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会,新民农场,县直有关部门:
《砚山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奖励办法》已经2016年7月30日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5日
砚山县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奖励办法
为加快我县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打造“丰富多样、生态环保、安全优质、四季飘香”高原特色农业四张名牌,全面推进砚山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建设进程,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砚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三品一标”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申请奖励单位为:在砚山县辖区内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经济组织等获证主体。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标志标识的单位,每个获证产品奖励2万元。
(二)获得国家绿色食品认证,并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标志标识的单位,每个获证产品奖励3万元。
(三)获得国家有机食品认证,并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标志标识的单位,每个获证产品奖励5万元。
(四)获得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并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标志标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5万元。
第四条 奖励规则
(一)农产品“三品一标”获证主体获得奖励的,在认证有效期满后经重新评定或续期的,不再奖励。
(二)对同一产品获得多项认证的,按照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三)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农产品,领取奖金后,同一产品再获得更高层次“三品一标”认证的,则按照较高档次认证奖励标准补齐奖励金额。
(四)在本办法出台之前经过认证,并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标识标志的,可申请奖励。
第五条 县农科局每年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获得农产品“三品一标”产品的单位及产品名称。
第六条 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奖励资金每年由县级财政安排。
第七条 奖励金申请审批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由获证主体进行申报。
(二)申请单位填写申请表(由农科部门提供),持获得的认证证书、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标识标志订购合同等,于次年3月前向县农科局申请。
(三)县农科局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上网查询和标识标志使用情况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奖励。
第八条 获奖单位应当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不断提升农产品和企业的品牌形象,努力提高“三品一标”农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并自觉接受农科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获奖单位在认证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不参加复查换证及其他原因被撤销认证的,由县农科局负责追回奖金,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等处理。
第十条 县农科局对奖励进行严格审核,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奖励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农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