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滩羊免费吃
世界食品网

关于加强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 [2009] 169号)

   2010-11-24 240
核心提示: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8] 11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 [2009] 2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基础设施,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防灾避险能力,努力构建渔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渔业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广大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十一五”末,初步建立渔业安全生产监控、海上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升渔业安全监管水平;在市级以上重点渔港配备港口安全监控设备;重特大渔业船舶事故得以有效控制,事故死亡人数比“十五”末有所下降。到2015年,形成较为完善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和渔业安全生产支撑保障体系,渔业安全监管和防灾减灾能力明显增强,从业人员素质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实现渔业安全生产状况的明显好转。

  二、加强渔业安全设施和装备建设

  (三)加强渔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在我市现有3座国家中心渔港、3座国家一级渔港的基础上,要继续增加财政投入,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进一步加快推进国家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建设的步伐,实现全市平均200公里海岸线内有1座国家一级以上渔港的科学布局。启动二、三级渔港评定,突出中小型渔港避风防灾功能建设,提高码头、防波堤和护岸质量,完善港口监控、消防、照明、救灾船艇等设施,形成以国家中心渔港、一级渔港为主体,以二、三级渔港为支撑的渔港防灾减灾体系。

  (四)提高渔船安全质量。严格渔业船舶建造企业资质认可制度,加强修造船企业日常监督管理,依法取缔无资质修造船厂和沙滩船厂。加强渔船及船用产品、安全设备的检测检验,杜绝假冒伪劣船用产品上船。加强老旧渔船的管理,鼓励、督促企业和渔船船东更新淘汰有安全隐患的老旧渔船和装备。规范渔船买卖行为,严格船舶登记制度。禁止无船舶检验证、登记证、捕捞许可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船舶从事海上渔业生产。依法清理和严厉打击“三无”船舶。

  (五)积极推进渔业安全通信网络建设。加快推进信息技术在渔业安全生产中的应用,完善卫星、短波、超短波、移动电话“四网合一”的渔业安全通信网,建立全市渔业安全生产信息指挥系统,在转港渔船、远洋渔船和涉外渔船上逐步配备卫星通讯终端设备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设备,为安全信息播报与接收、遇险报警、抢险救助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形成一个覆盖200海里海域的渔业安全生产监控系统。

  (六)改进和提高渔业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在全市29.4kw以上渔船配备气胀式救生筏和AIS自动识别避碰系统等助航设备;在沿海捕捞渔船及养殖渔船上配备气象预警主动广播接收机设备、GPS定位手机、具有定位功能的通信终端设备。大洋性远洋渔船配备卫星电话、卫星识位标和船位监测系统等设备;过洋性渔船分批安装船位监测系统,实施对远洋渔船动态跟踪监控和船位监测。

  三、加强渔业安全管理与监督

  (七)认真落实渔业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引导渔业企业、渔船船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责任制,规范海上作业操作规程。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渔船船东、船长的安全教育,严格落实渔业船舶签证制度和渔船、船员持证作业制度;严禁各类渔船擅自改变作业性质、非法载人载货和超风级、超航区、超载等冒险作业。渔船作业要尽可能避开商船习惯航道。在商船航道和渔业作业区域交叉航段、作业渔船密集区域,渔船和商船都要严格遵守国际《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加强瞭望值班,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和防止碰撞事故发生。

  (八)强化渔业安全监督检查。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进一步明确渔业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地位与职责,落实编制、人员、经费、装备等。强化渔业安全监督管理的基层、基础工作,在重点渔业乡(镇)、村建立和推广渔业安全员制度(原则上100条捕捞渔船配1名、200条养殖渔船配备1名)。继续推进渔港监督执法人员进驻渔港,监管阵地前移,加强对渔船、渔民面对面的安全监管。积极开展以渔业生产企业、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和从事渔业生产的“三无”船舶为重点的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

  (九)加强涉外渔业安全管理。教育、引导渔业企业、渔船船东、船长严格执行国际渔业条约、双边渔业协定和有关入渔国管理规定,依法从事渔业生产活动。严格远洋、涉外渔业项目申报和资质审核,强化源头监管;加强对远洋渔业企业的船舶检验、安全通信等重点环节的管理和船员的教育培训。渔政执法机构要加强在重点敏感海域的巡航护渔和监管检查,严肃查处渔船进入敏感争议水域作业的违规行为。外事、渔业、海事、公安边防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相互沟通与协调,健全和完善涉外渔业事件应急反应机制,共同做好涉外渔业事件的防范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渔业安全事故。

