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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农委关于促进我市农产品出口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09]26号)

   2011-03-10 612
核心提示: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关于促进我市农产品出口的若干政策措施》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关于促进我市农产品出口的若干政策措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促进我市农产品出口的若干政策措施

  市农委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09]7号)精神,为应对金融危机,扶持我市农产品出口基地和企业发展,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出口,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对农产品出口基地为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备案、注册证书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二、对千亩以上集中连片的蔬菜、水果、花卉等出口注册基地,实行标准化生产、进行定点采购并按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而增加的生产费用,对实际增加的部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对农产品出口企业出口农产品贷款优先提供贷款担保。

  四、市投融资机构支农融资平台优先支持我市重点农产品出口企业建设畜禽、果蔬出口原料生产基地。

  五、对在我市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地产农产品为原料、在我市年出口农产品结汇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按年出口结汇额比上年度每增加1美元奖励0.15元人民币。

  六、对新引进并在我市注册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按当年农产品出口结汇额的2%给予奖励。

  七、对年出口结汇额100万美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按央行规定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对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00万元。

  八、对为扩大农产品出口而发生银行贷款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按出口结汇额年增量和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一定比例补助,每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200万元。

  九、对以沈阳地产农产品为原料、年出口结汇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按照企业实际发生、国家有明确规定应收取的检验费用给予30%补助,每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00万元。

  十、对为农产品出口提供检验检疫公共服务的机构,市财政对其新购置的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设备和减免的检验检疫成本费用给予补助。

  十一、对农产品出口企业及为农产品出口服务的农业合作组织或区域性检验检测机构新购置的农产品专用检验设备,按购进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

  十二、市农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检验检疫等单位,定期免费为农产品出口企业和基地进行农产品质量检测、管理等业务培训。



 
地区: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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