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福建省开展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开展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
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近期重特大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9〕4号)和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自即日起在全省开展为期1个月的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以及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和于伟国书记、唐登杰省长等省领导批示要求,深刻吸取近期重特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亡羊补牢,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消防等行业领域为重点,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深入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要通过专项执法检查,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字当头,敢于动真碰硬,严抓严管,该停的停,该关的关,该问责的问责,真正让安全执法长出“钢牙利齿”,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要求、最严厉的举措、最严肃的问责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执法检查重点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按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对所有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带储存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企业)进行全覆盖专项执法检查。一查自动化控制设施改造使用情况;二查涉危工艺装置安全仪表系统配备使用情况;三查涉危工艺如硝化、氧化等反应系统泄爆管和紧急排放系统设置使用情况;四查涉危工艺操作人员专业、学历等情况;五查涉危工艺反应产品(含中间产品)储存安全管理情况;六查易燃易爆废弃危险化学品储存情况,特别是涉危工艺如硝化、氧化等反应的危险废物储存及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同时,要对化工园区区域安全风险评估与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园区内企业对周边单位的安全影响情况。
(二)煤矿。结合正在开展的煤矿安全“体检”工作,重点对水文地质类型中等、瓦斯管理较为薄弱、火灾防范存在缺陷、单班下井人数50人以上、近三年来的事故矿井、停工停产煤矿等安全风险较大的煤矿进行专项执法检查。一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是否齐全,是否严格执行矿长带班下井、安全生产承诺等制度;二查是否存在“五假五超三瞒三不”违法违规行为(“五假”: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五超”: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照超期;“三瞒”: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三不”: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指令仍然生产);是否存在非正规开采、以掘代采、违法用工等违规行为;三查矿井主要生产安全系统和重大灾害治理情况,是否存在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采掘接续紧张,安全监控、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等运行不正常,人为损坏监控系统传感器,篡改监控数据,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机构和人员不健全,灾害治理工程不到位、效果不达标等;四查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情况,严把验收审查关口,复工复产前是否全面排查各生产系统、各环节、各岗位事故隐患,并组织进行安全风险分析研判等;五查煤矿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审查批复的设计组织施工,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假建设真生产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六查停工停产煤矿是否落实值班值守等制度和安全措施,地方监管部门是否落实巡查检查和盯守责任,是否存在擅自复工复产等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三)非煤矿山。以尾矿库为重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一查坝体是否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局部坝体隆起的情况;二查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值是否小于设计文件规定值;三查浸润线埋深是否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四查排洪系统是否存在严重堵塞或坍塌,不能排水或排水能力急剧降低,排水井是否存在显著倾斜,有坍塌的迹象;五查是否存在设计以外的尾矿排放管道进行尾矿、废料或者废水排放。要突出汛期关键时段,以“头顶库”、病库为重点,通过专项执法检查保障尾矿库企业防汛度汛安全。同时,对全省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采空区治理和排土场防汛安全进行执法检查。
(四)消防。以大型商业综合体、劳动密集型企业、娱乐场所、博物馆和文物建筑、商住楼以及群租房、高层住宅等火灾高风险场所和电动自行车、电气火灾治理等关键环节,采取行业督查、网络排查、单位自查、专业抽查等方式,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一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以及自查自改情况;二查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违规设置库房、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生产经营场所违规住人问题;三查锁闭占用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堆放可燃杂物问题;四查防火分隔不到位、电缆竖井管道防火封堵不到位问题;五查消防设施损坏停用、消防给水系统关闭问题;六查违规敷设电气线路、违规电气焊作业问题;七查违规搭建易燃可燃彩钢板房问题;八查单位未依法强化灭火应急救援队伍和消防应急装备建设问题;九查未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问题;十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要求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和工艺处置队、未配备防护和救助装备、未常备企业总平面图和数字化控制系统流程图等应急处置所需资料问题。
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专项执法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及要求具体见附件。
三、组织实施方式
(一)督促企业自查。各地区要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区内企业和单位,要求全部企业对照重点检查内容开展针对性自查,全面梳理企业的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
(二)专项执法检查。各地区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深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严格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达执法文书,并督促企业立即整改,落实防范措施,坚决防止因隐患整改不到位酿成事故,影响周边企业单位安全。
(三)重点执法检查。省安办和应急管理厅将分类组织专家指导工作组,对地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同时,将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重点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重点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暗访检查和随机抽查,推动执法检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摆在最重要的位置,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生产一刻也不能放松。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形势的复杂性、严峻性,充分认识到当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依然任重道远,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感、紧迫感。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坚持问题导向,组织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进行系统排查和研判,抓住核心关键要素化解风险,狠抓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坚决打好重大安全风险攻坚战,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实实在在的行动落实“四个意识”“两个维护”,体现对党忠诚、对人民负责。
