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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1”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渔发〔2021〕7号)

   2021-03-23 764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强水域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渔业高质量发展,为“十四五”时期加快推进现代渔业建设开好局、起好步,我部决定2021年继续组织开展“中国渔政亮剑”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并制定了《“中国渔政亮剑2021”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抓好落实。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李文旭
 
  电话:010-59193085、59192915(传真)
 
  邮箱:yuzhengchu@agri.gov.cn
 
  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曹剑峰
 
  电话:021-62457625(兼传真)
 
  邮箱:jianfeng.c@126.com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工程研究所 陈海云
 
  电话:010-68697611、68699100(传真)
 
  邮箱:cnfmdata@163.com
 
  农业农村部
 
  2021年3月5日
 
  “中国渔政亮剑2021”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为强化渔业水域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进一步规范渔业生产秩序,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我部决定组织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21”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称“亮剑2021”)。为确保“亮剑2021”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突出关键领域,聚焦重点问题,强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渔区生产秩序、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强化渔业水域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渔业高质量发展,为“十四五”时期加快推动现代渔业建设开好局、起好步。
 
  二、行动目标
 
  以长江“十年禁渔”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为重点,全面落实休禁渔制度等渔业资源养护措施,规范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及经营利用、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等行为,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渔业秩序持续向好,推动实现渔业高质量发展。依托海上涉外渔业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完善渔政与海警、公安等部门执法协作机制,深化我与周边国家联合执法机制,强化我管辖水域执法监管,维护好国家渔业权益。加强渔政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
 
  三、组织领导
 
  (一)“亮剑2021”由农业农村部统一领导,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以下称“渔业渔政局”)会同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称“长江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执法机构(包括承担渔业行政执法职责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相对独立设置的渔政执法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
 
  (二)“亮剑2021”成立指挥部,指挥长由渔业渔政局局长刘新中担任,副指挥长由长江办主任马毅、渔业渔政局副局长江开勇和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渔业渔政局、长江办和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相关处室负责同志。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渔业渔政局渔政处。
 
  四、行动任务
 
  “亮剑2021”包括九个具体专项执法行动。
 
  (一)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时段。全年。
 
  2.行动目标。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有关要求,依托长江禁捕退捕工作专班和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专班,强化非法捕捞全链条执法监管,推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四清四无”常态化,确保长江“十年禁渔”开好局、起好步。
 
  3.主要任务。一是按照全覆盖、无死角的要求,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走访摸排,深挖细查违法捕捞活动线索,高频次开展巡航执法,持续打击电毒炸等各类非法捕捞和破坏珍稀濒危水生生物行为。二是加强非法捕捞多发高发时段和重点区域管控。针对鄱阳湖、洞庭湖等重要水生生物栖息地和省际交界等重点水域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加大长江口执法监管力度,严防海洋捕捞渔船进入长江口禁捕管理区作业。三是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强化源头治理,持续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严厉打击“三无”船舶涉渔行为,推进船网生产、维修、销售环节管控。四是规范休闲垂钓管理,严禁使用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严厉打击一人多杆、单线多钩、长线多钩等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五是推动建立水产品“合格证+追溯凭证”索证索票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强化对电商平台、水产市场、餐饮场所和渔具市场等经营环节的执法监管,推动长江野生江鲜禁售禁食。六是落实长江流域“一江两湖七河”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渔政执法能力建设,做实14个部省共建共管渔政基地,做强长江渔政特编执法船队。七是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健全并落实网格化管理制度,发挥协助巡护、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
 
  承担单位: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二)海洋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时段。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执行。
 
  2.行动目标。贯彻落实《渔业法》相关规定,继续坚持“最严格的伏季休渔制度”和“最严格的伏季休渔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海洋捕捞渔船(含捕捞辅助船,下同)应休尽休,海洋渔业资源得到休养生息。
 
