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6〕119号)已经印发,现就贯彻落实该意见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设置规划
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会同环保等部门抓紧修订“十三五”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要以合理布局、减数控量、提质增效为目标,严把设置条件,积极培育生猪屠宰加工龙头企业,促进生猪定点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发展的思路和大流通的思路,编制屠宰厂、点设置规划,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上一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除肉品销售网点确实无法幅射到的边远和交通不便农村地区外,不再审批小型生猪屠宰点及日屠宰500头以下含代宰的生猪屠宰厂(场),不再审批带有“屠宰场”的企业名称。对新建、迁建规模化、机械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必须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具备的条件,同时整合2个(含)以上现有屠宰厂(场)。对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确因规划调整重建的,必须整合2个(含)以上现有屠宰点。
要根据当地的消费需求,统筹做好牛羊集中定点屠宰设置规划。进一步规范牛羊集中定点屠宰工作,鼓励支持专设牛羊定点屠宰厂。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中心城市主城区先行先试,建立家禽集中屠宰点,推行家禽“集中屠宰,冷鲜上市”。
二、强化审核清理
据各地统计,全省现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190家(屠宰厂、场89家,屠宰点101家),其中,2012年审核不合格、处在延期整改的95家(屠宰厂、场18家,屠宰点77家)。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制定审核清理工作方案,对限期整改的屠宰企业进行重新审核。对在省政府规定时限内仍达不到法定条件的,应及时报请设区市政府发文公告,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收回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并报省农业厅备案;对已经列入关闭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加强巡查,督促拆除主要屠宰设施设备,彻底予以关闭。对审核合格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提请设区市政府重新颁发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对新发、换发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农村小型屠宰企业统一使用“×××屠宰点”名称,其他屠宰企业为“×××屠宰厂”,不再使用“×××屠宰场”名称。
三、加强行业监管
要调整充实屠宰监管人员,加强屠宰监管力量,强化屠宰企业的日常监管。要组织开展屠宰企业监管和屠宰场所风险评估管理,认真落实“两规定一规范(《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所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监管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及《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日常督促检查,严把关键环节,做到痕迹化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相关标准进行屠宰加工,严格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对不合格的生猪和生猪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切实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小型屠宰点的生猪产品仅限于本乡镇及相邻行政村销售,并须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注明具体的销售区域。驻场官方兽医要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依法出具动物产品检疫证明,严肃屠宰检疫纪律,严守畜牧兽医执法“六条禁令”,严禁对农村小型屠宰点屠宰的生猪产品出具超范围流通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四、严打私屠滥宰
要会同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联合对私屠滥宰的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和重点违法行为开展监管执法,彻底取缔私屠滥宰窝点。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组织开展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要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互通、隐患互排、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的协调联动机制,要建立案件查处通报机制,及时通报违法屠宰等有关问题,进一步完善屠宰违法行为举报制度,构建社会共治机制。要完善案件移送机制,涉嫌犯罪的要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规定,及时将案件线索或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五、建立培训考核制度
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督促屠宰企业配备数量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具备中等以上专业学历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建立健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企业自行委托专业学会、协会或畜牧兽医专业高等院校等专业培训机构进行面对面培训或远程培训、考试发证,屠宰企业应将培训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名单报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各地要加强指导,并为屠宰企业提供必要的协助。
附件:
1.95家合格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情况表
2.95家整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情况表
福建省农业厅
2016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