(二)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工作要求,确保检查工作有序推进。要创新工作方式,通过定期通报、暗查暗访、异地互查等方式,层层压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安全隐患排查到位、整改到位。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要求、最严厉的手段、最有效的措施、最严明的纪律和最严肃的问责,铁腕整治企业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把隐患当作事故来对待,严格安全隐患整改标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一盯到底,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对账销号,实行闭环管理。凡是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挂牌督办、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凡是经停产整顿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一律尽快关闭,依法吊销企业相关证照,并向社会公告;对专项执法检查自查自改走过场、安全隐患整治不落实的企业,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厉追究法律责任;对存在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同时,要坚持分类监管,防止执法过程中出现简单化、“一刀切”。
(三)严格跟踪管控,强化历年遗留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梳理、认真汇总历年来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督查督导在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分级分类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对账销号,实行闭环管理。对已整改的安全隐患,要做到检查、整改、验收闭环管理;对尚未完成整改的安全隐患,要逐项列出清单,进一步明确整改要求,督促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尽快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整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强化追责、问责;对不能保证安全的,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整顿的立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立即予以关闭。对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企业,要加强跟踪复查,强化现场管控,严防明停暗开、假停假改,坚决防范整改不彻底导致事故发生。
(四)强化专家指导服务,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监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集中监管部门、服务机构、大型企业等方面专家力量,根据专项执法检查内容,分门别类成立专家指导服务团,共同参与专项执法检查,增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技术支撑。要发挥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库作用,建立专家服务企业常态化机制,解决企业自查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切实提高企业自查的成效。各地安委会办公室要积极争取宣传部门和各类媒体的支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对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期间查处的重大违法违规企业一律在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形成强大舆论声势。要加强事故警示教育活动,通过集中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播放警示公益广告、举办专题讲座以案说法等方式,剖析典型事故案例,强化警示教育效果,不断提高社会公众、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要健全完善举报奖励渠道,加强举报人员信息保密,激励动员广大企业从业人员和家属举报安全风险隐患,及时帮助监管部门发现企业内部的安全隐患问题。
(五)强化监督考核问责,确保专项执法检查取得实效。各地区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涉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问题,要及时以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向有关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发出工作建议函,督促认真进行整改。对执法检查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坚持问题导向,认真研究、深入分析深层次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等对策措施,推动解决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要加强监督考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因安全隐患整治不彻底、执法查处不严格而导致发生事故的,要坚决倒查责任,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企业主体责任不履行,自查自改走过场、隐患整治不落实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坚决纳入集中教育对象,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推动提高他们的安全法治、依法履职意识。国务院安委会即将开展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工作,将对各地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检查。省政府安委会将把各地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对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考核巡查。
请各地区于4月25日前将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情况、报表(附件5-11)报送省安办(省应急厅),煤矿、消防方面的情况同时分别报送福建煤监局、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联系人:省安办,孙庆文,电话:0591-87863759;省应急厅,王妍(危险化学品)、林剑峰(非煤矿山),电话:0591-8731117、87722830;福建煤监局,赵存明,电话:0591-87600180;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陈武平,电话:0591-87089413)
附件: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内容及要求
2.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内容及要求
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内容及要求
4.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及要求
5.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
6.排查治理重大隐患情况表
7.关闭取缔单位情况表
8.停产整顿单位情况表
9.联合惩戒失信单位(个人)情况表
10.问责曝光工作不力单位(个人)情况表
11.集中教育工作情况表
附件1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内容及要求
一、重点内容
(一)按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对所有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带储存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企业)进行全覆盖专项执法检查,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重点检查:
1.自动化控制设施改造使用情况;
2.安全仪表系统配备使用情况;
3.工艺反应系统和储存设施泄爆和紧急排放系统设置使用情况;
4.涉危工艺操作人员专业、学历等情况;
5.涉危工艺反应产品(含中间产品)储存安全管理情况;
6.易燃易爆废弃危险化学品储存情况,特别是涉危工艺如硝化、氧化等反应的危险废物储存及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具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表》进行对表检查。
(二)对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区域安全风险评估与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排查园区内外安全距离、重大危险源、自动控制系统和防火隔爆、应急处置设施等,特别是园区内企业对周边单位的安全影响情况,及时消除重大隐患,严防风险外溢。对泉港泉惠、漳州古雷、福州江阴、邵武金塘等重点化工园区要加大检查整治力度,并督促国务院专家服务检查指导的2个重点化工园区(泉港、古雷)落实隐患整改。