  3.主要任务。一是实施船籍港休渔,以县(区)为单位建立应休渔渔船台账,落实“依港管船”“定人联船”“船位报告”“定期点船”“信息周报”等管理制度,发现擅自出海作业的,要及时召回并依法处置。二是坚持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组织海上日常巡查、交叉检查、突击抽查、区域联查。加大重点港口、海域巡查力度和频率力度,突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省际交界线”和渤海、黄海北部、长江口外等重点海域巡航监管。三是突出抓好异地休渔渔船、异地挂靠渔船、大型冷冻船、“拖改刺”“拖改围”“拖(围、刺)改钓”渔船、法院扣押渔船、生态环境(渔业资源)监测调查船、养殖船(含采捕自繁自养贝类船只)等重点涉渔船舶的执法监管,对以上违法从事捕捞的船舶,要依法严处。四是加强专项(特许)捕捞执法监管,落实专项(特许)捕捞渔船网具核查、生产全程动态监控、指定港口卸货等执法监管措施,对违反专项(特许)捕捞规定的要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取消专项(特许)捕捞资格。五是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加强部门协作,捕捞、运输、销售全链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适时组织启动活动和省际联合交叉执法行动。
 
  承担单位:沿海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三)涉外渔业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时段。全年。
 
  2.行动目标。加强与周边国家渔政双边执法合作,严厉打击侵渔和非法捕捞、越界捕捞行为,保护渔民合法权益,稳定周边海域渔业生产秩序,树立我负责任渔业国家形象。
 
  3.主要任务。中俄边境水域,在黑龙江、乌苏里江、松阿察河、兴凯湖等水域,抓好重点区域布控和水面巡查,严厉打击渔民越界捕捞和非法侵渔行为,重点开展好中俄春季和秋季渔政联合执法检查。中朝边境水域,在辽宁省水丰水库,吉林省云峰水库、渭源水库,鸭绿江吉林白山、通化段,图们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红旗河、珲春河等河段,联合公安、海事等部门开展非法捕捞治理,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越界捕捞和侵渔等违法违规行为。中老边境水域,加强中老渔政联合巡航执法,保护和修复澜沧江水生生物资源。中越边境水域,在条件具备的区段加大执法力度,推动开展同步执法行动。公海和周边海域,加大与公安、海警等部门的合作力度,强化源头治理和港口管理,协同加强公海和周边海域作业渔船管理,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套牌渔船非法出境和越界捕捞行为。加强联合执法,依法取缔涉外渔业黑中介,斩断非法利益链,督办一批大案要案。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严厉打击海上侵渔行为。
 
  承担单位:沿边沿海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四)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规范利用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时段。全年。
 
  2.行动目标。贯彻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贸易)、运输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提高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经营利用水平。
 
  3.主要任务。一是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关于开展“清风行动”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依法依职能严格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行为,全面加强猎捕、人工繁育及展示展演场所监管。二是充分发挥举报平台作用,按职责分工及时受理违规经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举报,快查快办、严查严办。三是加强科普宣传,提高全社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引导树立科学文明的饮食观,摒弃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
 
  承担单位:地方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五)黄河、珠江等重点河流禁渔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时段。与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各水域禁渔时间一致。
 
  2.行动目标。贯彻《渔业法》相关规定,落实《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关于实行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等禁渔制度要求,确保应禁渔渔船按照规定禁渔,实现生态保护与渔业高质量发展相统一。
 
  3.主要任务。一是多角度、全方位宣传禁渔政策。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禁渔渔船台账,落实“集中停靠”“定人联船”“定期点船”“信息周报”等管理制度,掌握所辖渔船动态。二是组织水上、陆上重点区域巡回检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对非法捕捞活动易发、高发水域和交界水域实行分片包干、高频巡查,必要时实施蹲守驻守检查,确保禁渔秩序平稳。三是强化地区间执法合作,适时组织省际间联合执法、交叉执法行动。四是严厉打击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娱乐性垂钓行为不再列入执法查处范围,地方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担单位:黄河、海河、辽河、松花江、钱塘江、淮河、珠江、闽江和海南内陆水域等禁渔水域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六)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时段。全年。
 