  (十)强化渔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渔业安全生产职业培训,严格执行船员考试发证制度,对职务船员、远洋及涉外渔业船员实行特殊安全强制培训,努力提高渔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规范培训内容,重点加强渔船航行技能、避碰规则、科学装载和养殖排筏安全措施、自救互救技能等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和减灾防灾为主要内容的渔民职业安全技能培训体系。加强对渔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用工制度。

  四、提高渔业安全生产应急能力

  (十一)加强渔业灾害监测预警。建立完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气象、海洋环境监测部门对于灾害性天气和风暴潮、赤潮、海浪、冰冻等灾害性气象海况信息,要及时、准确通报地方各级政府及渔业、海事部门。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 [2008] 113号文件及辽政办发 [2009] 21号文件要求,做好灾害预警信息传递工作。

  (十二)完善渔业安全应急预案。各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企业要制定、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要根据本地区自然气候条件和实际,制定各种应急预案,进一步细化渔船防台风、防风暴潮、抢险救助等各类预案,确定具体的防范措施,提高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适时开展多种形式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十三)加强渔业救助能力建设。海事部门要充分发挥国家专业海上搜救力量对渔业安全事故的主体救助作用。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渔业专业应急救援指挥平台,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岗位责任制。建立渔业、海事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渔业海难救助事宜,加强渔业海上抢险救助的协调和合作,形成以国家专业救助力量为主、渔业救助力量为辅、相关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渔业安全事故救助的联动机制。加强渔船编队生产作业,建立渔船自救互救补助基金,鼓励和支持渔民开展海上渔船之间相互支援和自救互救。

  五、强化渔业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十四)建立科学合理的渔业安全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组织编制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要加大渔港、海上救助、海洋和气象预警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力度。凡国家、省、市批准的渔业安全生产项目,各地区都要积极筹措和落实配套资金。对渔港、安全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渔业安全监管、渔民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海难救助等项目所需经费,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要通过基建投资或一般性财政预算大力支持。对老旧渔船更新改造、渔用通信和安全设施的配备,各区(市)县要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积极引导、鼓励并督促渔业企业和渔船船东加大安全隐患治理投入力度,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前提下,探索稳定、多元的渔业安全投入机制。

  (十五)健全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进一步完善渔业安全生产、防灾减灾以及渔船、渔港和渔业船员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渔业生产企业和渔船船东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落实岗位职责,推进渔业安全生产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十六)积极推进渔业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加大渔业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和先进技术示范推广力度,加快信息技术在渔业安全生产上的应用。鼓励渔业企业和渔业部门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相结合,促进渔业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运用。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渔业安全生产纳入科技发展规划,落实渔业安全生产科技经费,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科技项目有效实施。

  (十七)完善渔业安全风险保障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对分散和降低渔业安全生产风险的作用,鼓励渔船船东购买雇主责任保险,引导广大渔民参加财产和人身保险。

  六、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八)全面贯彻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将渔业生产纳入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一并部署落实,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及时协调解决渔业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难点问题。要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全面落实县、乡、村基层渔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强化逐级考核制度。强化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渔船船东、船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督促他们落实渔业安全管理保障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凡发生重大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九)建立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各级渔业、安监、海事、公安边防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渔业、海事部门应建立完善遇险渔船应急搜救联动机制,按照责任分工做好渔船、商船碰撞事故后的搜救、协查及事故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各地区要妥善做好渔船事故的善后处理。积极发挥各类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渔业安全生产教育引导、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作用。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各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渔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渔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的管理机制。

  (二十)广泛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根据渔民群众、渔区特点及生产实际,充分利用国家安全生产月、伏季休渔、冬季船舶休整上岸等时机,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把安全生产知识和科普常识宣传到港、到船、到村、到户,提高全体渔民的安全生产意识。积极开展“平安渔船”、平安渔港”、“平安渔村”创建活动,为我市渔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地区: 辽宁
标签: 安全生产 渔业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更多>同类法规
 
盐池滩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