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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 规范饲料产品企业标准的通知

   2019-08-06 419
核心提示: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各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放管服的不断推进,企业产品标准不再需要行政主管部门的格式审查和技术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放管服”的不断推进,企业产品标准不再需要行政主管部门的格式审查和技术审查,改为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目前,我省大多数饲料生产企业产品标准内容基本规范,但仍有部分企业产品标准存在技术内容过于简单、与实际生产配方不符,或者未及时修订、更新,或者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饲料卫生标准等强制要求。为了全面落实新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2019年5月9日),推进全省饲料产品质量提升和行业标准化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饲料产品企业标准提出以下要求,请督促企业贯彻执行。
 
    一、全面落实、有效衔接饲料领域国家强制标准
 
    《标准化法》明确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目前,我国涉及饲料方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饲料标签 (GB 10648)、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9081)和部分饲料添加剂产品标准(GB)。各地、饲料生产企业可以从“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std.gov.cn)查询有关信息。饲料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标签标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规范企业标准制修订工作
 
    当前我省饲料生产企业中,只有少部分饲料添加剂和单一饲料生产企业直接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绝大多数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是执行企业标准。
 
    制定、修订企业标准,(一)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二)应包含明确的生产工艺、原辅料名称和技术要求。企业标准是饲料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三)应尽量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通用的检测方法作为仲裁法。企业标准是判定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依据,其中设定的主成分检测方法要可验证、可重复。各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推动企业标准公开承诺,完善配套管理制度,鼓励饲料生产企业制定实施技术水平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三、做到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相结合
 
    (一)出厂饲料产品应逐批附带检验合格证。饲料生产企业要依法合理确定饲料生产批次,禁止将不同原料组成、不同生产工艺参数的产品混成一批;饲料产品每批次都应留样观察并按照出厂检验项目进行自检,上市销售的饲料产品应附带产品质量合格证。
 
    (二)饲料产品按照类别进行型式检验。积极落实《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28条有关规定,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单一饲料等生产企业,上述每一类产品每年至少选择一个产品进行全部项目的型式检验。饲料生产企业具备自检能力的,可以自行开展型式检验,编制型式检验报告;不具备全部项目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抽样检测,再将同批次产品的自检记录与委托检测报告合并编制型式检验报告。
 
    四、加强监督、落实与服务
 
    各级饲料行政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执行产品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要充分利用农业农村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系统”(中国畜牧兽医信息网http://www.nahs.org.cn/和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http://www.chinafeed.com.cn/),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及时修改、更新企业标准内容,坚决查处无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内容与配方不一致、企业标准内容与饲料标签不一致、自检记录及型式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等行为。对企业标准内容不符合国家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且拒不整改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19年8月1日


 
地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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