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全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情况“红黑榜”督查通报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2月3日
2019年全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情况“红黑榜”督查通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突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决定对全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情况进行“红黑榜”督查通报。为做好督查通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督查通报内容
督查通报指标分为排名通报指标和非排名通报指标两个板块。
(一)排名通报指标共21项。主要是按高质量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由反映经济发展质量效益指标、营商环境指标、生态环保指标等指标构成。
排名通报指标
类别 | 指标名称 | 周期 | 层级 | 数据提供单位 |
经济发展质量效益指标 |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年度进度 | 月度 | 市、县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财政收入增速 | 月度 | 市、县 | 自治区财政厅 | |
全口径税收收入增速 | 月度 | 市、县 | 自治区财政厅 | |
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 月度 | 市、县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
自治区百项重大工业项目本年投资进度 | 季度 | 市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
“千企技改”工程数量 | 季度 | 市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
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开竣工率 | 季度 | 市 | 自治区投资促进局 | |
新签招商引资10亿元以上项目实施率 | 季度 | 市 | 自治区投资促进局 | |
经济发展质量效益指标 | 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速 | 半年 | 市 | 牵头单位: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 广西银保监局 |
营商 环境 | 企业开办办理时间 | 半年 | 市 | 牵头单位: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 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税务局 |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办理时间 | 半年 | 市 | 牵头单位: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
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 | 半年 | 市 | 牵头单位: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配合单位: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广西税务局 | |
获得电力办理时间 | 半年 | 市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
用水报装办理时间 | 半年 | 市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 |
用气报装办理时间 | 半年 | 市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 |
获得信贷办理时间 | 半年 | 市 | 牵头单位: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配合单位: 广西银保监局 | |
进出口整体通关时间(除玉林、贺州、河池、来宾市) | 半年 | 各市所辖口岸 | 牵头单位: 南宁海关 配合单位: 自治区商务厅 | |
退税到账时间 | 半年 | 市 | 广西税务局 | |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综合业务覆盖率 | 半年 | 市 | 自治区商务厅 | |
金融生态建设综合评价 | 年度 | 市、县 |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 |
生态 环保 | 细颗粒物(PM2.5)累计浓度综合评价分值 | 月度 | 市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非排名通报指标
指标名称 | 周期 | 层级 | 数据提供单位 |
地区生产总值增速 | 季度 | 市、县 | 自治区统计局 |
固定资产投资增速 | 月度 | 市、县 | 自治区统计局 |
500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增速 | 月度 | ||
500万—5000万元项目投资增速 | 月度 | ||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 | 月度 | 市 | 自治区统计局 |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 | 季度 | 县 | 自治区统计局 |
规模以上企业上规入统数量(具体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内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 季度 | 市 | 自治区统计局 |
进出口增速 | 月度 | 市 | 自治区商务厅 |
存贷款增速 | 月度 | 市 |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 | 季度 | 市 | 自治区统计局 |
服务业增加值增速 | 季度 | 市 | 自治区统计局 |
规模以上工业高技术产业总产值占全部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 | 季度 | 市 | 自治区统计局 |
工业技改投资增速 | 月度 | 市 | 自治区统计局 |
民间投资增速 | 月度 | 市 | 自治区统计局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 | 季度 | 市 | 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 |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 | 季度 | 市 | 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 |
研发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 年度 | 市 | 自治区统计局 |
(一)以《全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情况“红黑榜”督查通报》形式进行通报。月度指标每月通报一次,季度指标每季度通报一次,半年指标分上半年与下半年各通报一次。
(二)排名通报指标原则上以同比增速排位确定“红黑榜”名单(相关特定指标按开工率、投资完成率、实施率、办理时间等排名)。红榜:排位前3名的市,排位前3名的县(市、区)。黑榜:排位后3名的市,排位后3名的县(市、区)。
(三)排名通报指标中涉及各县(市、区)的,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区定位,分类进行排名。各县(市、区)按照重点开发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城市主城区分类排位,并确定“红黑榜”。
(四)排名通报指标涉及的相关指标整体数据作为附件一并通报。
(五)通报期限为2019年度。
三、督查通报呈报及分送、抄送范围
(一)呈报:自治区党委书记、副书记、常委,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自治区政府办公厅领导。
(二)分送:全区各市、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区直、中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抄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各市党委组织部、各市政府督查室。
四、督查通报工作分工要求
(一)收集汇总。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投资促进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南宁海关,广西税务局,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广西银保监局等单位负责采集指标数据(提供的数据为上月度、上季度、上半年、下半年、年度数据),每项指标的牵头单位按照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设定的通报模板将数据汇总形成通报文稿,按时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月度报告于每月23日前;季度报告于4月、7月、10月、次年1月23日前;半年报告于7月、次年1月23日前;年度报告于次年1月23日前)。
(二)审核分析。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到各相关单位报送的相关指标通报文稿后,对总体情况进行分析,形成总体通报文稿,于每月25日前报送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三)印发通报。自治区政府督查室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送通报文稿的基础上按程序办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后以自治区政府督查室名义印发通报。
(四)印前核校。通报的数据、内容由数据提供单位各负其责。在每期印前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投资促进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南宁海关,广西税务局,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广西银保监局分别派相关负责同志到自治区政府督查室,对本单位提供的数据进行读校,核校无误后签字确认。
五、绩效考评
将全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情况“红黑榜”督查通报工作纳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对各市、各相关单位2019年度绩效考评范围。各相关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红黑榜”督查通报工作,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一)将各相关单位材料数据迟报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凡是不按时报送的,每次扣0.05分。相关单位报送给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通报文稿的迟报情况,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送给自治区政府督查室总体通报文稿的迟报情况,由自治区政府督查室统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每个季度汇总一次,并在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迟报情况报送自治区政府督查室,由自治区政府督查室审核考评。
(二)将各相关单位通报文稿差错情况纳入绩效考评,每发现1次差错扣0.1分。相关单位报送给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通报文稿的差错情况,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送给自治区政府督查室总体通报文稿的差错情况,由自治区政府督查室统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每个季度汇总一次,并在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差错情况报送自治区政府督查室,由自治区政府督查室审核考评。
(三)将各市“红黑榜”年度排名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对各市红榜通报年度总次数排名为第1—3名的,分别给予绩效加分0.5分;第4—11名的,分别给予绩效加分0.3分。对各市黑榜通报年度总次数排名为第1—3名的,分别给予绩效扣分0.3分;第4—11名的,分别给予绩效扣分0.2分。
(四)对承担通报数据统计工作的自治区相关单位,在年度绩效考评中按有关规定给予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