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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有关行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 (宁卫健办〔2020〕64号)

   2020-03-16 652
核心提示: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相关行业防控工作,保障
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相关行业防控工作,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市卫生健康委组织编写了西宁市有关单位防控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
 
  1.西宁市学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指引
 
  2.西宁市复工复产企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指引
 
  3.西宁市餐饮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指引
 
  4.西宁市养老机构及医养结合机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指引
 
  5.西宁市商场超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指引
 
  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医疗救治组(代)
 
  2020年2月21日
 
  附件1
 
  西宁市学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指引
 
  一、总则
 
  (一)本指引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用于指导学校在疫情期间的日常管理,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校园卫生清洁与消毒、师生个人防护、校园日常预防等防控工作。。
 
  (二)本指引适用于我市各大中专院校、高职(技工)、中小学校。
 
  (三)本指引由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二、基本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级各类学校的监督检查,确保我市疫情防控落实有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疫情防控安全隐患的学校予以督促整改。各级卫生健康部门部门给予专业指导和卫生监督指导。
 
  (二)各级各类学校需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成立学校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制定疫情防控工作预案,完善管理制度,细化管理措施,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到人,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培训,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未达到14天隔离要求的师生不得返校。
 
  (三)校园日常管理
 
  1.严格落实晨检制度。学校严格落实晨检制度和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制度,每日有专人负责班级的晨检和因病缺勤管理工作,将晨检和因病缺勤情况及时反馈学校医务室或专职卫生管理人员。班主任加强对本班学生的管理,配合校医或专职卫生管理人员每日对学生进行体温测量。
 
  2.宿舍卫生。寄宿制学校应加强对宿舍的卫生管理工作,每日要对宿舍进行消毒,保证通风,早晚各一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3.学校食堂安全卫生。学校应由专人负责食堂卫生管理工作。一是保持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环境整洁,确保食材不受污染。二是生、熟食分开存储和加工,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确保食用的肉类和蛋类彻底煮熟。三是食堂从业人员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应保持清洁卫生,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口罩等,实行分餐制,避免聚集性聚餐。
 
  4.学校师生应加强自我管理能力。疫情解除前学校师生要减少人群聚集,在校园日常行走等活动时,须配戴口罩,可使用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或一次性医用防护口罩,口罩湿了应及时更换。加强手卫生,饭前便后、接触垃圾后要用肥皂(洗手液)和流水彻底洗手。洗手时应采用流动水,按照七步洗手法洗手。加强自我防护意识,关注自身健康状况,如有发热、乏力、咳嗽及其他呼吸道症状及时报告健康状况,及时就医。
 
  5.加强健康教育宣传。学校可通过健康教育课、卫生知识讲座、校园广播、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危害和预防知识,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营造预防传染病的宣传氛围,增强师生预防传染病的意识和能力。
 
  6.若学校出现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诊病例,应配合疾控机构做好密切接触者的追踪与管理,并做好终末消毒。
 
  (四)校园卫生消毒
 
  1.公共设施的消毒。定期对门把手、电梯、按钮等公用设施进行消毒。公共卫生间的门把手、水龙头、洗手台面等可选用擦拭、喷雾的方法进行消毒,一般选择有效氯浓度为250-500mg/L的含氯消毒剂,作用30分钟后清水洗净,每天至少一次。地面可用含有效氯浓度为250-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拖拭,作用30分钟后再用清水拖拭干净;讲台、课桌椅、门窗、开关、洗手盆、台面等高频接触的部位可选用擦拭、喷雾的方法,一般选择有效氯浓度为250-500mg/L的含氯消毒剂,作用30分钟后再用清水擦拭干净,每天至少一次。
 
  2.教室宿舍消毒。每日对教室、宿舍、门把手、楼道、电梯、按钮等公用设施进行消毒。公共卫生间的门把手、水龙头、洗手台面、楼梯扶手等可选用擦拭、喷雾的方法进行消毒,一般选择有效氯浓度为250-500mg/L的含氯消毒剂和75%酒精,作用30分钟后清水洗净,每天至少一次。
 
  3.空调滤网消毒。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印发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的通知》(肺炎机制综发〔2020〕50号)要求执行,定期清洁消毒一次。疫情防控期间,建议暂停使用中央空调。
 
  4.学校食堂的清洁消毒。每餐工作完毕用清洁剂清洁各种厨具餐具表面,并用清水冲洗干净,保持卫生;厨房地面可用含有效氯浓度为250-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拖拭,作用30分钟后,再用清水洗净,每天至少一次;食堂餐具使用消毒柜消毒的,按照操作说明书使用。也可用高温蒸汽或煮沸15分钟以上消毒,或采用含有效氯浓度为250-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后,再用清水漂洗干净。消毒后应注意保洁。
 
