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的指示精神,提升我省化妆品经营企业整体形象和服务水平,营造安全放心的化妆品消费环境,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意见》(琼府〔2017〕86号)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总局印发2018年化妆品监管工作要点》(食药监药化监便函〔2018〕43号)要求,省局决定开展化妆品经营示范店建设,现将《海南省化妆品经营示范单位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联系人:钟祥全,联系电话:66832566,邮箱:1401231156@qq.com。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化妆品经营示范单位建设方案
为规范化妆品经营秩序,促使化妆品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营造安全放心的化妆品消费环境,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意见》(琼府〔2017〕86号)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总局印发2018年化妆品监管工作要点》(食药监药化监便函〔2018〕43号)要求,省局决定开展化妆品经营示范单位建设,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主席关于海南建设国际旅游消费中心有关指示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形成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的决策部署,以企业经营管理者自觉学法律、尽义务、担责任为抓手,全面贯彻化妆品监管法规要求,促使化妆品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提升化妆品行业自律管理水平,宣传化妆品安全消费常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化妆品安全治理,形成政府引领推动、企业主动作为、社会共同参与的化妆品安全治理模式,不断提升化妆品安全保障水平,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化妆品消费环境。
二、任务对象及目标
2018年,在全省建成第一批不少于60家化妆品示范经营店,并以示范建设为抓手,落实监督管理各项职责和要求,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化妆品监管工作。通过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化妆品行业综合治理,提升整体规范水平。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1. 省局制定《海南省化妆品经营示范单位建设方案》,召开全系统电视电话会议,统一部署化妆品示范单位创建工作(6月1日至6月30日)。
2. 各市县根据省局《化妆品示范店建设方案》制定本单位化妆品示范单位建设实施方案,组织宣传发动工作。充分运用报纸、网络等相关媒体,宣传活动的意义、评选的范围、条件、方式方法,营造良好氛围,引导化妆品经营企业积极参加示范创建活动(7月1日至7月15日)。
(二)组织实施阶段(7月16日至9月15日)。各市县局在宣传动员基础上,选择具备基本条件、有代表性,同时又自愿的经营企业参加创建活动;指导、培训、督促经营企业严格对照创建标准自查自纠、整改提高。
(三)审核验收阶段(9月15日至10月15日)。各市县局按照建设标准对化妆品经营示范店进行考评,符合要求的,统一在省局官网上向社会公示,并将考评材料整理归档。
(四)巩固深化阶段(10月16日至11月15日)。各市县局对创建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推动形成市场自律为主、监管部门精准监管的经营领域常态化管理机制。继续按照标准,对示范店进行管理,确保持续规范。省局将对市县局化妆品经营示范单位建设情况进行抽查评估。
四、示范建设标准
经营单位包括营业执照范围含化妆品经营使用相关项目的,化妆品专卖店、专营店及以销售化妆品为主的经营店;符合以下标准且得分达到85分以上的评为示范单位:
(一)产品合法性:产品经注册或备案,其注册批件(备案凭证)在有效期内,化妆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真实规范合法,进口产品有中文标识;
(二)主体与环境:证照齐全,店容店貌整洁有序,仓储规范;
(三)渠道与来源:建立购进验收台账,保存供应商证照及购货票据;
(四)标签与宣传:不虚假夸大宣传,无违法广告;
(五)消费放心:开展放心消费公开承诺,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可获取安全常识及查询产品合法性的基本方法;建立产品售后服务、举报投诉、不合格产品下架召回和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解决投诉并做好记录。
五、责任分工
(一)省局负责组织全省的示范建设工作,建立完善示范建设标准和评价体系,指导推进各市县示范建设工作。
(二)各市县化妆品监管部门制定本市县化妆品经营示范单位建设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本辖区示范单位建设。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化妆品经营示范单位建设是贯彻落实建设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重要指示的具体行动,有利于增强化妆品经营企业自律意识和管理能力,有利于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各市县局要强化领导,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密切配合,扎实开展示范建设工作。要强化创建工作中宣传、培训、检查评估等工作的经费保障,确保示范建设有序开展。
(二)加强宣传,齐抓共管。各市县局要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化妆品企业参加创建工作。加强与广告、消费者协会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示范创建工作。加强对消费者及从业人员的化妆品安全知识培训教育,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广泛宣传示范建设的目的意义,及时报道建设工作动态、进展和成效,营造创建工作的浓厚氛围。
(三)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开展“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存在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的不得评为示范单位,确保评选出的化妆品经营示范单位在诚信合法经营、规范服务以及坚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方面,成为全省化妆品经营领域学习的典范。同时在“化妆品经营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中,不得增加企业负担,不得收取企业任何费用。
(四)各市县局在创建工作中,要做好工作记录,注意收集反映工作的相关文件(方案、总结等)、照片、表格等材料并及时归档。相关材料分别于9月20日、12月20日前报送省局。
附件:1. 海南省第一批化妆品经营示范单位建设任务表
