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
为贯彻实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全面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2010年农业部修订了《水域滩涂养殖证》证件样式并向社会公告(农业部公告第1408号),自2011年1月1日启用,同时指定了《水域滩涂养殖证》印制企业,各省(区、市)向该企业采购成品。按照规范各级政府采购行为有关要求,我部决定不再指定北京金辰西维科安全印务有限公司为《水域滩涂养殖证》印制企业。《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10〕92号)附件1、2同时废止。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养殖证由农业部监制,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集中订购的原则,根据《水域滩涂养殖证》证件样式、《防伪技术说明》(如需要请来函索取并注意保密)和实物参考(由我部制作发送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遵照本地区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订购工作,证件质量和外观应与实物参考相同。
联系方式: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养殖处010-59192976。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22日
附件:
农办渔〔2018〕77号.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