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以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满足人民对优质水产品和优美水域生态环境的需求为目标,以推进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质增效、渔民增收为着力点,抢抓“南渔北移”发展机遇,发挥我省渔业资源优势、生态优势和科技优势,加快构建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实现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走出一条具有黑龙江区域特色的现代渔业发展道路,打造祖国北方“鱼米之乡”。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绿色发展。将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水产养殖生产全过程,推行生态健康养殖制度,发挥水产养殖业在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中的生态服务功能,大力发展优质、特色、绿色、生态的水产品。
——坚持科技引领。依托我省拥有国家级和省级科研、教学、推广部门的科技资源和人才资源优势,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示范推广、人才培训协同发展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坚持主体带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完善生产经营体系,培育壮大新型经营主体及行业协会,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提升绿色养殖综合效益。
——坚持依法治渔。贯彻执行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法律法规,加强普法宣传、提升法治意识,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依法维护养殖渔民合法权益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工作目标。到2022年,全省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取得明显进展,生产空间布局得到优化,转型升级目标基本实现,人民群众对优质水产品的需求基本满足,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达到230个以上,健康养殖示范面积达到65%以上,产地水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到2035年,全省水产养殖布局科学合理,养殖生产制度和监管体系健全,优美养殖水域生态环境形成,养殖尾水全面达标排放,产品优质、产地优美、装备一流、技术先进的渔业养殖生产现代化基本实现。
二、加强科学规划布局
(四)加快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依法加强养殖水域滩涂统一规划,完善水产养殖许可制度,加强水域滩涂养殖登记发证,依法保护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权利,严格限制养殖水域滩涂占用和擅自改变用途,保障水产养殖面积和生产发展空间。稳定集体所有养殖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关系。对因公共利益需要退出的水产养殖,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
(五)优化水产养殖生产布局。科学评价养殖水域滩涂资源禀赋和水域环境承载力,合理确定养殖容量。大力发展湖泊、水库等大水面“放牧式”生态增养殖、连片池塘规模化健康养殖和水稻优势区的稻渔综合种养,积极发展优质冷水性鱼类养殖和工程化、工厂化等循环水生态健康养殖,加强盐碱地及盐碱水域资源渔业开发利用。推进养殖网箱网围布局科学化、合理化,严格控制公共自然水域投饵养殖的网箱规模、密度,依法拆除不符合规定的网箱、网围养殖设施。(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
三、转变生产经营方式
(六)大力发展生态健康养殖。深入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建立健全水产健康养殖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完善省级淡水鱼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体系,加强渔业产业园区和科技园区建设,加快推进产学研一体化进程,促进科研成果在生产上的应用与转化。鼓励水产养殖关键装备研发和先进装备推广应用,积极引导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与水产养殖生产深度融合,加快推进智慧渔业发展。推动用水和养水相结合,严格限控冰鲜和鲜活野杂鱼等直接投喂。科学确定湖泊、水库等大水面放养品种、放养比例和苗种投放量,倡导池塘健康养殖的大规格鱼种在大水面放养的“接力养”和“塘育湖出”等模式。 (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厅)
(七)完善养殖生产经营体系。培育和壮大渔业新型经营主体,合理引导水域滩涂经营权向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发展渔业产业化经营联合体和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加强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加强对渔业新型经营主体的技术培训,建立健全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行业协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公益性渔技推广服务。鼓励渔用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与养殖场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积极发展渔业产前产中产后多环节服务业。(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厅)
四、改善养殖水域环境
(八)加强养殖水域环境保护。统筹水域和陆地污染防控综合治理,禁止在湖泊、水库等大水面养殖水域使用化肥、有机肥等进行“肥水”养殖,加快养殖网箱粪污残饵收集等环保设施设备安装及升级改造。保证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发挥水产养殖生态修复功能,积极发展碳汇渔业,实现以渔抑藻、以渔净水、以渔控草。(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
(九)推进养殖尾水治理。加快推动水产养殖节水减排,积极推进老旧池塘标准化改造,严格执行国家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鼓励采取先进可行的技术措施开展养殖尾水处理,推动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加强养殖尾水监测,规范设置养殖尾水排放口,落实养殖尾水排放属地监管职责和生产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
五、强化生产监督管理
