究制定安全保障、亮化美化、环卫设施、公共交通等方面的配套措施。结合各地区文化、旅游、健身休闲、特色物产等资源条件活跃假日经济,利用开放性公共空间建设节假日步行街、周末大集、休闲文体专区等常态化消费场所,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抓住节假日、民族节庆、体育赛事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费促进活动。(各市州政府,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扩大汽车消费。促进汽车品牌多样化销售。支持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开展“汽车下乡”“专业车展”“流动车展”等促销活动。培育汽车特色消费市场,统筹规划省内旅居车营地,以青海湖房车营地为样板,推广“住行一体化”消费模式。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对安全年检有效、符合转入地用车排放标准的二手车,提供便利交易的行政服务和市场环境;鼓励二手车经销企业品牌化、连锁化经营,健全二手车县域营销网络。有条件的地方对购置新能源汽车要给予积极支持,完善充换电、停车等基础设施建设,扩充充电设施配备,以“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模式为支撑,推广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化监管系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青海湖景区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放宽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市州级人民政府。加强石油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具备条件的乡镇以下地区建设加油站、加气站等可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为农村家庭用车和农用车等汽车消费提供便利,扩大成品油市场销售。(各市州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西宁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鼓励扩大绿色消费。支持回收企业与销售企业合作,通过积分兑换、打折返利等方式,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鼓励企业创新回收模式,提升回收体系组织化和规范化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等生产企业,通过自建、联合或委托等方式开展回收拆解业务。(各市州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增加优质商品和服务供给。拓展商品种类,满足百姓品质消费需求。放宽旅游、家政、养老、教育培训、休闲健身等服务消费市场准入,推动服务供给提质扩容。出台省级绿色商场评价细则,鼓励各市州创建省级绿色商场。(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培育壮大新型消费、升级消费。加大公共卫生服务、应急物资保障、健康养护服务、科研技术创新等领域投入,加快5G网络、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在用地、用能、资金等政策配套方面给与支持。加快引领在线医疗、在线教育、直播健身等新型消费和“网定家取”“后厨配送”“生鲜上门”等升级消费规范化、常态化发展。(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体育局、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设农村市场,畅通流通渠道
(十五)加快农村牧区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持续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加快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与干线物流网络的融合,提高乡镇运输服务站覆盖率。依托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健全以县域物流配送中心、乡(镇)配送节点、村级公共服务点为支撑的农村配送网络。强化资源整合,支持县级电商服务中心依托乡镇邮政营业点、供销社农资站、快递网点等网络资源,打通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供销联社、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加快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加快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加大农产品分拣、加工、包装、预冷等一体化集配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支持重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依托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建设全省农产品一级物流节点,以各市州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为基础建设二级、三级物流节点,逐步形成完善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促进跨界融合发展。推动农产品流通企业发展订单农业、产销一体农业、“公司+合作社+农户”和“超市+品牌农产品基地”等,促进产销深度融合。通过对接会、展销会、田间对接、网红带货、品牌农产品进超市、设置商圈专区等多种形式,不断拓宽贫困地区农产品的营销渠道。利用线上线下积极扩大牦牛、藏羊、青稞、冷水鱼、枸杞、唐卡、青绣等特色产品销售,打响“生态青海、绿色农牧”区域品牌和特色民族文化产品品牌。支持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和“三品一标”认证工作,推进农产品高质量发展。推动具备条件的乡镇将商贸物流与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与产品加工有机结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政策保障
(十八)强化体制机制保障。加强顶层设计,提高政策供给水平,将商贸流通规划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统一布局、整体推进。建立部门协调机制,统筹促进全省消费工作,建立信息交流、跟踪评价等工作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降低企业成本费用。持续推进电力直接交易,扩大交易电量规模,有效降低流通企业用电成本。按规定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流通企业研发创新。加大对国内不能生产、行业企业急需的高性能物流设备进口的支持力度。各地不得干预连锁企业依法申请和享受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强化监管,确保进出口商品安全;优化服务,为进出口商品提供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压缩通关时长,降低企业成本费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西宁海关、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政策资金扶持。加强对创新发展流通、促进扩大消费的政策支持,统筹用好现有专项资金,设立促进商业消费专项资金。各地可因地制宜,加强对创新发展流通、促进扩大消费的财政支持。(各市州政府,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加大对绿色智能产品消费和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力度。促进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切实帮助缓解流通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和支持流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通过发行债券、股权交易、股份转让等方式融资。加大对重点流通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培育辅导力度,扩大资本市场融资规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逐项落实工作责任。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行业领域政策落实的监督指导,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方案、细化措施,确保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