二、组织实施方式
(一)督促企业自查。各地区要及时督促辖区内相关企业和单位,严格对照重点检查内容开展全面自查自改,全面梳理企业的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确保整改到位。
(二)专项执法检查。各设区市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人员深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县级应急(安监)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两重点一重大”企业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设区市应急(安监)部门对本辖区内化工园区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同时抽查本辖区内“两重点一重大”企业执法检查的比例不得低于30%。省应急厅负责检查福建东南电化有限公司(涉及硝化反应),并对福州江阴化工园区进行重点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表
企业名称:
重点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 |
安全生产管理 | 1.证照是否齐全且在有效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证、使用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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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制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在内的各级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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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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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特别是设备设施、检维修作业、特殊作业和承包商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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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制定工艺操作规程,包括工艺控制指标,并明确正常控制范围、高低报警值、高高低低报警值、联锁值等,操作规程与工艺卡片中的工艺控制指标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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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将工艺、设备、仪表、电气、公用工程、备件、材料、化学品、生产组织方式和人员等方面发生的所有变化,纳入变更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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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开展培训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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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涉危工艺操作人员是否具备高中或高中以上学历,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证书,并按规定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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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记录、台帐是否齐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实现闭环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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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危险化学品发货装载环节是否落实“四必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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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主要负责人是否按照要求每日对本企业安全风险进行研判,并承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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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风险 管控
安全 风险 管控
| 12.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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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地区架空电力线路是否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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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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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在役化工装置是否经正规设计或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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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化工生产装置是否按规定设置双电源,自动化控制系统是否设置不间断电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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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涉危工艺装置是否实现自动化控制,是否具备紧急停车功能并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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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化品罐区是否具备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罐区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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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是否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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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是否按规定设置注水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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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爆炸危险场所是否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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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是否取得使用登记证,并经定期检验合格;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是否正常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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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是否按规范设置并定期检测校验;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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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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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