(十)规范水产种业发展。加强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支持水产原良种扩繁生产和新品种引进推广,大力推进“育繁推一体化”。加大我省地方水产特色品种研发力度,鼓励在省外建设苗种繁育基地,进一步提升国家级原种场和省级水产良种场繁育能力,提高水产养殖良种化水平。强化水产苗种进口风险评估和检疫,加强水生外来物种养殖管理。完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管理,严肃查处无证生产行为。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和种质资源库建设,保护我省重要经济鱼类和特有鱼类种质资源。(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厅 、财政厅)
(十一)加强水生动物疫病防控。落实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健全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立和完善渔业官方兽医队伍,加强渔业乡村兽医备案和指导,推动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和监督执法。加强水产养殖病害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强化水生动物疫病净化和突发疫情处置,加快鱼类病害专家远程诊断网络系统建设,提高重大疫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强化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和病害绿色防控技术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十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监管职责,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对水产养殖用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执法检查和质量监管,推进水产养殖用兽药减量行动。加大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跟踪评估和监督抽查力度,深入排查风险隐患。依法建立健全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和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支持养殖企业和渔民合作社实施质量安全承诺制度。落实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推进规范生产和优质水产品认证。加强水产养殖业规范执法,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拓展渔业发展空间
(十三)积极发展休闲渔业和水产品加工业。鼓励水产养殖场进行生态化、休闲化改造,推进场区养殖生产、生活等废弃物集中收置和资源化利用,美化场区环境。积极发展休闲观光渔业和具有我省特色的冰雪渔业,挖掘历史悠久的渔猎文化,拓展丰富休闲渔业活动内容。围绕市场需求,不断壮大现有水产加工企业,推动产品提档升级;引进、培育新的水产品加工企业,提升水产品加工能力。积极开发具有少数民族特色及风味的水产品精深加工,鼓励水产品来料加工。(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厅、工业与信息化厅)
(十四)加强渔业区域品牌建设。实施渔业品牌战略,鼓励企业、合作社等养殖单位实施GAP(良好农业规范)、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等标准规范和开展增养殖水产品“两品一标”认证,培育打造生态、优质、绿色、有机“龙江鱼”品牌,实现优质优价。鼓励水产品现代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发展电子商务等新型营销业态,建设水产品交易市场、品牌体验中心和水产品冷链仓储与预处理中心。(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厅、商务厅)
(十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出口为导向,对接国内、国际相关水产标准,构建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培育优质特色水产品出口基地,鼓励和支持渔业企业开展国际认证认可,保障出口水产品质量,带动省内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整体提升。鼓励对外开展渔业交流合作和技术示范推广。 (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厅、商务厅)
七、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政策扶持。将养殖水域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支持水产养殖绿色发展设施用地和种业、加工业、休闲渔业等现代渔业用地。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用电享受农业用电价格优惠政策。加强与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省农业投资集团的合作,争取融资便利。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共同开发金融支渔服务平台,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满足各经营主体差异化金融需求。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展水产养殖保险,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对水产养殖保险给予保费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厅)
(十七)加大资金支持。将生态养殖有关模式纳入绿色产业指导目录,鼓励行业协会、渔业龙头企业等通过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推动水产养殖绿色发展。鼓励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因地制宜支持水产养殖绿色发展项目,对加快渔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养殖、加工、生态休闲、污染防控等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套、关键技术的引进研发应用方面,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统筹现有专项资金渠道给予项目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参与部门: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厅、农业农村厅)
(十八)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落实省级指导监管责任,市县级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将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纳入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评价内容。地方人民政府要在政策资金扶持、规划编制、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对绿色发展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违法违规或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水利厅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