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告
公告〔2018〕81号
关于取消疫病检测报告的公告
2010年,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印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书格式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10]42号),公布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其中,要求申请人在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时,应提供“疫病检测报告”材料。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46号)文件及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在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时,不再要求提交“疫病检测报告”材料。申请人获的生产经营许可后,监管部门要通过疫病监测和疫情预警等方式,加强对种畜禽的临床健康检查,督促养殖场(户)落实好疫病预防与控制的主体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证明材料清单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