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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市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处置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12〕53号)

   2013-05-15 445
核心提示: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处置办法》印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本溪市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废弃油脂和餐厨废弃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沟油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卫生部门负责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监管责任,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市环保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的环境监督管理,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办法;依法对废油产生、处置利用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查处违规建设和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会同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办法,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负责食用油餐饮服务环节监督管理;督促在餐饮服务单位中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的餐饮服务单位。

  市规划建设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综合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规范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行为,建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办法;督促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单位建立台账,实施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

  市质监部门负责对证照齐全的食品加工企业非法使用地沟油进行整治,对原材料进厂监督检查,依法处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市工商部门负责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管,依法查处经营地沟油产品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

  市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畜禽养殖行业整治工作,加强对畜禽饲养场(户)及饲料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畜禽。

  市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受理、侦办有关部门移交的涉及地沟油问题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处理有关地沟油犯罪行为和封闭炼制贮存窝点。

  第五条    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的废弃油脂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重点整治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和集体食堂。

  第六条    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二)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三)禁止将含有油脂的污水和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或交由未经审批或备案的单位及个人处理。

  (四)建立餐厨废弃物台账管理、分类放置、日产日清等制度;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煎炸废油直接排放到生活垃圾网点。

  (五)禽畜屠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及餐饮服务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渣油脂和餐厨废弃物,应送交有许可或备案的单位处理,禁止流入食用油生产加工环节。

  第七条    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提供相关部门审查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

  (二)转运地沟油应制定运输方案和事故防范应急预案。

  (三)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密闭容器,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四)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转运应按照就近转移原则,本市有利用处置单位的,不得跨市转移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

  (五)地沟油转移前,必须向市环保部门申报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经市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转移运输。

  (六)不得擅自倾倒、转移餐厨废弃物;禁止将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资质的单位贮存、利用处置。

  第八条    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实行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利用处置地沟油、餐厨废弃物。

  禁止以地沟油、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第九条    地沟油及餐厨废弃物加工处理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按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加工处置过程产生二次污染,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所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核定的数量;每年提交一次年度污染物监测报告。

  (二)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办法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

  (四)执行固体废物申报制度,地沟油处置利用单位向市环保部门申报全年废物的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建立危废物管理台账;处置废物的种类或数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五)设置废物识别标志,将生产过程中二次产生的危险废物送交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档案。

  (六)严格按废物经营范围规定的类别从事废物经营活动,禁止不按照经营范围规定从事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经营活动。

  (七)建立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转移、贮存、安全处置报告制度、管理台账制度,相关联单存档保存5年。

  第十条    地沟油加工利用处置项目实行环保准入制度。涉及地沟油及餐厨废弃物加工处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市环保部门审批;不符合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地沟油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第十一条    废油利用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要制定固体废物环保管理计划;执行地沟油安全处置措施,所用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废物的设施、场所等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生物柴油、工业油脂、动物饲料等生产企业定期进行自查核查,环保部门应对食用油精炼加工、分装灌装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核查进料、出油记录等情况,发现进料与出油数目明显不符,应依法采取措施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未办理环评审批擅自动工建设、投入运营的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加工处置企业,环保部门依照权限责令立即停止建设、运营,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对超过试运行期未申请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运行。对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补办环评审批、环保验收和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提请工商部门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地区: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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