  2.行动目标。贯彻落实《渔业法》《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等法律规定,在海上涉外渔业综合管理协调机制下,完善地方党委政府牵头、多部门协调齐抓共管的机制,严厉打击“三无”船舶涉渔行为,持续推进“绝户网”清理取缔,拆解、销毁一批“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推动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数量持续减少。
 
  3.主要任务。一是加大水上执法力度,发现“三无”船舶以及套牌船舶从事涉渔活动,一律押回渔港处置。二是抓好休禁渔期等关键时间节点,依托渔港、码头等船舶停泊点集中组织封港清船行动,对疑似涉渔“三无”船舶要采取禁止离港、指定地点停靠等强制措施并组织调查。经查实的涉渔“三无”船舶,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取缔。三是加强对涉渔船舶修造环节的监管,推动部门间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建造、改造涉渔船舶的行为。四是深入推进海洋违规渔具整治“清网”行动,严厉打击使用禁用渔具、网目尺寸不合格渔具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绝户网”作业行为,特别是对使用多层囊网、加装衬网渔具的违规行为予以重拳打击。加大幼鱼比例检查力度,对明显超出规定标准的严肃查处。联合公安、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禁用渔具等“绝户网”生产、经营行为。五是积极组织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等违规网具公开集中拆解、销毁活动,以案释法,充分发挥震慑作用。
 
  承担单位:地方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七)打击渔船跨区作业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时段。全年。
 
  2.行动目标。贯彻落实《渔业法》《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严厉打击捕捞渔船跨区作业行为,切实维护渔业秩序。
 
  3.主要任务。一是充分发挥渔船船位监控系统等平台作用,严密监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水域生产渔船动向。二是依托渔港、码头及渔船集中停泊点,定期集中开展清查行动,严格排查非本地渔船。三是加大海上执法巡查力度,发现跨区作业和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从事非法拖网作业的海洋渔船一律登临检查并依法查处。四是充分发动、依靠群众,认真核实群众举报线索,对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跨区作业行为的渔船,依法严处。五是加强技术合作,实现船位实时共享,建立健全违规船舶全国渔港协查机制和跨区作业违规渔船查处信息通报机制。
 
  承担单位:沿海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相关技术支撑机构。
 
  (八)打击电鱼行为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时段。全年。
 
  2.行动目标。贯彻落实《渔业法》,严厉打击电鱼行动,确保大范围、群体性电鱼行为现象基本杜绝,散发性电鱼行为持续减少,部门协作机制有效运行。
 
  3.主要任务。一是对举报频繁、存在时间长、群众反映多的电鱼行为高发、频发水域加强执法巡查频度,必要时开展驻守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对使用资源破坏强度大的电拖网作业的,要依法从重处罚,涉案电鱼器具和“三无”船舶一律没收,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是创新执法检查形式,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深挖排查电鱼违法线索,严厉打击违法制造电鱼相关器具行为,依法取缔制造电鱼器具的黑窝点、黑作坊。严肃查处从事电鱼渔具销售的商店、商家和电商平台,消除违法土壤。三是加强统筹协调,落实打击电鱼执法行动纳入地方“河长制”“湖长制”绩效考核体系相关工作,加大考核力度。四是创新机制,加强部门协同,依法依职能强化渔业生态公益诉讼,加大对违法行为惩处力度,通过典型案件以案说法,提高法律震慑力。
 
  承担单位:地方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九)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规范使用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时段。全年。
 
  2.行动目标。贯彻《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安排部署,依法打击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环节相关违法行为,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
 
