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月8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下发了《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55号,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吉卫明电〔2020〕461号转发,以下简称《消毒方案》,附件1)。11月12日举行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司负责人陈谞就市场监管系统落实《消毒方案》等有关工作回答了记者提问(附件2)。
为认真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及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进口冷链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最大限度降低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有效防止食品安全风险叠加,现就落实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强化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
今年6月份以来,北京、天津、山东、甘肃等10余个省份从进口冷链食品及包装检测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安全风险持续加大。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准确把握今冬明春疫情风险演变的新形势、新挑战,深刻认识当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性、复杂性,突出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安全监管,早抓隐患治理、狠抓关键环节、严抓风险防控,进一步健全常态化防控机制,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措施
(一)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含市场开办方,下同)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进货查验、索证索票、食品安全自查、追溯管理、温度控制、人员健康管理,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对来源不明的冷链食品加大查处力度。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指导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时,查验并索取核酸检测报告,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消毒证明等,凡是不能提供合格证明的,一律不准上市销售。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持续强化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冷库”)的监管,督促其依法进行备案,强化贮存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履行报告义务。第三方冷库备案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及第三方冷库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等规定,加强生产经营场所(摊位)的卫生管理,保证经营环境、设施设备、人员满足食品经营卫生要求。
(二)强化协同配合。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卫生健康、海关等部门,对生产经营者广泛开展宣贯工作,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等防控措施。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冷链食品信息通报机制,按照省厅《转发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申请调整冷链食品核酸检测工作中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请示的复函>的通知》明确的范围,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通报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冷链食品具体品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信息,协调并配合同级卫生防疫机构,定期对加工企业和冷库、商场超市、农批市场、农贸市场、餐饮服务等场所冷链食品,特别是进口冷链食品,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加强常态化疫情监测和风险预警。要按照《消毒方案》要求,与有关部门共同监督市场经营单位做好市场环境消毒工作。
在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开展的联合执法检查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肉制品加工企业、农批市场、农贸市场、第三方冷库、商超及餐饮单位等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冷库贮存进口冷链食品温控管理,进口冷链食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追溯管理及索取消毒证明情况,生产经营场所(摊位)卫生整治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抽检,及时化解食品安全隐患。要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该立案立案,该移送移送,并将“处罚到人”要求落到实处。
三、认真做好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和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的部署,依据相关工作指南、技术指南,组织对涉疫食品样品溯源排查和疫情管控工作,要详细登记涉疫食品进货销售相关信息、涉疫食品贮存运输相关信息、直接接触涉疫食品的工作人员相关信息和实施疫情管控相关情况,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阳性食品的后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疫情风险传播。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向当地防控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各市、州、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及时统计汇总联合执法检查中市场监管系统检查情况和涉疫食品溯源排查和管控等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省厅疫情防控组。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继续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原冷链食品监管工作情况不再报送。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请示汇报。
附件:1.《关于转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卫明电〔2020〕461号)
2.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司负责人陈谞答记者问(摘要)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0年11月15日
(省厅疫情防控组联系人:马青原 联系电话:0431-85279286,13756562589)
附件2: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司负责人陈谞答记者问(摘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工作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重点抓好进口冷链食品风险监测和排查处置工作。
一是强化协同配合。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等部门,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等防控措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地方政府部署的部署要求,协调并配合地方卫生防疫机构,定期对加工企业和冷库、商场超市、农批市场、餐饮服务等场所进口冷链食品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加强常态化疫情监测和风险预警。
二是加强排查管控。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和相关工作指南、技术指南,市场监管总局指导地方及时妥善处置新冠病毒核酸阳性食品。针对一些地方在定期核酸检测中发现的进口冷链食品核酸阳性样品,组织对涉疫食品样品进行溯源调查,及时协调跨省信息通报,加强涉事冷链食品追溯管理,最大限度地控制疫情风险传播。
三是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一方面督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进货查验、索证索票、食品安全自查、追溯管理、温度控制、人员健康管理,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市场监管部门对来源不明的冷链食品加大查处力度。另一方面督促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指导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时,查验并索取核酸检测报告,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消毒证明等,凡是不能提供合格证明的,一律不准上市销售。
附件:
关于落实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强化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