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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 (津政办发〔2021〕17号)

   2021-06-01 424
核心提示: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28日

天津市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重要指示精神,做好2021年食品安全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202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严格进口冷链食品管理

1.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民心工程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完善天津冷链食品追溯平台和“天津溯源”微信程序,逐步将非冷链进口食品纳入平台管理,做好与国家平台的对接和数据上传。推动建立进口冷链食品从口岸到经营全链条追溯体系,加强海关、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间信息共享互通,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输入风险。(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天津海关、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委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持续做好进口冷链食品检疫工作,严格执行口岸环节预防性消毒措施。(天津海关负责)督促指导进口冷链运输企业全面做好进口冷链食品运输从业人员防护、运输工具消毒、信息登记等工作,引导企业发展多式联运、共同配送的运输方式。(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查进口冷链食品“三证”(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单位出具的消毒证明),实施“三专”(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管理,落实“五不准”(没有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业经消毒证明的、不能提供进口冷链食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销售凭证的、没有该批次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的、没有追溯数据的不准上市销售,进口冷链食品相关从业人员无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的不准上岗)要求,对第三方冷库开展全覆盖备案和排查。(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动态评估研判进口冷链食品传播病毒的风险,对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按规定开展核酸检测,做好疫苗接种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加强粮食等重点品类源头污染治理

3.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施农药减量增效、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遏制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市农业农村委负责)推行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组织开展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实现污染源排查整治清单动态更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在安全利用类耕地推广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技术模式。(市农业农村委牵头,市规划资源局配合)

5.严把地方储备粮收储质量安全关,严格落实出入库检验制度。将镉列入地方储备粮收储入库和销售出库的必检项目。(市粮食和物资局负责)督促粮食加工品生产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取粮食收储企业的出库合格证明或自行检验合格。加大对市场中流通的大米及粮食加工品抽检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加大对蔬菜、水果、茶叶、饲料和水产品等重点品类的重金属残留抽检监测力度,覆盖从种养殖到经营全过程。(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智慧监管与信用体系建设

6.大力推进食安天津智慧监管大数据云平台项目建设。(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委网信办及其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职责配合)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覆盖率达到75%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学校食堂“明厨亮灶”覆盖率达到100%,“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达到90%以上。(市教委、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实施清单、办件数据以及“好差评”数据实现实时汇聚,完成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供需对接。深入推进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实行食品经营者风险分级动态管理全覆盖。(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有效强化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运行。进一步稳定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充分利用移动互联、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等高科技手段,探索实施食用农产品追溯监管。(市农业农村委负责)推动全市肉菜类重要产品追溯体系节点企业追溯数据上传平均达标率超过80%。(市商务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7.依法推进食品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加强食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认定和公示,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纳入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市农业农村委负责)

四、严格食品生产经营监管

8.严格落实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主动排查风险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自查义务。严格实施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食品生产企业抽查考核覆盖率达到100%。以风险分级为原则,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体系检查、飞行检查和证后审查。开展肉制品、乳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9.推进全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化,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查验要求。推动食品经营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持续开展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活动。(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10.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落实市场监管总局《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各项工作任务,鼓励餐饮服务企业规模化、标准化经营,规范大众餐饮服务,实行外卖餐食封签。实现餐饮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全覆盖。持续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随机查餐厅”活动,实行“红黑榜”公示制度。(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完善体系检查工作指南。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实现年度全覆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不低于生产企业总数的20%。严格涉及“一老一小”相关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市市场监管委负责)深入推进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市场违法生产经营、违法宣传营销、欺诈误导消费等行为。(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规范保健食品标识和标注警示用语,加强标签、说明书管理。(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12.实施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陪餐制,大力推进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等重点领域和校外配餐监管,保障就餐学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部署安排的冬奥会和冬残奥会食品安全保障任务。(市市场监管委、市农业农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风险评估与抽检监测能力

