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按照《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以下简称《办法》)、《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字〔2018〕31号)关于工作纠错与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秉持对企业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现就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纠错与信用修复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作纠错机制
(一)工作纠错适用范围
1、企业因《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异议的。
2、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错误的。
3、企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决定的。
(二)工作纠错基本流程
1、企业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存在错误的,遵循 “谁产生,谁纠正”的原则,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处理:
(1)因《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属县市区局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错误造成的,应经本级机关局务会或专题会议讨论决定,报市州局企业监管部门审核,再报省局审批办理;属市州局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错误造成的,应经本级机关局务会或专题会议讨论决定,再报省局审批办理;属省局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错误造成的,应经列入部门初审,再报局务会或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2)因《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至(十)项及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纠错应经本级机关局务会或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纠错材料包括: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异议申请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记录更正审批表、局务会或专题会议会议纪要、相关证据材料。
2、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本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错误的,按照“企业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异议的”纠错工作流程进行。纠错材料包括: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记录更正审批表、局务会或专题会议会议纪要、相关证据材料。
上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下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纠正意见,并可以向下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督促其及时纠正,必要时可以直接作出纠正的决定。属市州局纠正县市区局的,经市州局机关局务会或专题会议讨论决定;属省局纠正下级局的,经省局机关局务会或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纠错材料包括: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记录更正审批表、局务会或专题会议会议纪要、相关证据材料。
3、企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决定的,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后,作出撤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决定,按照“谁列入、谁移出”的原则,撤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纠错材料包括: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记录更正审批表、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行政诉讼判决书、相关证据材料。
(三)纠错记录处理方式
纠错后,企业该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记录不再予以公示。
二、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本通知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是指对于因违反《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经企业申请,实施信用修复后可以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工作机制。
(一)信用修复机制适用情形
1、企业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是企业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补报了企业年报的。
2、企业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是企业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公示了相关企业信息的。
3、企业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是企业已经更正了相关信息,同时企业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公示了更正后相关企业信息的。
4、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是已经办理了住所变更登记重新取得了联系;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期间内办理过相关变更业务或者通过现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重新取得了联系的。
(二)信用修复机制工作流程
信用修复工作应遵循“谁登记,谁监管;谁列入,谁移出”的原则。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登记机关登记企业的信用修复工作的前期受理与核实,核实后报省局审批办理。对因企业住所变更等原因导致登记管辖机关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登记机关负责前期受理与核实。
因违反《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应符合上述情形,并主动向登记机关提出书面修复申请,登记机关才予以办理相关修复工作。企业未申请的,不予办理。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于辖区内多家企业符合上述四种信用修复机制适用情形的,可以汇总审核。
(三)申请信用修复材料要求
企业应填写《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向登记机关的企业信用监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签署《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受理部门应填写《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核查审批表》,提供核实情况的证据材料。
(四)信用修复记录处理方式
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记录经修复移出后,该条记于企业名下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和移出记录并行公示。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引导
企业因违反《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属于纠错适用范围或不符合信用修复情形,企业长期停业未经营,可以建议企业办理注销登记。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期限届满前完成注销程序的,自注销之日起终止公示,其相关严重违法失信信息记录至列入期限届满之日。因违反《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自注销之日起对其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相关限制性措施不再执行。
(二)严格依法办理
不属于纠错与信用修复适用情形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记录,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办理。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纠错与修复工作要严格把关,坚决杜绝捏造事实、违规变相操作。如有违反,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规范信用约束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做好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予以限制的清理规范工作,除依据《办法》第十三条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外,不再对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增加其他限制。
(四)认真履行职责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本登记机关登记企业的相关咨询解释工作。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纠错与信用修复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联系人:胡文彬 0731-85693412
肖鹏程 0731-85693416
附件: 1、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异议申请书.doc
2、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记录更正审批表.doc
3、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异议受理通知书.doc
4、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doc
5、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异议核实结果告知书.doc
6、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doc
7、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核查审批表.doc
8、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doc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