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第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分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其他田间工程建设项目。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是指由市农业农村委按照农业农村部及我市相关工作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的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等技术标准的农田建设工程。
其他田间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区农业农村委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之外,根据本地区实际农业生产需求,在末级固定渠、沟及其包围的田块范围内实施的单项或多项农田建设工程。
第三条市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全市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全市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建立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确定全市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重点围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提出全市年度任务方案,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对全市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其他田间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制定区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单位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审批,组织开展竣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开展日常监管和统计汇总等。
第四条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申报与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适用于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管理。其他田间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区农业农村委可参照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程序自行制定管理办法,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第五条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将按照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基本保障型蔬菜生产功能区及小站稻种植区等重点区域。其他田间工程建设项目应以需求为导向,围绕解决制约本地区农业生产的难点问题,按照因地制宜、急需急建的原则,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现“点”“面”结合、成效互补,共同补齐本地区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短板。
第六条市农业农村委根据全国农田建设规划,研究编制我市农田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区农业农村委对接全市农田建设规划任务,负责组织编制本区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区级规划经本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同时,要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单个项目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度)。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常态化申报。区农业农村委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中提出的“加快区域化整体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积极开展整镇高标准农田建设,建立区级项目库。市农业农村委汇总区级项目库,形成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库。
第八条区农业农村委应依据农田建设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区农田建设规划,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同时,指导建设单位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九条区农业农村委应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可行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要适时完成批复工作,并将批复结果汇总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第十条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汇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市农业农村委负责批复全市各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十二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对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选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等积极性。鼓励在项目建设中开展耕地小块并大块的宜机化整理。
第十四条参与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按规定开展相关工作。项目调整由区农业农村委审批,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项目终止由市农业农村委审批,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十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各区农业农村委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按照《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并确保竣工项目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九条高标准农田建设竣工项目验收程序、内容等,按照《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相关要求执行,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市农业农村委每年对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相关要求按照《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区农业农村委、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自身职责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
第二十三条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各区应按照《市农业农村委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积极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将新增耕地指标收益继续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级农业农村委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各级农业农村委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市农业农村委结合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各区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我市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我市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九条各级农业农村委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初步设计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同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