14.推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标准研制和检验检测重点实验室建设。(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委、市教委、天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食用农产品的风险评估,摸清蔬菜、食用菌、生猪、禽产品等品类风险隐患,提出防控措施意见。(市农业农村委负责)落实《食品复检机构名录管理规范》。(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15.全年安排食品安全监督抽检8.34万批次,达到5.3批次/千人。(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其中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6万批次,达到3.8批次/千人。国家级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率达到100%,按时完成率达到85%。开展承检机构考核和区级市场监管部门抽检数据抽查,提高抽检数据质量,强化风险排查能力。国家级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处置率达到100%。(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安排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2.34万批次,其中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不少于0.9万批次,区级农业农村部门不少于1.44万批次,达到检测量1.5批次/千人。食用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达到97%。(市农业农村委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加强新收获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市粮食和物资局负责)

16.组织落实天津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教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市粮食和物资局配合)探索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工作,重点开展1至2类重点食品或重点污染物风险研判,强化研判结果的属地运用。组织全市疾控机构参加实验室能力验证活动,提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源性疾病监测、食品安全事件流行病学调查能力。(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基于数字化平台的学生餐精准化食品安全与营养干预模式研究,数字化食谱推进学生营养配餐。(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国家下达的食用林产品质量监测任务。(市规划资源局负责)

六、完善法规标准

17.加快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立法进度。(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粮食和物资局、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司法鉴定制度和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市高法院、市检察院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落实“处罚到人”的指导意见。(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18.广泛征求食品安全标准立项建议,加快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委配合)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贯、培训和跟踪评价力度,做好标准解释、咨询工作,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大力推进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认证和管理等工作。(市农业农村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委、市知识产权局配合)针对非法添加、农药兽药残留等问题,加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食品快检方法研究制定工作,开展食品快检评价和验证。(市市场监管委负责)落实《旅游民宿的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和《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有关食品安全要求。(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七、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19.开展食品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全面排查风险隐患,确保“七一”期间食品安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昆仑2021”行动,围绕重点地域和环节,突出打击食用农产品、食品、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直播售假等利用互联网制售伪劣食品犯罪,强化跨区域大案要案侦办。(市公安局负责)启动“治违禁促提升”行动计划,严厉打击各类禁限用药物使用和非法添加行为,加大安全用药培训力度,严格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制度。(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销售药残超标的畜产品、水产品及未经检验检疫或检出“瘦肉精”的肉类。集中力量,组织查处一批有影响、跨区域的食品安全大案要案。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违法违规交易,开展“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加强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严惩违法犯罪。(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加大对来源不明冷链食品走私入境的打击力度。落实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监管政策。(天津海关、市公安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三年整治行动,实施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打击农村制售“三无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商标侵权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市市场监管委、市农业农村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供销合作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海关查获走私冻品归口地方政府统一处置政策。(天津海关、市市场监管委、市城市管理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构建共治共享格局

21.开展“双安双创”示范引领行动。组织相关区做好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创建试点城市验收工作,推动其他区持续开展创建活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巩固现有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成果,组织开展宣传推介,适时开展飞行检查。(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22.全市同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营造全社会共治共建共享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配合)支持新闻媒体准确客观报道,开展舆论监督,宣传食品安全先进典型和行业自律、诚信建设的典型经验。(市委宣传部负责)充分利用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智库,强化食品安全宣传矩阵,打造食安宣传专家品牌,提高宣传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配合)

23.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做好食品安全“八五”普法工作。(市司法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市粮食和物资局、天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化京津冀区域食品安全“互联网+风险预警交流”,创新开展食品安全“你点我检”服务活动。(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五进”(进农村、进口岸、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宣传活动,加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科普知识宣传,推广倡导“减盐、减油、减脂”健康饮食观念。(市科协牵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组织实施

24.落实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措施要求,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清单履职尽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市级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市市场监管委负责)鼓励各区组建专职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25.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人社局配合)加大监管人员培训力度,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含新入职)培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6.深入开展“食安天津”指数研究,运用指数客观评价各区食品安全水平和监管效能,推动短板工作整改提升。推动各相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台账并按季度调度。各区、各有关部门年底前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本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作为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的重要内容,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和相关部门责任落实到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地区: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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