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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第一批)”的公告(2005年联合公告第32号)【2011-12-07废止】

   2015-07-14 211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已以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已以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公告2003年第81号予以发布,并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经中国与东盟双方谈判达成一致,现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附件二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第一批)予以发布,自2005年7月20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第一批)”
 
  海关总署       商务部      质检总局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标签: 原产地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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