  6.学校需具有防护物资储备能力,在开学前,需要准备充足的防护物资(至少储备普通级别防护口罩、医用酒精/消毒水、体温计等),保障师生日常工作防护需求。
 
  (五)校园环境清洁
 
  1.校园环境应以卫生清洁为主、预防性消毒为辅,避免过度消毒,受到污染时进行随时消毒。保持校园环境整洁,室内地面应每天进行至少一次湿式清洁。厕所应有专人清扫、保洁、消杀,做到基本无臭味。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做到日产日清,公共垃圾桶应每天清洁和消毒。开展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避免病媒生物滋生。?
 
  2.室内场所如教室、宿舍、图书馆、体育场馆、实验室、活动室等应加强通风,保持空气流通,每日至少开窗2次,每次30分钟以上。通风条件不良的室内场所,尽量减少人员进出,可采用排气扇进行通风换气。
 
  附件2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复工复产
 
  企业防护工作指引
 
  一、总则
 
  (一)本指引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用于指导施工企业和复工复产企业在疫情期间的员工日常管理
 
  (二)本指引适用于我市各类施工企业和复工复产企业。
 
  (三)本指引由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青海省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青卫办职健〔2020〕3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三、基本要求
 
  (一)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落实社会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成立企业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制定疫情防控工作预案,完善管理制度,细化管理措施,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到人,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培训,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联防联控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督导;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施工企业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督导;各级卫生健康部门部门负责指导企业开展疫情防控、消毒、体温检测等工作。
 
  (二)疫情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
 
  1.企业要全面排查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状况和活动轨迹等情况,建立健康管理台账。每日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和体温监测。.严把本单位工作区域入口关,尽量减少公务来访,做好来访车辆和人员询问、登记、体温检测等。
 
  2.对于从重点防控地区来宁返宁的员工要严格按规定落实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对非重点防控地区和一般防控地区来宁返宁的员工实行7天隔离医学观察,对于省内跨区流动员工由所在单位、登记其返岗前14天旅居史及健康状况,若无外出或发热等症状的即可返岗,返岗后继续实行岗位健康管理。
 
  3.员工在工作场所时,应全程佩戴口罩,员工之间不串岗、不扎堆聊天;多人操作的设备,每班应对接触较多的物体或部件表面进行消毒。
 
  4.禁止聚集性用餐,实行分散用餐。自备餐具,分时段错时取餐后分散用餐,避免扎堆就餐。餐前须洗手,排队、取餐时全程佩戴口罩,相互保持适当距离。食用肉类和蛋类须充分煮熟,避免生食。处理生食和熟食的餐具用品严格分开、严禁混用。
 
  7.减少各种大型集会和大型会议等活动。避免到人群聚集尤其是空气流动性差的场所,减少不必要的外出,如果外出应做好个人防护和手卫生。在人口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建议佩戴医用口罩。
 
  8.强化健康教育,饭前便后、接触垃圾后要用肥皂(洗手液)和流水彻底洗手。洗手时应采用流动水,按照七步洗手法洗手。加强自我防护意识,关注自身健康状况,如有发热、乏力、咳嗽及其他呼吸道症状及时报告健康状况,及时就医。
 
  9.开展环境卫生治理,对厂区、集体宿舍、各班组办公室、值班室、餐厅、卫生间等进行集中清扫,消除病媒生物擎生地,保持室内通风。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垃圾存放应密闭,做到日产日清开展病媒生物防治,鼠、蚊、蝇、嶂邮等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
 
  10.企业需具有防护物资储备能力,在开工和复工前,需要准备充足的防护物资(至少储备普通级别防护口罩、医用酒精/消毒水、体温计等),保障工作人员日常工作防护需求。
 
  11.单位出现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诊病例,应配合疾控机构做好密切接触者的追踪与管理,并做好终末消毒。
 
  (三)日常清洁及预防性消毒
 
  1.做好工作区域防护工作,定期对餐厅、食堂、会议室以及门厅、楼道、楼梯、卫生间等公共部位进行消毒,特别注重对门把手、键盘、鼠标等关键部位进行消毒。以清洁为主,预防性消毒为辅,应避免过度消毒,受到污染时随时进行清洁消毒。
 