  3.主要任务。加强水产养殖场所定期巡查,加大对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禁止使用的药品与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特别是发现水产养殖者使用“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假劣兽药养殖水产品的,要依法立案调查,并按《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未按照国家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相关规定处罚;发现的假劣兽药生产商、经营者有关线索要及时移交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水产养殖者使用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饲料与饲料添加剂及农药、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和培训,引导养殖者使用国家批准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
 
  承担单位:地方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五、工作要求
 
  (一)统筹推进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突出重点和关键领域,制定“亮剑2021”工作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好各项渔业专项执法行动,确保执法成效。同时,要按照《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关于加快推进水产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等部署要求,统筹抓好渔业安全专项治理、非法养殖及水产苗种生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涉渔违法违规工程等方面的执法工作。水产养殖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生态环境部门查处。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明确一名厅局级负责同志担任行动指挥部副指挥长,渔政相关处室和渔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见附件1)。联络员应按要求通过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调度行动成效(样表见附件2,填报要求另行通知)。
 
  (二)完善执法机制。地方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外事、公安、海警、水利、网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工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支持配合,推动完善联合执法、联合办案,构建捕捞、运输、销售全链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机制,提升监管合力。要统筹执法力量,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联合执法、联动执法,形成水陆执法闭环。要敢于碰硬,对于发现的大案要案要坚决查处、依法公开,强化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达到“查办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
 
  (三)创新执法制度。地方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以后出现的新情况、新动态,立足职能,创新方式方法,在工作手段、资源整合、平台搭建等方面加强创新,提升渔政队伍履职能力,确保完成工作任务。推动出台渔业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对重点渔业违法行为人实施联合惩戒。加强《长江流域非法捕捞重点地区挂牌整治实施办法》《依法严厉打击海洋渔业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等渔政执法相关制度的宣贯落实,提升监管合力。要充分发挥社会公益组织作用,主动公开举报电话,逐步完善有奖举报机制,构建专群结合监管机制。
 
  (四)助力扫黑除恶。地方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扫黑除恶常态化部署安排,继续深挖渔业领域内组织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非法越境(界)、电毒炸鱼和海洋捕捞中划界圈海、渔港码头“扒皮”等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做好案件查办,坚决打击组织化、团伙化、链条化违法犯罪活动。
 
  (五)积极宣传引导。地方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将执法宣传摆到更加突出位置,与执法行动同研究、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监管氛围。加强以案释法,推动重大涉渔违法或犯罪案件在重点渔区公开宣判,强化警示作用。在充分发挥电视、电台、报纸等主流媒体宣传作用的基础上,要指定信息联络员做好向“中国渔政”和当地渔业渔政微信公众号及其他新媒体推送执法信息相关工作,及时宣传发布各地渔政执法重大案件,回应执法行动中的热点敏感信息。
 
  (六)强化能力建设。地方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渔政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等文件部署要求,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等部门支持,加强渔政执法装备建设,并将装备运维、罚没物品处置等执法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要加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供应,保障渔政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健康安全,保护渔政人员依法履责不受干扰。对于工作扎实、锐意创新、成绩突出的渔政执法集体和个人,要按照相关规定以适当方式予以奖励。贯彻《重大渔业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工作规定》《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落实执法责任制,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坚决清除涉渔违法违规“保护伞”,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素质过硬、党和人民满意的渔政执法队伍。我部将视情况针对重点地区和重大案件开展执法监督。
 
  请将“亮剑2021”指挥部副指挥长、成员及联络员名单(3月15日前)、上半年执法行动工作总结(7月10日前)、海洋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总结(9月底前)、全年执法行动工作总结(12月15日前)报送至渔业渔政局(工作总结电子版请同时发送至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工程研究所),涉及长江流域渔政执法任务的,同时抄报长江办。
 
  专项执法行动期间,遇重大情况请及时报我部。
 
  附件:   1.“中国渔政亮剑2021”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指挥部副指挥长、成员及联络员名单.doc
 
     2.“中国渔政亮剑2021”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数据调度统计表.doc



 
标签: 农业 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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