2. 海南省化妆品经营示范单位建设标准及评分细则
附件1
海南省第一批化妆品经营示范单位建设任务表
序号 | 单 位 | 示范经营店不少于家数 |
1 | 海口市 | 15 |
2 | 三亚市 | 8 |
3 | 儋州市 | 5 |
4 | 琼海市 | 3 |
5 | 文昌市 | 2 |
6 | 陵水县 | 2 |
7 | 万宁市 | 2 |
8 | 定安县 | 2 |
9 | 屯昌县 | 2 |
10 | 琼中县 | 2 |
11 | 五指山市 | 2 |
12 | 乐东县 | 2 |
13 | 昌江县 | 2 |
14 | 东方市 | 2 |
15 | 澄迈县 | 2 |
16 | 保亭县 | 2 |
17 | 临高县 | 2 |
18 | 白沙县 | 2 |
19 | 洋浦经济开发区 | 1 |
合计 |
| 60 |
附件2
海南省化妆品经营示范单位建设标准及评分细则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主要内容 | 分值 | 评分细则 | 得分 |
1.主体责任落实指数 | 产品合法性 | (1)国产化妆品由取得有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批件。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经过备案。 | 30 | 1.1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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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售化妆品均在保质期内。 | 5 | 随机抽查各类别产品不低于10个(低于10个产品全查)(低于10个产品全查),检查是否过期或变质。如有发现,扣0.5分/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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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 | 随机抽查各类别产品不低于10个(低于10个产品全查),查验化妆品外包装是否有企业的质量合格标记。无质量合格标记的查验国产化妆品是否能提供该产品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如有发现,扣0.5分/非法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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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与环境 | (4)营业执照合规并亮照经营。 | 10 | 现场查看是否亮照经营,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范围、注册地、许可期限等是否与批准一致。无亮证经营的,扣2分,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范围、注册地、许可期限与批准不一致的,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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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营场所和仓库保持内外整洁。 | 5 | 查验经营场所和仓库是否保持内外整洁。环境不整洁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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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规定的储存条件储存化妆品。 | 5 | 未按规定的储存条件储存化妆品的,扣2分;检查已开封使用的化妆品是否加盖加罩,是否有污染,感官异常。如有发现,扣0.5分/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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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与来源 | 7 | 5 | 检查进货查验制度的文字材料。查验供货商证执照复印件,若供货商为生产企业,则需查验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索证不全,每家扣1分,无制度扣1分,内容不全或不合理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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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5 | 检查购进验收台账,记录项目是否真实齐全,票账货是否一致。台帐不真实,直接扣4分,内容不全酌情扣分,每少记录一个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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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与宣传 | 11 | 10 | 检查所使用的化妆品是否宣传疗效;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是否标注有适应症;是否存在虚假或夸大宣传;相关广告是否夸大宣传或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每发现一条违法广告或非法宣传,扣1分;产品存在非法宣称,扣1分/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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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放心消费满意指数 | 消费放心 | 开展放心消费公开承诺,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可获取放心消费安全常识及查询化妆品合法性的基本方法。 | 10 | 查看现场及资料,是否有放心消费公开承诺,是否建立投诉制度,记录是否详细。无承诺扣5分,无查询合法性的方法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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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产品售后服务、举报投诉、不合格产品下架召回和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对投诉要及时加以解决。 | 10 | 22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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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存在销售私自配制化妆品或假冒伪劣化妆品的不得评为化妆品示范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