  2.单位食堂须保持空气畅通,后厨操作间保持清洁干燥,每日通风不少于3次,餐厅每日消毒不少于1次,餐具及烹任用品须高温消毒。
 
  3.宿舍消毒。每日对宿舍、门把手、楼道、电梯、按钮等公用设施进行消毒。公共卫生间的门把手、水龙头、洗手台面、楼梯扶手等可选用擦拭、喷雾的方法进行消毒,一般选择有效氯浓度为250-500mg/L的含氯消毒剂和75%酒精,作用30分钟后清水洗净,每天至少一次。
 
  附件3
 
  西宁市餐饮服务业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引
 
  一、总则
 
  (一)本指引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用于指导餐饮经营单位在疫情期间逐步恢复堂食服务,加强人员管理、经营管理等各项防控措施,保障餐饮服务业复工复产员工安全及公众用餐安全。
 
  (二)本指引适用于提供堂食服务的餐饮经营单位。
 
  (三)本指引由西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基本要求
 
  (一)餐饮企业需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二)餐饮企业需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要成立疫情防控工作小组,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制定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经营防护方案和实际执行措施,并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三)餐饮企业需具有防护物资储备能力,在开工和复工前,需要准备充足的防护物资(至少储备普通级别防护口罩、医用酒精/消毒水、体温计等),保障工作人员日常工作防护需求。
 
  (五)停业后首次恢复堂食的餐饮单位需全面对营业场所、设备设施、餐用具等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洗消毒。
 
  四、从业人员管理
 
  (一)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公众防护指南》等防控要求,建立健全防控制度,压实防控责任,严格管理从业人员,杜绝从业人员带病上岗。
 
  (二)各餐饮经营单位对员工的健康管理负主体责任,员工要如实告知旅居史。餐饮经营单位要设立健康管理员,负责收集单位员工健康状况,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员工健康状况。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返宁员工健康信息登记和管理工作,对疫情重点防控地区地区地来宁工作人员必须进行14天隔离观察后才能上岗。对非重点防控地区和一般防控地区来宁返宁的员工实行7天隔离医学观察,对于省内跨区流动员工由所在单位、登记其返岗前14天旅居史及健康状况,若无外出或发热等症状的即可返岗,返岗后继续实行岗位健康管理。
 
  (三)每日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和体温监测,体温超过37.3℃或出现有发热、乏力、干咳及胸闷等症状的员工不得上岗。
 
  (四)强化企业内部员工卫生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自我卫生管理能力。要配备完好的洗手设施及快速手消毒剂、皂液等卫生用品,从业人员制备餐食前、加工生食或熟食之后、餐前便后、接触垃圾后,要用流动水和皂液采用六步洗手法洗手,手部揉搓时间不少于15秒。从业人员应配戴口罩上岗。
 
  (五)若单位出现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诊病例,应配合疾控机构做好密切接触者的追踪与管理,并做好终末消毒。
 
  五、用餐人员管理
 
  (一)用餐人员进入餐饮经营单位前必须测量体温,体温超过37.3℃或出现有发热、干咳、打喷嚏等症状的,一律不允许进入餐饮场所,一旦发现应立即登记造册并及时向当地社区卫生中心报告,并提醒其及时就诊。
 
  (二)在疫情防控解除前,餐饮服务企业禁止接待大规模聚餐活动,应通过采取减少桌椅摆放、隔桌安排就餐,快餐店一人一桌用餐等措施,以加大就餐者之间的距离。
 
  (三)有条件的餐饮经营单位要制定用餐人员可追溯制度,每桌登记至少一名就餐客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六、场所清洁消毒
 
  (一)食品加工制作要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确保餐具严格清洗消毒后使用,餐具的清洗消毒参照《推荐的餐具清洗消毒方法》。
 
  (二)每天对就餐场地、保洁设施、人员通道、电梯间等场所设施进行消毒保洁。
 
  (三)加强餐厅内部洗手间消毒工作,日常运营期间每2小时要对洗手间内所有便器洁具、各类扶手和把手、触摸式冲水按钮、洗手台和水龙头等重点部位进行消毒一次,做好相关消毒记录并每日公示消毒情况。洗手间内要备齐洗手液、手纸等便民服务用品,要确保洗手设备正常运行,同时保持良好通风,必要时可加装排气设备,强制排气。
 
  (四)保持食品加工场所和就餐场所的空气流通,定期对空气过滤装置进行清洁消毒。
 
  七、原材料采购验收、加工管理
 
  (一)坚决禁止购买、屠宰、储存、加工、烹饪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
 
  (二)不得采购、饲养和现场宰杀活禽畜动物。
 
  (三)对每天送货原材料做好索证索票工作,提倡无接触收货。
 
  八、设备管理
 
  (一)空调管理。
 
  餐饮企业要严格按照《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管理指引》要求,进行有关空调通风系统日常运营管理,要制定疫情期间通风系统和空调的检查、清洁、测试和维护计划,要根据空调使用要求和疫情应对,增加过滤器的清洁消毒和更换频次。同时尽量保持室内通风,定期开门、开窗。
 
