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 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号57)、《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 7号),以及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等三项工作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7〕61号)等文件要求,为推进预防性体检工作有序开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格分步实施
从业人员健康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沟通协调,强化主动服务,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企业和从业人员负担,为从业人员提供优质的健康检查服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逐步实现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分开,规范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2019年6月30日前,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疾控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共同承担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自2019年7月1日起,各级疾控机构不再承担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
二、规范体检,做好管理服务
(一)体检机构。严格遵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中关于废止《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具备检查项目中所有疾病检查诊断能力的医疗机构均可开展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
(二)体检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的通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通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对六类人群进行预防性体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直接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生产操作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
(三)体检项目。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从业人员应检查细菌性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项目。除以上检查项目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还应检查霍乱、阿米巴性痢疾和副伤寒,化妆品生产人员还应检查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如手癣、指甲癣等)、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
三、加强监管,强化便民利民
(一)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食品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属各区县,各区县(自治县)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参照65元/人的补助标准,对提供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服务的体检机构进行补助。2年后根据实际对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牵头开展本辖区预防性体检工作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财政部门,并将评价结果与补助资金分配挂钩。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市预防性体检管理工作,市财政局根据市卫生健康委提供的绩效评价结果对区县进行奖补。
(二)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辖区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需求,按照“科学布局,方便群众”原则,于2019年6月6日前公示本辖区内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确保从业人员应检尽检。强化工作衔接,督促疾控机构与医疗机构于7月1日前做好交接,确保工作不断档脱节。要加强对各级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开展预防性体检工作的培训指导、质量控制和日常监管,杜绝体检机构虚报体检人数套取财政补助资金,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辖区内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上报市卫生健康委。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提高从业人员对政策的知晓度和认知度,引导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做好体检工作。各级疾控机构和相关医疗机构要通过政务公开、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采取宣传专栏、宣传折页、电子屏、官方网站和微信微博等多种措施,强化政策宣传,做好疏导解释和舆情管控,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确保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顺利过渡,平稳实施。
(四)承担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的机构要严把体检对象入口关,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并提供必要的手续,实行实名制体检,确保体检人员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预防性体检的从业人员。建立预防性体检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工作管理制度,公示检查流程及项目,建立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档案,严格按照诊疗操作规范开展预防性体检。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从业人员的隐私,不得把从业人员健康信息提供给无关机构或人员。
附件:1.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表(参考)
2.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卡(参考)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8日
附件1
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表(参考)
编号: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照片 (盖章) | ||||||
从业人员类别 | |||||||||
检查项目 | 检查结果 | 医师签章 | 检查日期 | ||||||
无 | 有 | 备注 | |||||||
1 | 细菌性痢疾 | ||||||||
2 | 伤寒 | ||||||||
3 | 甲型病毒性肝炎 | ||||||||
4 | 戊型病毒性肝炎 | ||||||||
5 | 活动性肺结核 | ||||||||
6 | 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 ||||||||
7 | 霍乱 | ||||||||
8 | 阿米巴性痢疾 | ||||||||
9 | 副伤寒 | ||||||||
10 | 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 (如手癣、指甲癣) | ||||||||
11 | 手部湿疹 | ||||||||
12 | 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 |
顾客服务的人员(检查1-6项);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和直接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
生产的人员(检查1-6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生产操作人员(检查1-6项);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检查1-6、10-12项)
2.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是食品生产销售环节中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食品设备和
器具、食品接触面的操作人员,以及餐饮服务环节清洁操作区内的加工制作及切菜、配菜、烹饪、
传菜、餐饮具清洗消毒的从业人员。
附件2
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卡(参考)
(尺寸85.6mm×54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