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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化妆品规范经营联系点的通知 (青药监妆〔2020〕74号)

   2020-09-29 453
核心提示: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监管,推动化妆品经营环节综合治理,根据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药品安全蓝箭护航2020系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监管,推动化妆品经营环节综合治理,根据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药品安全·蓝箭护航”2020系列行动总体方案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建立化妆品规范经营联系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1日
 
    建立化妆品规范经营联系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化妆品市场安全治理水平,树立行业诚信典范,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结合我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宣贯和《“药品安全·蓝箭护航”2020系列行动总体方案》要求,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经营企业,在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等方面“建立化妆品规范经营联系点”,形成可推广可借鉴监管经验和模式,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国家药监局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四个最严”的要求,持续打响“药品安全、蓝箭护航”品牌。通过“建立化妆品规范经营联系点”工作的实施,全面贯彻化妆品监管法规以及《青海省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形成市场承担主体责任、政府实施精准监管、社会各界共管共治的化妆品安全治理模式,破解化妆品经营环节治理难题,推动两个责任落实,不断提升化妆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组织机构
 
    省级局成立“建立化妆品规范经营联系点”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化妆品监管处处长任副组长,法宣处、机关纪委及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省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负责“建立化妆品规范经营联系点”工作的监督实施。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承担“建立化妆品规范经营联系点”具体工作。
 
    三、任务对象及目标
 
    按照“标准先行、以点带面、分类推进、社会共治”的原则,健全化妆品安全风险治理规范模式,通过“建立化妆品规范经营联系点”工作的有序推进,不断提高化妆品经营质量安全和监督管理水平,达到促进企业主动落实主体责任、自觉守法经营,公众对化妆品经营秩序基本满意。
 
    2020年10月启动试点。在全省化妆品经营企业开展涵盖商场或超市、美容美发店、批发及专卖店的“建立化妆品规范经营联系点”活动。省级选择一个市县级共同开展“建立化妆品规范经营联系点”的实施,打造规范化化妆品经营单位,并在全省以点带面全面推广。各区县结合实际,稳扎稳打开展本辖区至少涵盖化妆品专卖店、美容美发机构的“建立化妆品规范经营联系点”,西宁市、海东市、海南州所辖区县各至少3家化妆品经营店建立“建立化妆品规范经营联系点”;其他市州所辖县各至少2家化妆品经营店“建立化妆品规范经营联系点”。在充分借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创新方式,鼓励开展美容美发一条街和化妆品美丽乡镇的建设。到“十四五”末,全省化妆品经营企业在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等方面达到规范管理、诚信经营。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0年10月至11月),按照省药监局统一部署,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实施细则,公示“建立化妆品规范经营联系点”标准,下发监管公告;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广泛进行宣传,全面引导化妆品经营企业积极参加“建立化妆品规范经营联系点”活动。
 
    (二)创建阶段(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以企业自愿为原则,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经营规范、产品购进渠道正规、管理人员素质高且诚信经营的企业列为“建立化妆品规范经营联系点”单位,引导其他企业按照以诚为本、以信立业的经营理念,自觉做到规范经营、诚信立业,共同促进化妆品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并指导、督促经营企业严格对照创建标准自查自纠、整改提高。
 
    (三)全面推广阶段(2021年5月至12月),在以点带面、分类推进的基础上,各县充分借鉴试点经验,在稳扎稳打开展本辖区化妆品示范引领的基础上,创新方式,积极推进,使其真真切切起到示范引领、以点带面、持续保持的效果,致力于全面构建化妆品安全长治久安。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建立化妆品规范经营联系点”活动,是现行监管体制和法律体系下,按照风险管理要求,加强化妆品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 “建立化妆品规范经营联系点”的重要性,成立领导小组,细化工作职责,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规划、精心组织,确保“建立化妆品规范经营联系点”工作扎实推进。
 
    (二)认真帮扶,开展指导。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的工作指导,对实施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通过联合检查、会商等方式予以妥善解决,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不断提高化妆品监管水平。
 
    (三)齐抓共管,营造氛围。各级监管部门通过开展宣传、培训教育等方式推进“建立化妆品规范经营联系点”工作,并会同街道管理机构、公安部门等部门齐抓共管,广泛宣传此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及时报道工作动态、进展和成效,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四)严格考核,注重实效。要加强对“建立化妆品规范经营联系点”工作的监督,严格考核,量化评价,使其工作标准化。同时,要结合实际,稳步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附件:   1.《建立化妆品规范经营联系点》标准.docx
 
   2.《建立化妆品规范经营联系点》评分细则.xlsx
 
     3.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参考).docx
 
      4.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索证索票台账(参考).xlsx



 
地区: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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