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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供我乳品进口相关规定的函(质检食函〔2015〕185号)

   2016-01-14 669
核心提示:驻阿联酋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你处2015年8月19日《关于请协助提供我进口乳制品有关规定的函》(阿联酋经商函[2015]46号)收
驻阿联酋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你处2015年8月19日《关于请协助提供我进口乳制品有关规定的函》(阿联酋经商函[2015]46号)收悉。现将有关规定函告如下。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要求和国际通行做法,包括乳品在内的动物源性食品须经过风险评估,获得检验检疫准入后方可对华出口。现将中方乳品准入程序提供你处,供参考。
 
  此外,你处来函中提到阿方对向中国出口骆驼奶粉有兴趣。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粉》(GB 19644-2010)中对乳粉的定义为"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粉状产品"。因此,以骆驼奶为原料制成的骆驼奶粉不符合我国对乳粉的定义,属于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企业如欲进口此类产品,需首先向国家卫生计生委申请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进口许可,获得许可后检验检疫部门才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口。
 
  附件:   进口乳品准入程序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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