  (二)电梯管理。
 
  1.电梯在保证安全运行的同时,应增加消毒的频次。
 
  2.应在电梯间张贴提示语,提醒在电梯间戴口罩并避免交谈。
 
  3.经营单位酌情限制乘坐电梯的人数,减少接触传染。
 
  (三)冷冻冷藏和保鲜设备管理。
 
  1.对冷冻冷藏和保鲜设备进行全面维护保养和全面的清洁卫生。
 
  2.食品原材料坚持覆盖保鲜膜或加盖再进行储存,防止交叉污染。
 
  九、供餐服务要求
 
  (一)具有安全合规的食品加工场所,定时对食品加工场所进行卫生清理,并保证避免消毒液、酒精等直接接触餐具、食材和菜品。
 
  (二)食品加工制作要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
 
  (三)在用餐场所的显示屏显示或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和疫情防控知识海报,告知进店顾客需配合和注意的有关事项,如张贴禁止接待大规模聚餐活动的指示牌等。
 
  (四)每桌客人就餐完毕离开后需对桌椅进行清洗消毒。
 
  (五)给予每桌客人提供双筷位勺或公筷公勺餐具,防止交叉污染。
 
  附件4:
 
  西宁市养老机构及医养结合机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指引
 
  一、总则
 
  (一)本指引市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用于指导养老机构及医养结合机构加强人员管理、经营管理等各项防控措施,保障入住老年人生命健康安全。
 
  (二)本指引适用于各类养老机构及医养结合机构。
 
  (三)本指引由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老年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1号)《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
 
  三、基本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养老机构及医养结合机构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养老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的行业监管和防控指导。
 
  (二)加强机构管理。
 
  1.加强人员管理。通过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向老年人家属发布机构防控安排及反馈老人健康状况。机构实施封闭式管理,暂停人员来访和接收新入住老年人,减少不必要的人员进出,工作人员如无特殊原因也实施封闭管理。对返回的老年人应当了解其所有行动轨迹,在院内隔离区进行隔离,观察期结束后才能返回生活区。
 
  2.在疫情防控解除前应当避免人员聚集。机构内不举办聚集性活动,避免集体餐食,入住老人实行送餐,在宿舍内就餐,工作人员实行分餐或错餐。康复区域不得开展患者训练集训。
 
  3.开展健康教育和心理调节。通过视频、LED屏幕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掌握防控要点,加强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心理调节,纾解焦虑恐惧情绪。
 
  4.加强个人防护和手卫生。工作人员在岗时应佩戴防护口罩及一次性手套,应勤洗手,避免用手或手套触碰眼睛,与老年人交流时保持适当距离,采购人员返回时应当进行消毒。
 
  5.加强健康状况监测。每日3次为入住老人和工作人员测量体温,做好记录。对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加强营养和血压、血糖等指标的监测,规律用药,做好慢性病防控。
 
  6.确保老人及时就医。老年人若出现发热症状,应立即送医,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老年人及其陪护人员应始终佩戴口罩。
 
  7.落实疫情监测报告责任。机构内若有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应立即协助转送定点医院进行诊治,及时向当地疾控机构和卫生健康、民政部门报告,对密切接触者开展排查并实施隔离观察。
 
  8.加强物资储备。机构需具有防护物资储备能力,需要备置充足的防护物资,如体温计、口罩、消毒用品等。保障工作人员及老年人日常防护需要。
 
  (三)加强环境卫生和清洁消毒
 
  1.应在保证室内温度达标前提下,加强空气流通,保证室内空气卫生质量。运行的空调通风系统应当每周对设备部件进行清洗、消毒。若空调无消毒装置,需关闭回风系统。
 
  2.每天产生的垃圾应当在专门垃圾处理区域内分类管理、定点暂放、及时清理。垃圾桶内套垃圾袋,加盖密闭,垃圾暂存地周围每天至少进行1次消毒。
 
  3.餐(饮)具应当一人一具一用一消毒,每日对餐桌椅及地面进行清洁和消毒。针对地面、扶手、楼梯、门把、室内物品等每日不少于2次消毒,并做好记录。定期对垃圾桶、卫生洁具等设施进行消毒处理。工作服及老年人衣物、床单、被套要定期更换、消毒。
 
  附件5
 
  西宁市商场超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指引
 
  一、总则
 
  (一)本指引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指导正常运营的商场(商业综合体)、超市等公共经营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经营场所运营管理、经营场所卫生要求、经营场所清洁消毒。
 