危险化学品仓库是否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是否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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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涉危工艺反应产品(含中间产品)是否按规范要求储存,是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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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是否按照规范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动火、受限空间等作业票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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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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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易燃易爆废弃危险化学品储存情况,特别是涉危工艺如硝化、氧化等反应的危险废物储存情况和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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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 30.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和“一图一卡一册”,并及时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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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是否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并维护保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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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是否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涉危工艺的岗位是否进行现场处置方案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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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是否按规定组织预案演练和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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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
检查人员(签名) 企业负责人(签名):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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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应依法采取执法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附件2
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内容及要求
一、执法检查对象和分工
(一)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煤监局负责对纳入省级安全“体检”对象的煤矿(正常生产建设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高瓦斯、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采深超千米、单班下井人数超过100人以上等6类矿井)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每个执法检查组还要至少随机抽查1家煤矿,并对各产煤设区市的专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导。
(二)各产煤设区市负责对纳入市级安全“体检”对象的煤矿(按不少于辖区煤矿数的10%的数量,重点对水文地质类型中等、瓦斯管理较为薄弱、火灾防范存在缺陷、单班下井人数50人以上等安全风险较大的煤矿)和2016年以来发生过事故的煤矿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并督促辖区内各产煤县(市、区)开展好专项执法检查。
(三)各产煤县(市、区)可结合煤矿复工复产验收,负责对纳入县级安全“体检”对象的煤矿(按不少于辖区煤矿数的20%的数量,重点对水文地质类型中等、瓦斯管理较为薄弱、火灾防范存在缺陷、单班下井人数50人以上等安全风险较大的煤矿)、除省级和市级专项执法检查以外的复工复产煤矿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并落实对停工停产煤矿的巡查检查和盯守责任。
二、执法检查重点
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福建省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安委办〔2018〕1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转发福建煤监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春节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闽安委办〔2019〕5号)等要求,重点落实好以下“六查”:
一查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是否齐全,是否严格执行矿长带班下井、安全生产承诺等制度。
二查是否存在“五假五超三瞒三不”违法违规行为(“五假”: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五超”: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照超期;“三瞒”: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三不”: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指令仍然生产);是否存在非正规开采、以掘代采、违法用工等违规行为。
三查矿井主要生产安全系统和重大灾害治理情况,是否存在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采掘接替紧张,安全监控、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等运行不正常,人为损坏监控系统传感器,篡改监控数据,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机构和人员不健全,灾害治理工程不到位、效果不达标等情况。
四查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是否落实《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煤安监行管〔2019〕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转发福建煤监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春节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闽安委办〔2019〕5号)等要求,严把验收审查关口,复工复产前是否全面排查各生产系统、各环节、各岗位事故隐患,并组织进行安全风险分析研判等。
五查煤矿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审查批复的设计组织施工,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假建设真生产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六查停工停产煤矿是否落实值班值守等制度和安全措施,地方监管部门是否落实巡查检查和盯守责任,是否存在擅自复工复产等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在专项执法检查中,要做到既查通风、提升运输、安全监控等系统的问题,又查石门揭穿、过断层、过老空区、爆破和电焊作业等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存在的问题;既查生产布局、采掘接续、设施设备等硬件方面内容,又查制度措施、技术管理、人员素质、劳动用工等软件方面内容;既查瓦斯、水、火、顶板等重大灾害治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又查隐蔽致灾因素、潜在安全风险等情况。要确保查细查透,严防大呼隆、一阵风、走过场。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迅速组织启动。要突出瓦斯、水害、火灾等重点隐患排查治理,以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以根本目标,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制定煤矿领域专项执法检查方案,全面启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要集中监管部门、中介服务机构、煤矿企业等方面的专家力量,作为煤矿专项执法检查的技术支撑。各产煤市、县(区)要充分保障煤矿专项执法检查的专家经费。
