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市政府决定对应取消市级行政许可事项9项,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2项,下放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行政许可事项2项。现将上述取消和调整的13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要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擅自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不得通过拆分、合并或重组等方式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审批,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对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细化承接措施,确保平稳有序过渡;对下放到区县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加强对承接单位的培训和指导。要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相应调整网上行政许可事项及办事指南,动态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3.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部门 | 处理 决定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省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建设项目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 市通信管理局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通信管理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电信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监督指导有关企业编制干线传输网滚动规划。2.依据干线传输网滚动规划强化共建共享监督管理。3.持续强化干线传输网运行质量和安全保障。 |
2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市民政局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民政部门要加快完善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有关标准,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信息共享,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共享至市共享交换平台,民政部门及时获取。2.实施年度报告制度,生产装配企业每年编制报送年度报告。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依法处罚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4.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公开信用信息。5.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
3 | 船员注册及服务簿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 市交通局,区县交通部门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对通过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审查的船员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交通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船员适任证书管理,厨师、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纳入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申请人员范围。2.对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符合船员健康要求、经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考试者,在签发相应船员适任证书时,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3.新的《船员服务簿》作为船员个人持有的法定文书,主要承载船员档案功能,记录船员履职情况。加强船员持有《船员服务簿》和记录船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 |
4 |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市交通局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交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与海关、边检、交管等的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加强对有关车辆的静态管理和动态监控。2.加强信用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违法失信企业退出机制。 |
5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区县交通部门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交通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2.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标准,推动站(场)建设运营标准化。3.加强与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关于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信息共享。4.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业户的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开失信企业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 |
6 | 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市农业农村委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农业农村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严格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强化对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的服务和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全程质量安全管理和追溯体系。2.建立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配方备案制度,要求企业主动履行备案义务。3.监督饲料企业严格按照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对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技术要求实施严格监管,严厉打击违规或超量添加抗生素、激素等化学物质的行为。4.加大饲料产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假冒伪劣饲料产品。5.加强饲料企业信用监管,健全饲料行业诚信体系,及时记录饲料企业诚信状况并向社会公开。 |
7 | 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 | 《兽药管理条例》 | 市农业农村委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农业农村部门(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完善备案管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及时掌握兽药临床试验情况。2.监督新兽药临床试验单位按照备案的试验方案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临床试验。3.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
8 | 名称预先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 市市场监管局,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改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自主申报名称,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核准名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库,引导企业自行拟定符合规则要求的名称。2.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3.简化优化工商登记程序,实行“一次性告知”,提高企业登记办理效率,保障企业自主选择名称。 |
9 | 国产药品注册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市药监局 | 取消 | 取消初审后,改由国家药监局直接受理国产药品注册申请。 |
附件2
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国家实 施部门 | 我市承 接部门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 | 市交通局 | 承接后,交通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执行交通运输部修订完善的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和相关标准,统一规范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优化审批服务。2.依托有关信息系统,实现港口设施保安管理信息报送和共享,加强对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监管。 |
2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认可,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认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应急管理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 市应急局 | 承接后,合并甲级、乙级资质,只保留基础资质。应急管理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健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工作制度,制定本级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和执法标准,明确监管管辖权,规范自由裁量权。2.加强对审批工作的培训、指导、督查工作,及时纠正有关问题。3.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对失信企业实行联合惩戒。4.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有关信息的共享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5.支持行业组织发挥自律作用,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 |
附件3
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现实施 主体 | 下放实 施主体 | 下放权限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主城区以外毗邻区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市级交通部门(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区县交通部门 | 部分下放,主城区以外毗邻区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区县交通部门。 | 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强化行业行政许可信息共享,许可实施机关及时将许可情况推送至上级交通部门,并在本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行政许可信息,逐级上传至部级系统。2.指导区县交通部门督促企业健全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3.加强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发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等平台作用,强化车辆运行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4.加强执法监督,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罚违法行为。5.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强化考核结果应用。6.完善服务质量投诉监督机制,充分发挥“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作用,畅通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服务质量投诉案件。7.加强辖区内交通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 |
2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条例》 | 市卫生健康委,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 市卫生健康委,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 部分下放,市属医疗机构的护士执业注册由市卫生健康委审批;除市属医疗机构外,按属地管辖,医疗机构的护士执业注册由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审批。 | 护士执业注册行政许可下放,市卫生健康委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通过全面开展护士电子化注册,实施护士执业动态追踪管理,实现护士执业注册在线全程管理;2.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管理、行业监督等方式加强监管,同时,公布监督电话,畅通群众和社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置举报。3.加强政务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