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畜牧兽医(农业)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业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管,是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 〔2015〕55号)精神,全面落实《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做好我省动物隔离场所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下简称“两类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管工作,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动物隔离场所及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两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管,对促进“两类场所”各项动物卫生制度落实,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确保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站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的高度,增强做好“两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管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管工作制度,明确目标任务,加大监管力度,确实履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管工作职责,切实提高我省动物隔离场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管工作水平。
二、依法严格动物隔离场所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畜牧兽医局。省畜牧兽医局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经省畜牧兽医局行政会议研究通过后,省农业厅分管领导审签,由省农业厅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饲养场、养殖小区内自用的隔离舍和屠宰加工场所内自用的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场所和动物隔离场内设置的自用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再另行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为了规范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按照相关规定,依照法定审查权限、条件、程序和时限要求,制定了《陕西省动物隔离场所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发证指南》(见附件1),提出了《陕西省动物隔离场所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专家库名单》(见附件2),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动物隔离场所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由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组负责实施,现场审查组成员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人(单数)组成。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省畜牧兽医局指定。各地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行为,对提出申请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防疫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全面强化动物隔离场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动物防疫条件日常监管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 〔2015〕55号)精神,各市、县(市、区)政府对当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地要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条件巡查监管制度,规范监管行为。要强化动物隔离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每月巡查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全面落实动物卫生监督“痕迹化”管理要求。对检查中发现已投入使用而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场所,以及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场所,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对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给予警告,同时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问题,要逐项逐条列出,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做好整改后跟踪核查工作,对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以及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依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构成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附件:
1.陕西省动物隔离场所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发证指南
2.陕西省动物隔离场所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专家库名单
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