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鄂尔多斯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二连浩特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满洲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近期,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函告的形式向自治区农牧厅反馈了在市场检查中发现的动物检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此,自治区派出了两个督查组赴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旗和赤峰市喀喇沁旗开展了督查工作。现将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一)“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签随意发放的问题。鄂温克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存在有未将发放给该旗通利肉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签(2019年12月31日过期)进行回收和销毁,同时对该公司“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签的使用监管不到位,致使2080枚“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签流入超市随意使用(已查扣1480枚)。
(二)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存在着未背书《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编号的问题。屠宰检疫中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B)上背书《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编号的要求是全区的统一规定,喀喇沁旗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未向上级反映问题、请示的情况下,以操作繁琐不便为由,违反了《关于屠宰检疫环节实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编号背书的通知》(内动卫监[2017]19号)的规定,未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备注栏中背书《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编号。
(三)动物副产品未出具检疫证明的问题。呼伦贝尔市个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未能严格落实自治区农牧业厅下发的《关于严格落实生猪产品“两证两章”准出制度的通知》(内牧医发[2015]355号),存在着对零散上市的动物副产品不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的问题。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各盟市要深刻汲取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赤峰市喀喇沁旗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违规、工作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的教训,要迅速成立督查工作组,以问题为导向,在辖区内开展一次自查自纠的督查工作。重点督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动物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落实情况;官方兽医出具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合法、合规情况;动物卫生证章标志订购、发放、领取、使用、回收、销毁等工作的落实情况。各盟市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要立行立改,认真总结,并将整改总结于2020年9月30前上报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自治区也将适时派出工作组对盟市、旗县进行抽查。
(二)各地要切实有效落实好《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全区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内动卫监[2020]1号)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把好猪、牛、羊等动物产地检疫关,切实提高全区猪、牛、羊等动物产地检疫率;要进一步强化动物屠宰检疫各环节工作的有效、规范落实;要加强跨省调运种乳用动物检疫审批工作和落地监管工作,切实加大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场所的监管力度,做好生猪等活畜禽运输车辆、供外省市区养殖企业和屠宰企业备案工作,完成好各类信息的调度和上报工作。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好自治区农牧厅《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动物检疫验讫证章和相关标志样式等有关要求的通知》(农牧厅办医[2019]26号),规范使用新版“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签等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相关标志,要回收、销毁旧版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签等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相关标志;进一步建立完善动物卫生证章标志订购、生产、供应、发放、登记、信息录入、回收、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实行专人、专账、专库管理,做好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计划、订购、发放、领取等工作,切实强化监督检查工作力度,按规定时限将本辖区动物卫生证章标志订购数量、生产企业上报自治区监督所备案。
(四)各地要加大官方兽医的培训工作,要有针对性的做好培训和宣传,提高官方兽医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要做好进厂动物的查证验物、宰前检疫、宰后同步检疫、实验室检测报告、检疫记录等工作,对合格的动物产品、副产品要规范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副产品按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督导企业落实畜产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大对企业监管力度,督查企业非洲猪瘟病毒自检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出具等工作情况,督促企业人员做好动物入场到达地信息的确认报送工作。要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六条禁令”、屠宰检疫“五不得”和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十不得”的规定,切实将动物检疫和证章标志管理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联系人:张福柱13848184378邮箱:664912466@qq.com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020年9月11日内动卫监[2020]6号(审核:杨秀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