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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乳制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8]757号)

   2010-10-21 659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加强乳制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加强乳制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以下简称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严格乳制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机构

按照总局公告(2008年第120号)要求,乳制品食品生产许可证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发放,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变更、延续换证等工作。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乳制品企业审查发证,要雅阁执行《乳制品加工行业市场准入条件》、《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等相关文件。

二、增加乳制品企业三聚氰胺检测能力的审查

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要求,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审批及换发乳制品生产许可证时,应增加对乳制品生产企业检验能力的审查,要求企业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或者落实委托检验机构,确保企业能够对原料乳和乳制品进行三聚氰胺检验。其中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还必须配备相应的检验人员,确保企业有能力对原料和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三聚氰胺检验;对达不到条件要求的,必须委托省级以上质检部门资质认定、具备三聚氰胺检测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订委托批批检验合同。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发证、监督和出厂检验增加三聚氰胺项目。三聚氰胺按GB/T22388-2008《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验方法》标准进行检验,并按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进行判定。

 

三、补充获证乳制品企业三聚氰胺检验能力的审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应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各省级局应当于2008年年底前按本通知第二项要求完成对获证乳制品生产企业补充审查,符合要求的允许其继续生产经营;到不到要求的,应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四、换证审查与企业整改工作相结合

按照《乳制品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方案》的要求,各省级局应当将生产许可证换证、变更的审查工作与问题乳制品企业的整改工作密切结合。近期抽检三聚氰胺含量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的乳制品获证企业,由省级局责令企业整改并组织复检。复检合格的,在乳制品企业换证、变更中,方予以受理;复检仍不合格的,吊销其生产许可证。确保企业生产的乳制品复合质量安全要求。

五、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准入审查工作要求,做好乳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未经总局批准,各地不得自行增加或更改乳制品市场准入条件。在许可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向总局报告。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乳制品相关国家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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