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1月25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1年3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二、北京市乡村集体企业承包经营条例(1994年1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三、北京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1994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四、北京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7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五、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六、北京市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1997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七、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1995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八、北京市博物馆条例(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九、北京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十、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