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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信息追溯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沪食药监协〔2018〕160号)

   2018-08-21 476
核心提示: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市食药安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市食药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的通知》(沪食药安办〔2018〕18号)和市食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的通知》(沪食药监协〔2018〕109号)等要求,扎实推进本市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全力保障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召开,经研究,决定开展本市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信息追溯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与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食品安全保障相结合,与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工作相结合,与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守信超市”“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放心餐厅”“放心食堂”以及明厨亮灶示范建设相结合,聚焦重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企业、环节、品种,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将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相关信息及时上传至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对纳入《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种目录(2015年版)》的9大类20个重点品种全面实施信息追溯,实现今年年底前追溯覆盖率达到100%、信息上传率达到100%的目标。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对象
 
    1.食品生产环节:包括从事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屠宰厂(场)等。
 
    2.食品流通环节:包括从事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的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兼营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标准化菜市场、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等。
 
    3.餐饮服务环节:包括从事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及连锁餐饮企业等。
 
    (二)检查内容
 
    1.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电子档案情况: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按规定上传信息,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等资质证明材料,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动后是否及时更新电子档案相关内容。
 
    2.食品生产企业的信息上传情况:重点检查食品生产企业是否上传下列信息:
 
    (1)采购的追溯食品的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出厂销售的追溯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3.食品批发经营者信息上传情况:重点检查批发市场经营管理者是否上传下列信息:
 
    (1)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供货者和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
 
    (3)追溯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等信息。
 
    4.食品零售经营者信息上传情况:重点检查连锁超市和标准化菜市场是否上传下列信息:
 
    (1)经营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经营的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
 
    (3)经营的追溯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等信息。
 
    对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连锁超市,应当重点检查超市总部或者“大仓”落实追溯管理要求的情况。
 
    5.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上传情况:重点检查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及连锁餐饮企业是否上传下列信息:
 
    (1)采购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配送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采购的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
 
    (3)直接从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购的追溯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等信息。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还应当重点检查是否上传收货者或者配送门店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时间安排
 
    从2018年8月至10月,共分两个阶段:
 
    (一)检查督查阶段(2018年8月下旬—9月30日前):各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屠宰厂(场)、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兼营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标准化菜市场、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及连锁餐饮企业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全面检查,对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www.shfda.org)上的底数清单进行全面核查,并及时动态更新。
 
    重点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情况,检查其是否在全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落实注册工作;是否及时落实信息上传;是否存在故意上传虚假信息情况;是否拒绝向消费者提供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来源信息。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实施食品进货、销售台账制度,按照要求及时、完整地向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传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对未按要求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的,要依据《上海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复查评估阶段(2018年10月底前):各区市场监管局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跟踪复查,查找问题,总结经验,形成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的相关建议和措施。市局将对专项检查工作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飞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已列入本市2018年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并作为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区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辖区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专项检查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要求、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推动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认真开展宣传动员。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切实加大对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的推广应用,营造良好的“上海购物”环境。要从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宣传三方面着手,提高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运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系统查案办案的能力,食品从业人员的尊法守法、自觉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意识,以及市民对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认知度、获得感。
 
    (三)按时报送工作情况。各区市场监管局按附表于每月30日前向市局报送月报表,于10月31日前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和月报表(汇总数据)书面报送市食药监局。
 
    附件: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专项检查工作月报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0日
 
    (联系人:何堃,邮箱:hekun@smda.gov.cn,电话:23118150)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
 
       沪食药监协〔2018〕160号附件.docx


 
地区: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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