(二)督促落实自检自改。各地要督促煤矿企业对照2017年《福建煤矿安全自检表》、2019年《福建省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工作方案》、2019年《福建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表》等要求,采取对表检查、对标整改的方式,全面深入开展自检自改和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形成隐患问题整改清单、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自检自改报告,并报送当地县(市、区)和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上级公司要组织对所属煤矿开展全覆盖督促检查。已复工复产的煤矿,应在4月10日前完成自检自改并报送“两个清单、一个报告”;未复工复产的煤矿,在完成自检自改并报送“两个清单、一个报告”前,不得批准复工复产。
(三)处理好专项执法捡查与“体检”工作的关系。对已经“体检”过的煤矿,要对隐患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督促抓好隐患和问题整改,尤其对实施限产、停产、关闭退出的煤矿,要盯住不放、抓好落实;对未“体检”的煤矿,要把“体检”与专项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开展,切实查深查透,形成“体检”报告,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对未纳入“体检”的停产停工煤矿,要强化属地监管,落实盯守或巡查责任。同时,要加强对计划关闭煤矿的安全管控,不得违规设立“过渡期”或“回撤期”。
(四)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对通风、安全监控等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可靠,瓦斯、水、火等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以及存在《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明确的64种重大隐患情形却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蓄意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故意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停产整顿,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开曝光,并依法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地方政府要依法关闭取缔。对发现“五假五超三瞒三不”、非正规开采、以掘代采、违法用工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从重进行查处。对超层越界开采等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同时报告上级部门、通报地方政府。
附件3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
重点内容及要求
一、执法检查对象
全省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采空区治理;尾矿库和排土场防汛安全工作。
二、执法检查分工
1.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采空区治理执法检查分工根据《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福建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应急〔2019〕24号)落实。
2.省应急厅按全省“头顶库”数量的20%抽查,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头顶库”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尾矿库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
3.省应急厅对总堆置高度超过200米的排土场进行检查,其它排土场检查分工由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具体安排。
三、执法检查重点内容
(一)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采空区治理执法检查相关内容按照《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福建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应急〔2019〕24号)实施。
(二)尾矿库检查重点内容
1.尾矿库安全设施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通过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安全设施经竣工验收合格。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尾矿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4.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化规范要求,有关记录、台帐齐全;隐患排查治理实现闭环管理。
5.采用上游式筑坝的,必须于坝前均匀放矿,保持坝体均匀上升,未经论证不得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不得冲刷初期坝和子坝,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脚线流动冲刷坝脚。
6.尾矿坝堆积坡比不得陡于设计值,坝面按设计设置排水沟、覆土、植被,无沼泽化、裂缝和冲沟。坝体无贯穿性横向裂缝,无出现较大范围管涌及局部坝体隆起的情况。
7.坝顶及沉积滩面应均匀平整,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小于设计文件规定值。
8.库内的水位标尺、坝体沉降和位移观测桩、浸润线观测管等设施设置齐全,并定期进行沉降、位移及浸润线观测,确保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9.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设计的方式进行尾矿的排放和筑坝,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10.未经安全论证和审批,库内不得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若有回采必须履行“三同时”程序。
11.汛期前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无严重堵塞或坍塌、不能排水或排水能力急剧降低等状况;排水井无显著倾斜、倒塌的迹象。
12.每3年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现状评价;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进行专项岩土工程勘察和稳定性专项评价。
13.严格落实《县乡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挂钩尾矿库安全工作制度》,建立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应急值班和演练。
14.有效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闽安委〔2017〕6号),按照“头顶库”治理方案,扎实推进事故隐患治理,严防新的“头顶库”产生。
(三)排土场检查重点内容
1.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排土场位置选定后,应进行专门的地质勘探。
2.排土场安全度应为正常级,有符合规定的防洪措施和监测系统,每5年由有资质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
3.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4.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距离等参数,符合设计规定。
5.落实日常监测检查、汛期巡查和值班制度,极端恶劣天气禁止排土作业。
6.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在排土场危险区域内发生捡矿石、物品等。
附件4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及要求
一、专项整治重点
紧盯大型商业综合体、劳动密集型企业、娱乐场所、博物馆和文物建筑、商住楼以及群租房、高层住宅等火灾高风险场所和电动自行车、电气火灾治理等关键环节。
二、重点整治内容
一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以及自查自改情况;
二查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违规设置库房、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生产经营场所违规住人问题;
三查锁闭占用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堆放可燃杂物问题;
四查防火分隔不到位、电缆竖井管道防火封堵不到位问题;
五查消防设施损坏停用、消防给水系统关闭问题;
六查违规敷设电气线路、违规电气焊作业问题;
七查违规搭建易燃可燃彩钢板房问题;
八查单位未依法强化灭火应急救援队伍和消防应急装备建设问题;
九查未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问题;
十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要求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和工艺处置队、未配备防护和救助装备、未常备企业总平面图和数字化控制系统流程图等应急处置所需资料问题。
三、职责分工
