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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市监质发20200396号)

   2020-08-27 738
核心提示: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相关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局业务受理中心,市局投诉举报中心:实施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是加强产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相关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局业务受理中心,市局投诉举报中心:
 
    实施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是加强产品质量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促进产品质量提升,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为贯彻落实《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本市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切实履行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职责,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体系
 
    本市构建“市局统一管理、各方分工负责、机构技术支撑”的缺陷产品召回工作格局。
 
    (一)市局负责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协调和统筹推进本市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制定发布缺陷产品召回有关制度文件;组建本市缺陷产品召回专家库;收集风险监测、监督抽查、电商监测等工作中发现的产品缺陷线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组织重大缺陷产品案件调查,推动消费者安全教育等。
 
    (二)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场分局负责收集报送辖区内产品伤害监测和产品缺陷线索,配合市局开展缺陷产品召回通知、缺陷调查、召回实施情况监督、消费者安全教育等。
 
    (三)执法总队负责产品召回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查处,配合市局开展缺陷调查等。
 
    (四)市局业务受理中心负责受理处置《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中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应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的事项报告;指导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在国家缺陷消费品召回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报告召回计划;组织开展产品伤害监测,收集汇总、分析评估缺陷信息;组织缺陷调查,制定缺陷调查工作方案,开展缺陷技术研判;组织开展召回实施情况监督;承担本市消费品召回管理技术能力评估、专家队伍管理、档案管理;承担市局交办的其他召回任务。
 
    (五)市局投诉举报中心负责收集报送消费者质量投诉举报等工作中发现的产品缺陷线索。
 
    二、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机制
 
    (一)建立工作沟通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对本市缺陷产品召回现状形势和热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加强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消费者维权、信用监管、行政执法等工作的有效衔接。
 
    (二)建立市级联动机制。依托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制,强化与公安、交通、应急、经济信息化委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推动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工作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三)建立社会协作机制。加强与市消保委在产品缺陷线索发现、召回实施、消费公益诉讼等方面协作;加强与相关行业组织在缺陷产品召回法规宣贯、技术研判等方面协作。
 
    (四)建立长三角合作机制。探索构建长三角消费品缺陷线索快速移交机制,消费品召回专家库、技术机构的共享互认,推进消费品召回信息联动发布和缺陷调查跨区域协作。
 
    三、强化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技术支撑
 
    (一)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参照市场监管总局《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指南》等文件要求,完善工作制度、规范等,建立缺陷产品召回直通车制度,健全监管措施等。
 
    (二)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建立覆盖行业、技术、法律等方面专家的缺陷产品召回技术委员会,为本市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建设、缺陷技术研判等提供决策建议。
 
    (三)加强技术机构合作。在消费品缺陷技术研判、技术会商等工作中,选择一批在相关领域权威的检测机构开展合作,探索建立消费品缺陷技术研判合作机制。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探索应用大数据、智慧监管等新技术开展产品缺陷线索收集、缺陷调查等工作,加强与消费者维权点的缺陷信息共享。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部门)要充分认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完善召回管理工作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水平。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单位(部门)应聚焦重点产品,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质量月等重点节点、采用法律法规宣传、专家政策解读、安全技术解析、消费者安全提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召回宣传教育,引导企业树立召回主体责任意识,让消费者了解消费品安全知识。
 
    (三)推动质量提升。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场分局应结合日常监管,加强对辖区内消费品质量状况的调查分析及对企业建立完善召回管理体系的指导,督促企业质量改进和提升。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质技监监〔2016〕21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地区: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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