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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青海省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票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动卫检〔2014〕9号)

   2019-03-04 754
核心提示: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动物卫生监督所:  现将《青海省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票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动物卫生监督所: 
  现将《青海省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票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4年6月16日
 
  青海省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票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子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管理,规范电子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领取、发放及审查程序,保障全省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正常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票证管理员负责本级电子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领取、发放、回收、审核、废票处理以及信息登记工作。
 
  第三条 各级至少配备1名票证管理员,要求是青海省农牧厅确认的官方兽医、具有高度的保密意识和责任心、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并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四条  电子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实行三专五统一(即专人负责、专库存放、专账登记、统一领取、统一发放、统一回收、统一审核、统一销毁)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电子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农业部指定的检疫证明生产厂家印制。省级票证管理员从生产厂家领取票证入库后,在“青海省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票证管理模块”中系统自动登记省级票证入库信息。省级票证管理员、市州级票证管理员和县级票证管理员向市州级、县级和出证用户发放票证后,在“青海省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票证管理模块”中系统自动登记票证发放信息。市、州、县级票证入库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市、州、县级票证管理员不用领取票证。
 
  第六条  县级票证管理员对本辖区电子出证人员上交的检疫票证(存根联)逐份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装订成册,并在尾页背面注明初审合格,签名确认。市州级票证管理员对县级初审合格的检疫票证(存根联)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二次审查,二审合格的,在尾页背面注明二审合格,并签名确认。
 
  第七条  对本辖区电子出证人员上交的检疫票证(存根联)与“青海省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票证管理模块”中登记市级票证出库信息应相符。
 
  第八条  票证管理员必须保证票证信息真实有效,纸质票证与电子信息登记内容相符,并对自己录入的信息负责,造成重大失误的,取消系统管理员资格,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票证管理员不得泄露票证领取、发放信息,一旦泄露,取消票证管理员资格,因泄露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票证管理员应加强动物卫生监督业务知识和计算机应用的学习,切实提高自身素质,适应票证管理员岗位的需要。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更换票证管理员时,本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必须逐级上报至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备案管理,由上一级系统管理员更换该票证管理员个人资料,以及相应用户名和密码。
 
  第十二条  票证管理员因公、因病、因事请假、外出时,须报本级领导批准并安排其他票证管理员或者具有资格的官方兽医代为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三条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票证管理员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对在信息化管理工作中成绩优异,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和影响的,取消票证管理员资格,追究相应的责任,并与年底考评相挂钩。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地区: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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