采取发动单位场所自查、相关行业部门集中督查、推动基层综治网格力量排查、专业抽查等方式,开展消防安全整治。
1.消防部门要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行业部门消防工作的指导,开展区域和行业消防安全形势分析并及时通报函告属地政府和行业部门;
2.住建、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整治“回头看”;
3.文物部门要开展博物馆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整治“回头看”;
4.文旅部门要强化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
5.卫健部门要组织开展医院消防安全整治;
6.住建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强化商住楼以及高层住宅管理区域消防安全整治;
7.民政部门要持续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整治;
8.教育部门要组织学校、幼儿园加强消防安全整治;
9.各地安委会要组织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群租房消防安全集中排查整治。
附件5
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 排查治理隐患 | 打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 执法处罚 | 联合惩戒失信单位(个人) | 问责曝光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 | 集中教育 | ||||||||||||
排查 | 已整治 | 整改率 | 其中重大隐患 | |||||||||||||||
排查 | 已整治 | 整改率 | 关闭取缔 | 停产整顿 | 暂扣吊销证照企业 | 处罚罚款 | 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 | 个人 | 单位 | 人员 | 班次 | 人员 | |||||
(项) | (项) | (%) | (项) | (项) | (%) | (起) | (家) | (家) | (家) | (万元) | (人) | (家) | (人) | (家) | (人) | (次) | (人) | |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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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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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煤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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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煤矿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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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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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行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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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19年4月 日
附件6
排查治理重大隐患情况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序号 | 所在地区(市、县) | 存在重大隐患的 单位名称 | 行业 领域 | 重大隐患简况 | 重大隐患整改挂牌督办文号 | 整治完成时限 | 整改落实情况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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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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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19年4月 日
说明:行业领域填写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消防、其它共五类。
附件7
关闭取缔单位情况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序号 | 所在地区(市、县) | 被关闭取缔的单位名称 | 行业 领域 | 被关闭取缔单位的地址 | 关闭取缔时间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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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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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19年4月 日
说明:行业领域填写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消防、其它共五类。
附件8
停产整顿单位情况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序号 | 所在地区(市、县) | 被停产整顿的单位名称 | 行业 领域 | 存在的主要问题 | 责令停产整顿的执法文字编号 | 停产整顿时限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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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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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19年4月 日
说明:行业领域填写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消防、其它共五类。
附件9
联合惩戒失信单位(个人)情况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序号 | 所在地区(市、县) | 失信单位(个人) 名称 | 行业 领域 | 存在的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 | 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文号 | 失信惩戒时限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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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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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19年4月 日
说明:行业领域填写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消防、其它共五类。
附件10
问责曝光工作不力单位(个人)情况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序号 | 所在地区(市、县) | 被问责曝光的 单位(个人)名称 | 行业 领域 | 存在的主要问题 | 媒体名称 | 问责曝光日期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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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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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19年4月 日
说明:1.行业领域填写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消防、其它共五类。
2.媒体名称填写公告曝光被问责单位、个人有关情况的媒体全称。
附件11
开展集中教育工作情况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序号 | 所在地区(市、县) | 参加集中教育 的人员姓名 | 行业 领域 | 所在单位名称 | 职务 | 举办集中教育的单位名称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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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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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19年4月 日
说明:1.行业领域填写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消防、其它共五类。
2.职务栏填写参加集中教育人员所在单位担任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