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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关于发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复工生产卫生操作指南》的通知 (沪食化协〔2020〕005 号)

   2020-02-17 708
核心提示:各会员企业、有关单位: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
各会员企业、有关单位: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目前,全国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对所辖区域的企业,作出了不同的复工要求,大部分企业将于2月10日起复工。
 
    为了及时帮助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食品、化妆品等企业的复工生产及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指导生产企业科学有序地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企业的生产质量安全与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上海市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协会,组织编写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复工生产卫生操作指南》。本指南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食品、化妆品等生产企业的卫生防护。此外,可供除食品、化妆品等生产企业之外的企业参考使用。
 
    由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信息的掌握有限,编写工作相对仓促。之后,协会将视疫情变化的态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改进此版本。请有关企业参照此版指南,组织开展复工的准备工作及生产管理。
 
    附件: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复工生产卫生操作指南》
 
    上海市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协会
 
    2020年2月9日


 
地区: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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