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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控协作工作的通知 (甘卫地病函〔2019〕628号)

   2019-12-11 922
核心提示: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地病办)、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为有效防控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加强卫生、农业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地病办)、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
 
    为有效防控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加强卫生、农业部门协调配合,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农牧厅先后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布鲁氏菌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甘卫地发〔2012〕203号)和《关于印发布鲁氏菌病防控协作机制的通知》(甘农牧发〔2014〕202号),建立了布鲁氏菌病防控协作机制。针对近期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发病率有所回升的情况,为充分发挥布鲁氏菌病防控协作机制职能,加大联防联控工作力度,现对我省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控协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政府领导,夯实各部门的职责
 
    各级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联防联控意识。要高度重视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强部门合作,充分发挥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联合防控机制职能,坚持协调联动、信息互通、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协作原则,因地制宜地研究制定方案,落实防治工作经费,加强督导和检查,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做好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
 
    二、联合开展疫情监测和处置工作
 
    各地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在《关于印发布鲁氏菌病防控协作机制的通知》框架下,进一步健全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联合防治机制,适时召开防治工作会商会议,进一步完善疫情通报制度。发生疫情时,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及时、主动通报信息,立即组织人员联合开展疫情调查和疫点、疫区处理,防止疫情传播和蔓延。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联合开展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监测工作,收集和分析疫情资料,掌握流行规律,指导防治工作。
 
    三、重点做好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高发人群防治工作
 
    牲畜养殖、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层兽医人员和实验室技术人员等人群是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高发人群,各地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针对以上人群,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普及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治知识,提高自我防护意识,改变不良的生产生活方式。积极引导农牧民改变传统的饲养方式,实施科学饲养、人畜分离。规范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防治工作,加强个人防护,避免感染,特别是要通过提供有效的防护装备等措施加强从事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防疫的基层兽医工作人员个人防护。定期开展专项健康体检和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筛查,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治疗。
 
    四、落实畜间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控措施
 
    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切实加强养殖场(户)综合防疫管理,认真落实牲畜免疫、消毒和检疫等综合防控措施,重点加强牲畜养殖场(区)、牲畜交易市场和屠宰场等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牲畜检疫和消毒措施, 做好羊、牛等家畜调运检疫监管,调入动物要实施严格的隔离措施,严禁疫畜及其产品流向市场。要引导养殖户科学饲养家畜,对新进的牲畜实行隔离观察,经检查健康后方可混群养殖;实行人畜分离,减少人与牲畜的接触。
 
    五、严格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制度》
 
    为确保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治人员实验室活动安全,要严格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制度》,熟悉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强化生物安全意识,保证工作人员掌握开展工作必需的生物安全知识和技术,避免实验室感染,防止实验室事故。强化实验室准入、设施设备检测维护、健康监护、生物安全自查、资料档案管理、生物安全管理及实验室人员培训、意外事件处置及报告、实验室安全保卫等措施。
 
    六、强化对防控工作的督导检查
 
    甘肃省布鲁氏菌病防控工作协调小组要发挥带头作用,指导各级卫生、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开展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定期对辖区内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实施目标考核管理,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卫生监督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监督力度,对造成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疫情蔓延等严重后果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2月10日


 
地区: 甘肃
标签: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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