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健全完善海关信用监管制度体系,总署研究制定了《海关认证企业管理措施目录》,明确了各项管理措施的职责分工(详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附件:海关认证企业管理措施目录
附件
海关认证企业管理措施目录
管理 措施 | 细化措施 | 适用 范围 | 责任单位 |
一、优先办理类措施 | |||
(一)优先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备案等业务手续 | 优先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备案和资质、资格认定等业务手续。除首次注册登记、备案以及有特殊要求的以外,海关可以实行容缺受理或者采信企业自主声明,免于实地验核或者评审。 海关可根据关区实际,通过设立认证企业专用窗口、建设排队叫号系统认证企业优先叫号、摆放“海关认证企业(AEO)优先办理”字样标识牌等形式办理。 | 认证企业 | 综合司、关税司、卫生司、动植司、食品局、商检司、监管司、企管司按职责分工,各直属海关 |
(二)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 1.优先办理业务现场报关单(含备案清单、舱单、转关单等)申报、修改、撤销等相关手续。 | 认证企业 | 综合司、监管司按职责分工,各直属海关 |
2.优先安排进出口货物查验。 | 监管司、各直属海关 | ||
3.优先安排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 | 动植司、食品局、商检司、监管司、企管司按职责分工,各直属海关 | ||
4.对需要检验检测的优先采样和检测。 | 动植司、食品局、商检司、监管司、企管司、科技司按职责分工,各直属海关 | ||
5.优先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 卫生司、科技司按职责分工,各直属海关 | ||
海关可根据关区实际,通过设立认证企业专用窗口、建设排队叫号系统认证企业优先叫号、摆放“海关认证企业(AEO)优先办理”字样标识牌等形式办理。 | | ||
(三)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 因不可抗力或者应急状态等情形导致口岸通关环节业务暂停的情况恢复后,优先安排企业进出口货物通关。 | 高级认证企业 | 综合司、监管司按职责分工,各直属海关 |
(四)优先适用海关改革创新制度 | 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优先申请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海关监管创新制度。 | 认证企业 | 自贸司、企管司按职责分工,各直属海关 |
(五)优先对外推荐注册 | 优先向其他国家(地区)推荐农产品、食品、化妆品、动植物产品等出口企业的境外注册。 | 认证企业 | 动植司、企管司按职责分工,各直属海关 |
(六)优先提供统计数据服务 | 优先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提供本企业报关单证档案查询服务。 | 高级认证企业 | 统计司、各直属海关 |
(七)优先受理办理预裁定申请 | 企业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之前向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海关优先受理、优先办理。 | 高级认证企业 | 关税司、各直属海关 |
二、减少监管频次类措施 | |||
(八)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比例 | 1.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 | 高级认证企业 | 风险司、各直属海关 |
2.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 | 一般认证企业 | ||
(九)降低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抽批比例 | 1.设立高风险货物负面清单,高级认证企业进出口负面清单或者国家部委和海关总署政策性要求外的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降低至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批比例的5%以下。 | 高级认证企业 | 卫生司、动植司、食品局、商检司、风险司按职责分工,各直属海关 |
2.设立高风险货物负面清单,一般认证企业进出口负面清单或者国家部委和海关总署政策性要求外的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降低至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批比例的20%以下。 | 一般认证企业 | ||
(十)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抽查比例 | 1.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5%以下。 | 高级认证企业 | 关税司、各直属海关 |
2.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20%以下。 | 一般认证企业 | ||
(十一)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 1.实施较低的常规稽查抽查比率。 | 高级认证企业 | 企管司、各直属海关 |
2.对符合条件的核查事项(内容),开展核查作业时,可实施自查结果认可模式。 | |||
3.对同一家企业,定期管理类核查次数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 |||
三、降低通关成本类措施 | |||
(十二)可以申请免除担保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级认证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 高级认证企业 | 关税司、综合司、监管司、 企管司按职责分工,各直属海关 |
1.涉及“两步申报”模式下进出口货物税款的担保。 | |||
2.涉及暂时进出境等海关特定业务的担保。 | |||
3.涉及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的担保。 | |||
(十三)降低担保金额 | 涉及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的担保,海关收取的担保金额可以低于其可能承担的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 一般认证企业 | 企管司、各直属海关 |
(十四)进出口货物实施“先放后检” | 1.设立高风险货物负面清单,在海关完成现场必要的检验检疫后,企业可以将负面清单以外的进出口货物提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海关再实施实验室检测、综合评定及签发证书等作业。 | 高级认证企业 | 动植司、食品局、商检司、监管司、科技司按职责分工,各直属海关 |
2.作为原料进口的化妆品在完成检验检疫合格评定前,可先行投入生产加工。 | |||
(十五)进出口货物采用“非侵入”方式查验 | 进出口货物一般采用“非侵入”方式查验,提高机检无异常直放比例,减少货物开拆数量和查验时间。对现场不具备查验条件的高密封等货物,根据企业申请,可实施到厂查验。 | 高级认证企业 | 风险司、监管司按职责分工,各直属海关 |
(十六)实施企业信用承诺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 1.海关可依法采信企业提交的信用承诺或者相关证明材料,替代对进出口货物(食品除外)的实验室检测。 | 高级认证企业 | 动植司、食品局、商检司、科技司按职责分工,各直属海关 |
2.进口食品标签需实施技术整改且未命中实验室检验的,可采取企业信用承诺或者“线上”视频模式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管。 | |||
3.进境动物指定隔离场再次申请使用的,海关可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考核。 | |||
4.出境水生动物、水果实施“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除必要的现场监管以外,可采取“线上”视频监管方式。 | |||
四、缩短办理时间类措施 | |||
(十七)压缩检验检疫事项审批时限 | 1.除特殊情况外,申请出入境特殊物品审批的,高级认证企业审批时限由20日压缩至5日以内;一般认证企业审批时限由20日压缩至10日以内。 | 认证企业 | 卫生司、动植司、食品局按职责分工,各直属海关 |
2.除特殊情况外,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时间压缩50%以上。 | |||
(十八)缩短提出“预约通关”申请时间 | 企业需要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以外,办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境快件通关手续的,向海关提出预约通关申请的时间由提前24小时缩短至提前8小时。 | 高级认证企业 | 综合司、监管司按职责分工,各直属海关 |
五、优化服务类措施 | |||
(十九)设立海关企业协调员 | 海关设立企业协调员,为企业协调解决在进出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 高级认证企业 | 企管司、各直属海关主办,各相关司局协办 |
(二十)提供专属信用培育 | 为企业提供个性化信用培育,及时帮助企业知晓和掌握海关政策,避免发生违法情事。 | 高级认证企业 | 企管司、各直属海关 |
(二十一)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服务 | 海关通过信息提醒、约谈、建议书等方式,将报关差错、欠缴税款、业务办理时限、违法记录、联合惩戒等信息定期告知企业,帮助企业及时规范改进。 | 高级认证企业 | 企管司、各直属海关 |
(二十二)协调解决跨关区通关疑难问题 | 结合高级认证企业诉求,统筹协调跨关区、关区内各业务部门和现场海关,为企业解决通关疑难问题。 | 高级认证企业 | 企管司、各直属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