  (二)本指引适用于商场、超市经营场所。
 
  (三)本指引由西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二、制定依据
 
  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商场和超市卫生防护指南的通知》(肺炎机制综发〔2020〕60号)《关于印发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的通知》(肺炎机制综发〔2020〕50号)
 
  三、经营场所运营管理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是疫情防控主体,其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在复业前,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制度,细化管理措施,建立防控制度,落实防控任务,做好员工信息采集工作。按照“谁发证谁监管”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商务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对复业商场超市的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对商场、超市的空气通风系统、公共区域消毒等工作给予专业指导和监督。
 
  (二)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应当通过视频滚动播放或张贴宣传材料等,加强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员工和顾客对新冠病毒感染的风险防范认知。商场、超市的接货员、保洁员、采购员等应加强自我防护,收银员尽量避免接触现金,采用微信、支付宝等扫码方式支付。
 
  (三)加强员工健康管理。应当加强员工健康管理,员工上岗期间注意自身健康状况监测,当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要及时汇报并按规定去定点医院就诊。
 
  (四)实施人员体温检测。应当在经营场所门口设置专人对在岗员工和顾客测量体温,体温正常方可进入。
 
  (五)所有人应当佩戴口罩。应当加强员工个人防护,所有员工佩戴口罩上岗,顾客在进入商场超市时必须佩戴口罩;顾客不戴口罩时,拒绝其进入商场超市购物。员工与顾客交流时不得摘下口罩,与顾客服务交流时保持一定距离,并且避免直接接触。
 
  (六)禁止组织聚集性活动。在疫情解除前,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要避免集体餐食,集中会议、培训、娱乐等;不得组织开展大规模促销活动、展览展示等聚集性活动;员工应当避免自发性的聚集活动。
 
  (七)暂停商场服务设施。在疫情解除前,商场、超市经营场所应暂停母婴室、儿童游乐场所、室内娱乐场所、餐饮等人群聚集场所服务。
 
  (八)实行错时分桌就餐。商场、超市经营场所对员工就餐应当采取错峰、打包的方式就餐,可考虑一人一桌就餐;避免聚集食堂用餐,尽量减少近距离交谈。
 
  (九)加强电梯使用管理。乘座电梯时人员之间应保持适当距离和乘坐人数并快进快出,建议步行上下楼梯。
 
  (十)设置应急区域。商场、超市可在经营场所内设立应急区域;当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人员时,及时到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再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经营场所卫生要求
 
  (一)加强室内通风。在保证经营场所温度达标前提下,加强室内空气流通,保证室内空气卫生质量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运行的空调通风系统应当每周对开放式冷却塔、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设备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若场所内空调无消毒装置,需关闭回风系统。
 
  (二)垃圾清运处理。每天产生的垃圾应当在专门垃圾处理区域内分类管理、定点暂放、及时清理。存放垃圾时,应当在垃圾桶内套垃圾袋,并加盖密闭,防止招引飞虫和污染其他食品和器具。垃圾暂存地周围应当保持清洁,每天至少进行一次消毒。
 
  (三)其他卫生要求。确保经营场所地面无污水。下水道口应当每天清洁、除垢、消毒。确保公共卫生间及时清洁,做到无积污、无蝇蛆、无异味。
 
  四、经营场所清洁消毒
 
  (一)加强餐饮具消毒。员工用餐场所应当保持通风换气,加强公用餐(饮)具的清洁消毒,餐(饮)具应当一人一具一用一消毒,每日对餐桌椅及地面进行清洁和消毒。
 
  (二)物体表面清洁消毒。经营场所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卫生,每天定期消毒,并做好清洁消毒记录。对高频接触的物体表面(如收银台、柜台、休息区、服务台、游戏机、电梯间按钮、扶手、门把手、公共桌椅座椅、公共垃圾桶、购物篮、购物车、临时物品存储柜等),可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建议每天至少在营业前消毒一次,可根据客流量适当增加消毒次数。
 
  (三)垃圾桶消毒。经营场所应当定期对垃圾桶等垃圾盛放容器进行消毒处理。可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
 
  (四)卫生洁具消毒。卫生洁具可用有效氯含量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或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冲洗干净,晾干待用。
 
  (五)消毒工作服。定期更换工作服,可用流通蒸汽或煮沸消毒30分钟,或先用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然后常规清洗。
 
  (六)注意手卫生。应当确保经营场所内洗手设施运行正常,在问询台和收银台等处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或其他消毒设施。员工在上岗期间应当经常洗手,在工作中避免用手或手套触碰眼睛。



 
地区: 青海 西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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