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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兽医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执法检查规范的通知 (甘兽医〔2016〕47号)

   2019-03-01 246
核心提示:各市(州)兽医(畜牧兽医、农牧)局:  《甘肃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执法检查规范》已经2016年5月3日局务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
各市(州)兽医(畜牧兽医、农牧)局: 
  《甘肃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执法检查规范》已经2016年5月3日局务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甘肃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执法检查规范
 
  为规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执法检查行为,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和农业部《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
 
  1.1本规范规定了全省屠宰主管部门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执法检查的项目和内容要求。
 
  1.2各级屠宰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职能,适用本规范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执法检查。
 
  2.执法检查事项
 
  2.1屠宰资质
 
  2.1.1布局
 
  2.1.1.1厂(场)区是否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
 
  2.1.1.2生产区是否分为清洁区与非清洁区。
 
  2.1.1.3生产区是否单设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
 
  2.1.1.4生产区是否设置人员和生猪产品出入口。
 
  2.1.1.5生猪产品与生猪、废弃物在厂内是否分设通道。
 
  2.1.2设施设备
 
  2.1.2.1是否按设计屠宰能力配备屠宰设施设备,且正常运行。
 
  2.1.2.2是否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施设备,且正常运行。
 
  2.1.2.3是否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且正常运行。
 
  2.1.2.4是否配备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种类相适应的冷库,且正常运转。
 
  2.1.2.5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且正常使用。2.1.2.6是否配备与屠宰生产相适应的供排水设备,且
 
  正常运转。
 
  2.1.2.7是否配备与屠宰生产相适应的照明设备,且正常运转。
 
  2.1.2.8是否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2.1.2.9是否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且有相关记录。
 
  2.1.2.10是否在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2.1.2.11入厂(场)动物卸载区域是否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2.1.2.12是否在屠宰间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且正常使用。
 
  2.1.2.13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是否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2.1.3人员
 
  2.1.3.1是否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是否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2.1.3.2是否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是否具备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历水平,并取得肉品品质检验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2.1.4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
 
  是否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
 
  2.2是否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及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
 
  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及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及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编码以及发证机关、发证时间应当与存档一致。
 
  2.3是否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标志牌及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
 
  不得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标志牌及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
 
  2.4屠宰生猪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2.4.1进厂(场)
 
  2.4.1.1进厂(场)生猪是否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4.1.2是否对进厂(场)生猪进行临床健康检查。
 
  2.4.1.3是否查验畜禽标识佩戴情况。
 
  2.4.2待宰
 
  2.4.2.1是否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
 
  2.4.2.2宰前是否停食静养12-24小时、宰前3小时停止喂水。
 
  2.4.2.3是否对进厂(场)临床健康检查状况异常的生猪进行隔离观察或者按检验规程急宰。
 
  2.4.2.4是否如实记录待宰生猪数量、临床健康检查情况、隔离观察情况、停食静养情况以及货主等信息。
 
  2.4.3屠宰
 
  是否按照喷淋、致昏、放血、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品)、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艺流程进行屠宰操作,并在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明示生猪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
 
  2.5是否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
 
  是否对进厂(场)生猪数量、来源、货主等信息进行如实登记;记录的信息,是否与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记载相符;是否对生猪产品种类、数量、肉品品质检验证号、动物检疫证明号、屠宰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到达地、联系方式等进行如实登记,记录保存是否少于二年。
 
  2.6 是否建立并实施生猪屠宰管理制度
 
  是否建立并实施生猪屠宰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是否规定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待宰巡查、屠宰工艺核查、设备检修维修、安全生产、环境消毒、人员培训、证章使用、检疫申报、疫情报告、“瘦肉精”自检、无害化处理、档案管理等内容。
 
  2.7是否建立并实施质量追溯制度
 
  是否建立并实施质量追溯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场)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记录保存是否少于二年。
 
  2.8是否建立并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应当建立并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2.9是否建立并实施信息报送制度
 
  是否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国家《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及安全生产等相关信息。
 
  2.10是否建立并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2.10.1是否建立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并在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明示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
 
  2.10.2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如实完整记录检验结果,肉品品质检验是否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肉品品质检验的步骤、部位是否符合检验规程的规定。是否将肾上腺、甲状腺、病变淋巴结摘除,是否将白肌肉、囊肿、黄脂、黄疸、黑干肉等修割干净。
 
  2.10.3是否进行“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检测,如实完整记录检验结果。
 
  2.10.4是否按规定对检验合格的胴体加盖检验合格印章,对生猪产品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包装的生猪产品是否附具检验合格标志。
 
  2.11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
 
  对检验不合格产品是否填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2.12是否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
 
  生猪产品出厂(场)是否经检验合格,胴体是否加盖检验合格章、动物检疫(验)讫章,经包装的生猪产品的内外包装上是否附具检验合格标志、加盖检疫标识,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
 
  2.13对生猪、生猪产品是否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厂(场)区内不得有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工具和行为。
 
  2.14是否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2.15是否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
 
  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
 
  2.16是否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不得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2.17运输肉品是否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
 
  运输肉品是否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并符合保证产品运输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生猪和生猪产品是否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是否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是否敞运。
 
  2.18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是否及时向当地屠宰主管部门备案
 
  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向当地屠宰主管部门备案。
 
  2.19是否按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是否按规定对病害猪(待宰死亡生猪、检验检疫不合格生猪或者生猪产品以及召回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2.20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是否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不得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屠宰企业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及无害化处理记录、无害化处理申请记录,应当一致。
 
  2.21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是否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履行职责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履行职责,不得弄虚作假。
 
  3.执法检查分类频次
 
  3.1省、市(州)、县(区、市)屠宰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分别组织对生猪屠宰厂(场)的执法检查。
 
  3.2省级执法检查每年企业覆盖率不低于50%。市(州)级执法检查每年企业覆盖率达到100%。县(区、市)级执法检查每半年组织1次,每次覆盖辖区内所有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3.3屠宰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以市(州)、县(区、市)屠宰主管部门为主,各县(区、市)应当建立并认真执行屠宰企业日常巡查制度,履行监管职责。
 
  4.组织实施
 
  4.1省级执法检查由省兽医局统一组织。执法检查组由3-5人组成,成员从甘肃省家畜定点屠宰行政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调,组长由省兽医局指定。接受执法检查的屠宰企业,从甘肃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中随机抽取,覆盖所有市州。执法检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按照检查内容要求逐项对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由省兽医局下达书面处理通知。各市(州)屠宰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工作,并将监督落实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省兽医局。对整改落实不力的企业和监督落实不力的市(州),省兽医局将加大检查频次和检查范围。
 
  4.2市(州)、县(区、市)两级执法检查由市、县屠宰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4.3在动物疫情排查、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事件处置等特定条件下,各级屠宰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范对相关屠宰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5.执法检查要求
 
  5.1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认真填写《甘肃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执法检查目录》(附件),并经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5.2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5.3 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
 
  6.执法检查档案管理
 
  屠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执法检查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厂(场)一档,全面记录执法检查、问题整改落实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分年归档。
 
     附件:甘肃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例行执法检查表.xls
 
  甘肃省兽医局
 
  2016年5月16日


 
地区: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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